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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 家族信托

Zhang Hong Li v DBS Bank:Anti-Bartlett 条款到底能保护 trustee 到什么程度?

[2019] HKCFA 45 · Hong Kong Court of Final Appeal

这页一句话与 10 分钟路径

页面类型:判例:真实争议档案,理解法院如何看事实。

一句话结论:Zhang Hong Li v DBS:在 trust deed 清楚排除 trustee 对底层 PIC 经营 / 投资监督义务,且没有 actual knowledge of dishonesty 等触发事实时,anti-Bartlett 条款可以有效排除所谓 high-level supervisory duty。它不是 trustee 永远免责,但责任边界应先从 trust deed、适用法和 actual knowledge / fraud / dishonesty 等例外出发。

这页先帮你做什么

如果你只有 10 分钟,先按顺序看下面这 3 段:

  1. 先看 anti-Bartlett 条款的功能
  2. 再看 anti-Bartlett 排除范围与 actual knowledge / fraud / dishonesty 例外
  3. 最后看对 trustee 选择和合同审阅的启示

本页不做什么:本页不构成个案法律 / 税务 / 投资意见,也不提供规避监管、外汇、税务或申报义务的路径。

证据卡与可引用摘要(展开查看)
作者法有承 · 主笔(合成)
审阅状态公开知识参考
最后更新2026-04-28
适用范围香港 / Jersey law trust / BVI PIC
证据等级判例 / 法规 / 权威评论混合
专业边界公开案例研究,不构成法律、税务或信托设立意见;判例结论依事实背景适用,不可机械类推。

香港终审法院确认 anti-Bartlett 条款可有效排除 trustee 对底层公司投资经营的高层监督义务,但不能把 trustee 变成完全无需善意履职的旁观者。

为什么这个案子值得中国家庭读

本案的关键词是:trustee duties · anti-Bartlett · 底层公司投资损失

它的价值不只在于裁判结果,而在于法院如何把纸面文件、实际控制、受托人职责、家族关系和资产流向放在同一张图里审查。

对于中国高净值家庭,很多风险并不发生在 trust deed 签署当天,而发生在设立后的几年里:谁在实际下指令、谁在填银行表格、谁能调动账户、受托人有没有独立记录、受益人是否被真实考虑。这些事实在诉讼中往往比“我设的是哪个法域的信托”更有杀伤力。

案件背景

法域 / 法院香港终审法院;信托准据法为 Jersey law
核心当事人Zhang Hong Li、Ji Zhengrong、Amsun Trust 的继任 trustees、Wise Lords Limited、DBS Bank、原 trustee、PIC director
争议资产Amsun Trust 持有的 BVI 私人投资公司 Wise Lords 及其投资账户
触发事件2008 金融危机前后的高杠杆外汇和结构性投资损失
一句话意义Anti-Bartlett 条款能否排除 trustee 对底层投资公司的广泛监督责任,是本案的核心。

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银行理财亏损案”,而是一宗把家族信托、私人投资公司、家族成员投资控制权和 trustee 职责边界全部放到法庭上的香港标志性信托争议。案件中的第一、第二原告为 Zhang Hong Li 与其妻 Ji Zhengrong;后续参与诉讼的还有 Amsun Trust 的继任 trustees 以及 Wise Lords Limited。公开资料显示,Wise Lords 是一间 BVI 公司,用来承接家族财富的投资活动;早期由 Ji Zhengrong 作为唯一股东和董事。2005 年初,Zhang 与 Ji 设立 Jersey 法下的 Amsun Trust,并由 DBS Trustee HK (Jersey) Limited 担任 trustee;Ji 将 Wise Lords 的唯一股份转入 trust,自己则被替换出公司董事位置,由 DHJ Management Limited 担任 Wise Lords 的 corporate director。[1][2]

结构搭好后,投资控制权并没有简单交给 trustee。Hong Kong Lawyer 的 case note 记载,Amsun Trust 是 discretionary trust,Zhang、Ji 及其子女为受益人;Wise Lords 作为 trust 的 private investment company 负责投资。Ji 的投资角色通过三类文件被固定:其一,Wise Lords 与 Ji 之间有 Investment Advisor Agreement;其二,Zhang 与 Ji 的 Letter of Wishes 表达了 trustee 在 Ji 在世时应优先咨询她并以其建议为最终意见的愿望;其三,DHJ 向 Ji 发出 authorisation letter,授权她代表 Wise Lords 发出投资指示。[1]

这套结构正好反映中国和亚洲高净值家庭非常熟悉的心理:财产进入信托,但家族中真正懂投资、敢做决定的人仍要控制底层投资。公开评论资料描述,金融危机前的几年里,Ji 与 DBS 私人银行关系经理 Linda Liu 之间的投资关系不断加深,Wise Lords 成为 DBS Bank 重要客户,并使用信贷额度、外汇仓位和结构性产品追求收益。Mayer Brown 的 case note 记载,2008 年前后争议交易包括大量买入澳元、将信贷额度从 5,800 万美元提高至 1 亿美元,以及购买 decumulators 等交易;金融危机期间,澳元兑美元急跌,Wise Lords 出现重大损失。[2][3]

关系恶化后,Zhang、Ji、继任 trustees 与 Wise Lords 于 2011 年 2 月在香港提起诉讼,起诉对象包括 DBS Bank、原 trustee、Wise Lords 的 corporate director 及其他相关方。下级法院曾认为 trustee 和 corporate director 对底层公司投资活动负有某种 high level supervisory duty,并因此承担责任。香港终审法院则推翻该认定,明确在 trust deed 清楚排除 trustee 对底层 PIC 经营 / 投资监督义务、且没有 actual knowledge of dishonesty 等触发事实时,anti-Bartlett 条款可以有效排除该 supervisory duty。香港终审法院介入时,真正要回答的问题被压缩得非常清楚:trust deed 中的 anti-Bartlett 条款,是否已经有效排除了 trustee 对 Wise Lords 经营和投资的广泛监督义务?如果答案是否定的,现代 reserved powers / PIC 架构的风险分配会被大幅改写;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客户把投资权交给底层公司和 investment adviser 后,就不能在亏损后自动要求 trustee 兜底。[1][2]

香港终审法院最终推翻了下级法院关于高层监督义务的核心结论。Hong Kong Lawyer 与 Herbert Smith Freehills Kramer 的评论均指出,终审法院认为 anti-Bartlett 条款有效排除了 trustee 对底层私人投资公司的广泛监督责任,也不接受把所谓 residual obligation 与 trustee 不可约减的核心义务等同起来。法院没有说 trustee 可以永远无视欺诈或明知异常;它处理的是另一个问题:当文件明白规定 trustee 不需要主动干预底层公司经营,而家族又通过 PIC / investment adviser 结构把投资权留给特定家庭成员时,法院不应在投资亏损后事后创造一项与文件相冲突的宽泛监督义务。[1][2][4]

本案对中国家庭的真实感来自一个非常熟悉的矛盾:客户一方面希望 trustee “不要管我的投资”,另一方面又希望 trustee 在亏损时承担责任。Zhang Hong Li v DBS 的事实背景提醒读者,trust deed、Letter of Wishes、Investment Advisor Agreement、corporate director authorisation 和银行账户安排是一个整体。真正要问的不是“trustee 是不是专业机构”,而是“谁被文件授权作投资决定,谁拿了费用,谁承担风险,trustee 的 anti-Bartlett 边界写到哪里”。[1][2][3]

信托架构

  • 设立人 (Settlors): Zhang Hong Li 与 Ji Zhengrong。
  • 受托人 (Trustee): DBS Trustee HK (Jersey) Limited(后名称变化见相关判决 / case note),为 Amsun Trust 原 trustee。
  • 继任 trustees: Bruno Arboit 与 Roderick John Sutton 作为 current trustees 参与诉讼。
  • 设立地与适用法: Amsun Trust 适用 Jersey law。
  • 信托性质: Discretionary family trust。
  • 受益人 (Beneficiaries): Zhang、Ji 及其子女。
  • 底层公司: Wise Lords Limited,BVI private investment company;其唯一股份为 trust asset。
  • 公司董事: DHJ Management Limited 担任 Wise Lords 的 corporate director。
  • 投资控制安排: Ji 通过 Investment Advisor Agreement、Letter of Wishes 和 authorisation letter 在底层投资决策中扮演核心角色。
  • 关键文件特征: trust deed 含 anti-Bartlett 条款,意在限制 trustee 对 Wise Lords 经营 / 投资活动的主动监督义务。

争议焦点

核心问题是:当 trust deed 明确包含 anti-Bartlett 条款,要求 trustee 不干预、不监督、不主动索取底层公司经营信息,并可假设公司管理层诚实勤勉时,法院是否仍可创设一项“高层监督义务”要求 trustee 介入?如果可以,anti-Bartlett 条款的商业意义会大幅缩水;如果不可以,客户把投资权交给底层公司或 investment adviser 后,损失究竟由谁承担就必须回到文件本身。

法院的分析路径

香港终审法院的出发点是 trust deed 的文本。法院不接受把“不可排除的 trustee 核心义务”扩张为一种与 express terms 相冲突的高层监督义务。Anti-Bartlett 条款本身是现代离岸信托中常见的风险分配工具:settlor 希望 trustee 不干预底层经营,trustee 也正是基于这一风险边界接受任命和收费。只要条款本身清楚,法院不应事后因投资损失而重写 trustee 的职责范围。与此同时,该案并不意味着 trustee 可以在实际知悉 dishonesty、fraud 或严重异常时继续装作没有看到;条款保护的是不主动监督的义务豁免,不是恶意、失信或明知风险下的冷漠。

这类分析对本站的 Clause / Case / Risk 模型特别重要:一个案子不是孤立的“故事”,而是用来反推条款边界和风险触发条件的证据节点。

裁判结果

终审法院推翻下级法院对 trustee 施加高层监督义务的结论,确认 anti-Bartlett 条款在本案中有效排除了 trustee 对底层公司投资经营的广泛监督责任。

对中国家庭意味着什么

对中国家庭,这个案子最现实的启示是:如果你一方面要求 trustee “不要管我的投资”,另一方面在亏损后又希望 trustee 对投资损失负责,法院首先会问 trust deed 到底如何分配权力与责任。很多中国客户希望把投资控制留给自己、家办、私人银行 RM 或底层 BVI 公司,同时又希望 trustee 提供“最后兜底”。Zhang Hong Li 说明,这种心理期待如果没有写进文件,不会自动变成 trustee 的责任。

可以反推哪些条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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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来源

进一步复核要点

相关概念镜头

本案在站内还有一个聚焦特定法律问题的概念镜头页,去看完整事实图景请回主案例页:

Zhang Hong Li v DBS · Anti-Bartlett 条款镜头

anti-Bartlett 条款排除的是 trustee 对底层公司的"日常监督义务",而不是所有责任。条款通常应与公司层文件链同步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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