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AUSE 家族信托 · 配套文件 普通法系 非约束性 · 但有事实效力 页面状态 · v1 草稿 最后审阅 · 2026-05-24

Letter of Wishes / 意愿信

配套于 trust deed 的非正式文件 · 由设立人致受托人 · 表达对裁量行使的意愿

Letter of Wishes(下称 LoW · 中文常译"意愿信")在普通法系信托文献里有一句标准描述:"非约束性指引"(non-binding guidance)。这句话技术上是对的——LoW 不是合同、不是 deed、不强制受托人执行。

但在中国家庭使用离岸信托的实务里,这句"非约束性"是误导最深的一句话。LoW 在销售场景里被讲成"灵活的备忘录"——设立人随时更新、想怎么写就怎么写、不约束受托人所以不会带来风险。这种理解几乎在每一个 sham 判例里都被法院反向用作证据。

本页要解释的是:LoW 在法律上确实不约束受托人,但在事实层面会塑造受托人的行为模式。法院判断信托是不是"真"的,看的就是这套事实模式。所以 LoW 的真实风险不在它的法律性质——在它的使用方式。

条款原文 · 一份典型 trust deed 里的 LoW 表述

绝大多数 trust deed 不会直接在条款中规定 LoW 的内容——LoW 是 deed 之外的一份文件。但 deed 通常包含一段授权受托人考虑 LoW 但不受其约束的表述。下面是普通法系常见的标准措辞。

TYPICAL TRUST DEED CLAUSE · 受托人考量条款示例

"In the exercise of any of the discretions, powers or authorities conferred upon them by this Deed, the Trustees may have regard to any memorandum or letter of wishes furnished by the Settlor or any other person, but the Trustees shall not be bound or fettered in any way by any such memorandum or letter, and shall remain solely responsible for the exercise of their fiduciary judgment."

中文意译:受托人在行使本契约赋予的裁量、权力或权能时,可以参考设立人或其他人提供的任何备忘录或意愿信,但受托人不受任何此类备忘录或意愿信的约束或拘束,并对其信义裁量的行使独立承担责任

这段话的法律含义很清楚:受托人可以读可以参考、但不必须采纳,且对最终决定独立承担信义责任。问题就出在"可以参考但不必须采纳"这件事在实务中很难做到——尤其当 LoW 的内容事无巨细、设立人持续更新、受托人多年从未偏离过任何一项的时候。

LoW 到底在解决什么问题

要理解 LoW 的价值,先得理解它要补的那个"缺口"是什么。

普通法系的全权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有一个核心特征:受托人对"何时、向哪一位受益人、分配多少"有完全的裁量权。这种结构带来的好处是资产保护强度高——受益人在受托人决定分配之前对信托财产仅享有"期待权",债权人难以触达(见 Esteem 判例)。

但全权裁量同时带来一个实际问题:设立人怎么让受托人知道家族的真实情况和倾向?设立人对子女的教育规划、对配偶生活质量的考虑、对家族传承时间表的安排——这些都不能写进 deed(写进 deed 就变成义务而不是裁量),但完全不告诉受托人也不行。

LoW 就是这个缺口的标准答案:一份非正式、可更新、不约束的设立人意愿表达。受托人有义务"善意考虑"(give due consideration),但仍然独立行使裁量。这个机制的设计意图是让全权信托同时保有"形式独立性"和"实质沟通能力"。

但"形式独立性"和"实质沟通能力"之间的张力,就是 LoW 所有实务风险的来源。LoW 写得越详细、更新得越频繁、受托人采纳率越高,这两件事就越难同时维持。

LoW 能做和不能做的

✓ LoW 能做的

  • 表达方向性的家族倾向("希望支持子女教育" / "希望维持配偶生活水平")
  • 提供背景信息(家族成员关系、健康状况、子女特殊需要)
  • 提供价值判断("不希望分配用于赌博 / 投机性投资")
  • 设定原则性的时间锚点("在子女完成学业之前不主动大额分配")
  • 更新这些方向(家庭变化时配套更新)

✗ LoW 不能做的

  • 具体指令金额 + 时间 + 收款人的分配(这等于把信托变成代理关系)
  • 要求受托人对设立人的请求做"必须执行"的承诺
  • 每一笔投资 / 交易给出具体指令
  • 要求受托人在执行前向设立人报备并取得同意(这是 protector 的事,不是 LoW 的事)
  • 替代账户签字权切割——LoW 不能让设立人保留对信托账户的实际操作权

判断标准:左栏的事项是设立人在描述自己已经放手的资产应如何被管理;右栏的事项是设立人在继续支配资产。两者外观上可能写得很像,差别在于"我希望"vs"应当"的语气、在于"事无巨细"vs"原则性"的颗粒度、在于"长期方向"vs"逐项指令"的时间维度。

起草时的常见错误

LoW 是非约束性的,所以可以写得很详细,把所有具体安排都写进去最稳妥。
完全相反。LoW 越详细,越接近"事实上的指令系统"。法院判断信托是否 sham 时,会看 LoW 的详细程度+更新频率+受托人采纳率三件事是否一致地指向"实质上的指令链"。Rahman 案、Pugachev 案中被法院引用的 LoW 共同特征就是事无巨细、按月更新、100% 执行。LoW 该是原则性的、方向性的、低频更新的
LoW 由律师审过、按标准模板起草,就没有风险。
LoW 的风险不在起草质量——在使用模式。一份完美起草的 LoW,如果设立人在签字后频繁更新、添加越来越具体的指令、受托人逐条照办,事后法院看到的仍然是"事实上的指令系统"。LoW 的合规性是一个持续行为而不是一次性事件。这件事在销售场景中几乎从未被诚实告知。
LoW 跟受托人的实际决定要保持一致,否则受托人不专业。
这是中国客户对受托人服务质量的误判,但也是 LoW 风险的核心放大器。一个真正在尽信义义务的受托人,应该偶尔偏离 LoW——并在内部决议中明确说明为什么这次的偏离更符合受益人整体利益。如果一份信托存续 10 年从未发生过受托人偏离 LoW 的记录,这本身就是法院在 sham 测试下的强不利证据。"100% 采纳率"不是服务质量信号——是法律风险信号。
LoW 只给受托人看,外人不会知道内容,所以可以写得放松一点。
LoW 在多种情形下会变成诉讼证据——离婚、继承争议、债权人追索、税务调查、CRS 复查、监管询问。一旦进入司法 / 监管程序,LoW 通常须按发现程序(discovery / disclosure)披露给对方律师。法院、配偶律师、税务机关读 LoW 时会用事后的眼光评估它和实际操作的一致性——而不是按"内部备忘"的宽容标准。所以 LoW 应当按它最终会被公开的标准来起草,不是按"自己人之间随便写"的标准。

相关判例中 LoW 是怎么被用的

三个核心判例都把 LoW 当作判断信托真实性的关键事实证据——但用法各不相同。

Rahman v Chase Bank Trust Co [1991] JLR 103 · Jersey

法院将 LoW 的持续 100% 执行率用作认定共同意图的事实证据——"如果受托人多年来没有偏离过任何 LoW 指示,那么它在签 deed 时就已经接受了'做执行通道'的角色定位"。读 Rahman v4 →

JSC Mezhprombank v Pugachev [2017] EWHC 2426 (Ch) · UK

Pugachev 的 LoW 被认定事无巨细、按月更新,是 Birss 法官在 sham 主路径与 personal-power 备位路径中都引用的事实证据。判决之后,"事无巨细 + 高频更新 + 高采纳率"成为离岸合规审查的标准红旗组合。读 Pugachev v4 →

Charman v Charman [2007] EWCA Civ 503 · UK

Charman 案中,夫妻共同出席与受托人讨论 LoW 的事实成为认定信托是"为这段婚姻而做的安排"(nuptial settlement)的客观证据之一——配偶因此可以请求家事法院直接变更信托。这是 LoW 在 sham 之外的另一种风险路径。读 Charman v4 →

三个判例合起来告诉读者:LoW 的法律性质(非约束性)能让它免于成为诉讼证据;恰恰相反,LoW 的使用模式(详细度 / 更新频率 / 受托人采纳率 / 夫妻共同参与)都是法院在不同攻击路径下援引的客观事实。

以下是附录,给想看原始条款示例、相关判例段号、起草模板与延伸阅读的读者。普通读者读到上面为止已经掌握了这条条款的核心。

附录 · 来源与引用

条款原文出处

相关判例(按 v4 完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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