JSC Mezhprombank v Pugachev
[2017] EWHC 2426 (Ch) · England & Wales High Court · Birss J
页面类型:判例:真实争议档案,理解法院如何看事实。
一句话结论:Pugachev 说明:settlor-as-protector、保留修改权和持续控制,会把信托推入 sham、illusory trust 和 creditor attack 的复合风险区。
这页先帮你学什么
- sham、illusory trust 与可被债权人触达的 rights 路径有什么区别
- 保护人、修改权和撤销权为什么会成为事实审查重点
- 持续 LoW 指令和受托人照办如何影响穿透论证
如果你只有 10 分钟,按这个顺序读:
- 案件速览与信托 / 资产结构
- 法院 reasoning 中 sham vs illusory vs rights 的区分
- PRC LENS,并连读 Rahman / Esteem / Sham Trust 风险页
具体个案仍需结合事实和当地法律意见判断。
Pugachev 控制关系图
看保留权力和实际指令。
看否决、任免和同意权如何配置。
看是否独立判断并留下记录。
最后回到行为、邮件、决议和文件链。
证据卡与可引用摘要(展开查看)
案件速览
| 法域 / 法院 | England and Wales High Court, Chancery Division |
| 年份 | 2017 |
| 核心当事人 | JSC Mezhdunarodniy Promyshlenniy Bank / Deposit Insurance Agency v Sergei Pugachev 等 |
| 争议资产 | 5 个新西兰 discretionary trusts 名下英国、法国、瑞士、俄罗斯等资产;判决记录资产一度超过 US$95m |
| 信托结构 | London Residence Trust、Kea Three Trust、Riviera Residence Trust、Wiltshire Residence Trust、Green Residence Trust;settlor / beneficiary(受益人) / protector 权力高度集中于 Mr Pugachev |
| 触发事件 | Mezhprombank 2010 年进入破产清算,DIA 追索对 Mr Pugachev 的巨额债权;信托资产是否仍可被视为 Mr Pugachev 的资产成为执行焦点 |
| 法院要回答的问题 | 这些 New Zealand trusts 是真实 discretionary trusts,还是 Mr Pugachev 保留实质控制的 bare / sham / illusory 结构? |
| 一句话意义 | 这是现代离岸信托中“settlor 自任 protector + 广泛保留权力 + 债权人追索”最有冲击力的案例之一。 |
案件背景
Sergei Pugachev 是俄罗斯商人,曾与 Mezhdunarodniy Promyshlenniy Bank(常称 Mezhprombank)关系密切。该银行在 2010 年进入破产清算后,俄罗斯存款保险机构 Deposit Insurance Agency(DIA)作为清算相关主体,在多个法域追索 Mr Pugachev 名下或其控制下的资产。英国诉讼中的核心说法是:Mr Pugachev 对银行及清算机构负有巨额债务,而他通过一组 New Zealand trusts 将相当资产放在名义上独立的 trust 结构中,使债权人难以直接执行。
案件真正有现实感的地方,不在于 “sham trust” 这几个字,而在于法院面对的是一组非常具体的资产安排。2011 年至 2013 年间,围绕 Mr Pugachev 及其家庭成员,设立了 5 个 New Zealand discretionary trusts。
最早的是 London Residence Trust,后来陆续出现 Kea Three Trust、Riviera Residence Trust、Wiltshire Residence Trust 和 Green Residence Trust。判决文本记载,2013 年 7 月至 11 月又设立了 4 个新西兰信托,并将资产放入其中;这些信托的条款与 London Residence Trust 实质相近。
这些信托不是空壳。判决记录显示,Kea Three Trust 持有 Isle of Man 公司 Redflame Ltd 的股份,间接拥有伦敦 Glebe Place 物业;Riviera Residence Trust 持有一组公司,间接持有 St Barths 的 Sand Club、瑞士一处空置手表工厂等资产;Wiltshire Residence Trust 持有原本用于购买 Wiltshire Doves House 的现金;Green Residence Trust 则最终持有俄罗斯 Gorki 10 物业。法院还记载,在被消耗之前,5 个 trusts 的全部资产价值超过 US$95m。
这组结构的关键矛盾是:文件上它们是由新西兰 trustee 持有的 discretionary trusts;但条款中 Mr Pugachev 同时是 settlor、discretionary beneficiary(受益人) 和 first protector,并保留了极强的 protector 权力。
后续争议不是简单问“trust deed 有没有签”,而是问:这些 trustee 在实际结构中是否真的能违背 Mr Pugachev 的意愿行事?如果不能,那么信托文件创造的独立性是否只是表面?
DIA 对 Mr Pugachev 的追索使这个问题变得非常实际。若信托是真实、独立并由 trustee 裁量管理,债权人不能简单把 trust assets 当成 Mr Pugachev 的个人财产。但若法院认为这些信托在真实效果上只是为 Mr Pugachev 持有资产,或其 protector 权力足以使他仍是唯一实益所有人,那么债权人就能把信托资产纳入执行视野。
信托 / 资产结构
- London Residence Trust:较早设立的 New Zealand discretionary trust,是后续 2013 年一组信托的蓝本。
- Kea Three Trust:判决记录其持有 Redflame Ltd 股份,Redflame 间接拥有伦敦 53/54 Glebe Place。
- Riviera Residence Trust:通过公司层持有 St Barths Sand Club、瑞士工厂和其他资产。
- Wiltshire Residence Trust:持有现金,用于购买 Wiltshire 的 Doves House。
- Green Residence Trust:最终持有俄罗斯 Gorki 10 物业。
- Protector 安排:Mr Pugachev 是 first protector;若其死亡或失去行为能力,其子 Victor Pugachev 接任相关角色。
- 核心风险点:settlor / beneficiary / protector 三种身份集中;protector 权力被法院解读为可服务于 Mr Pugachev 自身利益,而非真正受信义约束。
争议焦点
核心问题只有一个:当 settlor 同时担任 protector,且 deed 赋予 protector 几乎可以推翻一切受托人决定的"否决权 + 任免权 + 增删受益人权"时,这是否还是一个真正的信托?换言之,settlor 在形式上把资产"赠与"信托之后,是否实际上从未放弃对资产的支配与受益?
DIA 主张:5 个信托是 sham(假信托)——设立人与受托人在创设时即共同意图让信托文件不反映各方真实关系,实际所有权从未离开 Pugachev,因此信托资产仍属 Pugachev 个人财产,DIA 可径直追索。Pugachev 一方则抗辩:deed 是真实的法律文件,protector 权力是受信义务(fiduciary)项下的,须为受益人整体利益行使,不构成对资产的"自我控制"。
法院 reasoning
Birss J 采取"真实构造"(true construction)路径,先解读 deed 本身——而非仅看主观意图。法官认定:deed 中的 protector 权力,依其本来文义和上下文,属于"personal power"而非"fiduciary power"。关键证据包括 deed 明文允许 protector 在行使权力时考虑自身利益、可拒绝任何分配、可移除任何不令其满意的受益人或受托人。这些条款合在一起,使受托人事实上无法在违背 settlor 意愿的情形下作出任何处分。
由此 Birss J 得出主要结论(primary ratio):信托是 sham。Pugachev 与受托人创设信托时的共同意图,是营造"已完成赠与"的外观,但保留对资产的全部实质控制与受益。Settlor 从未真正"divest"自己的受益所有权,所以信托不发生效力,资产在衡平法上仍属 Pugachev。
法官还给出 alternative ratio(备位推理):即便不构成 sham,Pugachev 在信托项下保留的 protector 权力本身就是一种"rights"——可被债权人通过法院命令行使或剥夺,从而把信托资产抽出来清偿债务。这条备位路径意义重大,因为它对那些 deed 起草更为节制、难以坐实 sham 主观意图的架构同样具杀伤力。
判决
2017 年 10 月 11 日,Birss J 判决 5 个新西兰全权信托均为 sham trust,信托资产实质上仍属 Pugachev 个人所有,DIA 与银行清算管理人有权对该等资产强制执行以清偿债务。判决同时为 alternative ratio 提供了备位救济路径——即便上诉中 sham 认定被推翻,protector 权力作为"rights"仍可被法院命令处分。
实务影响
Pugachev 案对全球"settlor-as-protector"架构造成实质冲击。在该案之前,离岸服务业普遍认为:只要文件齐备、受托人由独立专业机构担任,settlor 出任 protector 并保留宽泛否决权属于行业惯例。本案判决之后,该假设在英美法系主要管辖地几乎不再成立。律师在起草 deed 时被迫重新审视:哪些权力可保留、哪些必须放手;letter of wishes(意愿信) 的边界在哪里;protector 的 fiduciary 化语言(如"shall act in 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beneficiaries as a whole")能否抵御类似攻击。
判决也加速了各管辖地对 protector 法律性质的成文化或司法澄清。开曼、BVI、泽西、根西、新西兰等地此后通过判例或立法明确:protector 权力的性质(personal vs fiduciary)须依 deed 个案解读,并非由当事人贴标签即可决定。对中国高净值客户而言,本案的最直接教训是——"设立人 = 保护人 = 受益人核心成员"的三位一体结构,即便包裹在持牌受托人之下,仍可能在债权人或离婚配偶发起的攻击中整体崩塌。家族传承架构必须接受真正的"控制权交割",否则保密外壳终究只是外壳。
对中国家庭意味着什么 · PRC LENS
设想你是一位 60 后江浙民营企业创始人。九十年代下海,靠一条传真机加一辆面包车把生意做到几个亿;2018 年企业被一家上市公司收购,套现到手约六亿人民币,分别趴在境内私行、香港保险、新加坡券商和一家 BVI 控股下面。配偶不参与经营。婚生有两个孩子——大女儿在伦敦读完书已经回国接班,小儿子还在读高中;
另外,还有一个外人不太知道的孩子——和早年一位合作伙伴所生,名义上没有进过你家户口,但你每年通过香港账户给她母女两人打生活费。家族办公室刚成立两年,顾问递来一份新西兰 / 库克群岛 discretionary trust 的方案,告诉你"持牌受托人 + 你担任 protector + letter of wishes 灵活安排",听起来再合身不过。
但你心里有几根刺。第一根刺是第一桶金的来源——九十年代初的那批原始积累,账目上确实有几处经不起穿透的瑕疵,行业里的人都知道,只是这么多年没人翻。这让你天然抗拒任何"真撒手"的安排——万一哪天有人翻账,你希望随时能把钱抽回来、能换受托人、能改受益人。第二根刺是草根创始人的控制欲:你这辈子最不信任的就是"别人替我做主",哪怕这个"别人"是一家持牌信托公司。
签 deed 那天你会客气地点头,但三年后受托人但凡有一笔分配不合你的意,你的电话立刻就会过去。第三根刺是那个不能写在 deed 上的孩子——你不想让她出现在受益人列表里被配偶和大女儿看到,但你又确实想给她留一份;顾问于是建议把她写进 letter of wishes,作为"非约束性指引"。
实务影响
这三根刺加在一起,几乎是 Pugachev 同款架构的中国版配方:settlor 自任 protector、protector 保留任免受托人 + 否决分配 + 增删受益人 + 撤销信托的全套权力,再叠加一份持续更新、事无巨细的 letter of wishes,外加偶尔从信托资产里"借"一笔自用——每一项单看都是行业惯例,合在一起就是 Birss J 在判决里逐条点名的 sham 触发器。你以为自己买的是一道防火墙,实际上签的是一份"我从未真正赠与"的自白书。
这种架构在中国典型场景下的爆雷触发点至少有五个:一是婚变分割——配偶律师拿到 deed 的第一动作就是援引 Pugachev,主张信托资产仍属夫妻共同财产;
二是第二代争产——婚生子女发现 letter of wishes 里有外人,立刻以"settlor 从未失去控制、信托无效"为由把整个架构告到法院,让原本要保护的非婚生子女反而拿不到任何东西;三是政商关系出问题时的财产追溯——一旦早年合作的关联方进入调查程序,办案机关或民事原告会顺着"实质控制"链条直接穿透到信托资产;
四是境外银行 KYC(客户尽职调查,Know Your Customer) 复查——新加坡、香港、瑞士的私行近几年对 settlor-controlled trust 的容忍度急剧下降,一次例行复查就可能要求你在"重新结构化"和"清户"之间二选一;
五是国家税务总局 CRS(共同申报准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数据比对——当海外信托被认定 settlor 仍是实际所有人,对应资产与孳息会按个人海外资产口径回表,补税加滞纳金的窟窿足以吞掉省下来的"传承成本"。
关键警示: 真正成功的家族信托,本质是 settlor 在设立那一刻就接受"这钱不再是我的"。Jersey Article 9A 列举的那几项保留权力(投资指令、变更适用法、同意分配等)是法定安全边界——在边界之内,保留是被明文允许的;一旦越界叠加任免受托人、增删受益人、否决分配、撤销信托的全套开关,再配上 settlor = protector = 主要受益人的三位一体,无论包在多漂亮的离岸壳里,都已经走在 Pugachev 的同一条路上。中国家庭做传承架构,最难的从来不是找受托人、不是选管辖地,而是创始人愿不愿意在签字那一刻,真的松手。
涉及的条款
暴露的风险
参考来源
最后更新:2026-04-23 · 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