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UK · 2017 EWHC (Ch) 债权追索 · 离岸信托穿透 最后审阅 · 2026-05-24

JSC Mezhprombank v Pugachev

[2017] EWHC 2426 (Ch)

Pugachev 这个案子在中文家办圈和私行培训里,最常被简化成"设立人不能自任 protector"。这句话对,但讲不全,并且会让人错过案件最危险的那一半。

英国高等法院 Birss 法官 2017 年的判决里,其实给了债权人两把刀:一把是把 5 个新西兰信托整体打为 sham(假信托);另一把是即使前面不成立,protector 手里那些过宽的权力本身就是"rights",债权人可以请法院命令处分、把信托资产抽出来抵债。

第一把刀威慑大,但要打中需要证明"设立人和受托人共同意图制造假象",证据门槛高。真正改变行业的是第二把刀——它不需要证明 sham,只要 deed 里的保留权力够多够实,就能直接被债权人触达。后续的离岸 deed 起草几乎都在重新审视这一条。

这个案子是关于什么的

Sergei Pugachev 是俄罗斯商人,曾控股 Mezhdunarodniy Promyshlenniy Bank(常简称 Mezhprombank)。这家银行 2010 年进入破产清算,俄罗斯存款保险机构 Deposit Insurance Agency(DIA)作为清算相关主体,开始在多个法域追索 Pugachev 名下与其控制下的资产。

DIA 的英国诉讼很快聚焦到一组离岸信托。2011 年至 2013 年间,围绕 Pugachev 及其家庭成员设立了 5 个新西兰全权信托——London Residence Trust、Kea Three Trust、Riviera Residence Trust、Wiltshire Residence Trust 和 Green Residence Trust。这 5 个信托通过中间公司层,持有伦敦的物业、法国 St Barths 的度假地产、瑞士的工厂、俄罗斯莫斯科郊外的别墅。判决记录这些资产在被消耗之前总值超过 9500 万美元"全权信托"即 discretionary trust——受托人有自由裁量权决定何时、向哪一位受益人分配。

争议的本质是一个简单问题:这些信托在法律上独立于 Pugachev 个人吗?如果独立,债权人就够不到这些资产;如果只是表面独立、实质上仍由 Pugachev 控制并享受,债权人就能穿透。

让这个问题变得棘手的,是 deed 里的一组安排:Pugachev 同时是设立人(settlor)、受益人之一(discretionary beneficiary)、以及第一任保护人(first protector)。而 deed 给 protector 配置的权力清单很长——可以否决任何分配、任免受托人、增删受益人、撤销整个信托。如果 Pugachev 死亡或失去行为能力,protector 一职传给其子 Victor Pugachev。

Sergei Pugachev 设立人 settlor + 受益人之一 beneficiary + 第一任保护人 protector London Residence NZ trust 伦敦物业 Kea Three NZ trust Glebe Place Riviera Residence NZ trust St Barths · 瑞士厂房 Wiltshire Residence NZ trust Doves House 资金 Green Residence NZ trust Gorki 10 资产总值 > US$95m 分布在英国 · 法国 · 瑞士 · 俄罗斯 DIA 追索 · 巨额债务执行

图 1 · Pugachev 的三身份与 5 个新西兰信托。设立人、受益人、保护人三位一体,资产分布在 4 个国家。

法院想清楚的三件事

Birss 法官的判决不是只回答了一个"是不是 sham"的问题。他依次问了三件事,每一件都构成独立的纳入路径——这意味着即便上诉中其中一条被推翻,其他两条仍然可以单独支撑同样的结果。

Q1
这 5 个信托是不是"假信托"(sham)? sham 测试要求证明:信托设立时,设立人受托人有共同意图让 deed 反映的关系与真实关系不一致。换句话说,双方都知道纸面上写的不是实际安排,只是为了对外营造一个独立信托的假象。

在 Pugachev 案,法院基于一整套事实——受托人在多年运作中几乎从未拒绝 Pugachev 的指示、关键决定都按 Pugachev 的指示作出、deed 起草本身的结构特征——认定这个"共同意图"存在。结论:5 个信托均构成 sham,在衡平法上从未真正成立,资产仍属 Pugachev。
Q2
退一步说,protector 的那些权力究竟是"个人权力"还是"信义权力"? 这是判决里更具普遍意义的一步。在普通法系,protector 持有的权力可以分两类—— fiduciary power(信义权力)要求 protector 必须为受益人整体利益行使,不能为自己谋利; personal power(个人权力)则可以为自身利益行使,类似一项私有权利。

Pugachev 一方主张 protector 权力是 fiduciary 的,受信义义务约束。但 Birss 法官按"真实构造"(true construction)解读 deed——逐条看权力的实际配置、上下文、起草用语——认定这些 protector 权力本质上是 personal。关键证据之一:deed 明文允许 protector 在行使权力时考虑自身利益,可以为了自己拒绝任何分配、可以为了自己移除任何不顺心的受益人或受托人。这种用语跟"信义"两个字根本对不上。
Q3
如果是个人权力,债权人能不能直接拿来抵债? 这是判决的"备位推理"(alternative ratio),也是本案最长尾的影响。

Birss 法官的结论:可以。如果 protector 的权力是 personal 的——也就是一项可以为自身利益行使的私有权利——那它就具备财产属性,是 Pugachev 个人资产的一部分。债权人可以请法院命令处分这些权力(例如命令行使撤销权、命令任命债权人指定的受托人),从而把信托资产抽出来抵债

这一推论的杀伤力在于:它不要求证明 sham。即便 deed 起草得很节制、设立人与受托人之间没有"共同造假"的痕迹,只要 protector 权力被解读为 personal 且范围够宽,这条路径就成立。
判决的核心表述(中文意译)
"deed 中赋予 protector 的权力,依其本来文义与上下文,是为 protector 自身利益而设的——它们是 personal powers,不是 fiduciary powers。设立人从未真正交出对资产的控制与受益。"
(原文见附录 · 判决 ratio 部分)
Q1 · 是 sham 吗 共同意图测试 是 · 5 个信托均 认定为 sham Q2 · 权力性质 personal vs fiduciary personal · 可为自身利益 行使 Q3 · 算 Pugachev 资产吗 rights as asset 是 · 可被债权人 触达抵债 DIA 与清算管理人有权对信托资产强制执行 Q1 失败也不影响 · Q2+Q3 是独立的备位路径

图 2 · 三条独立的纳入路径。Q1(sham)是主路径;Q2+Q3(personal power 作为可执行资产)是备位路径——后者影响更广,因为不要求证明 sham。

这个案子常被讲错的地方

Pugachev 是被中文销售材料引用频率最高的离岸信托判例之一,但常见复述里有几个反复出现的误读。

Pugachev 之后,设立人不能再担任 protector。
判决没有确立这一规则。法院攻击的不是"设立人自任 protector"这件事本身,而是这种安排配上过宽的 protector 权力清单——同时拥有任免受托人、否决分配、增删受益人、撤销信托的全套权力,再加上"可为自身利益行使"的用语。如果 protector 权力被严格限定为信义权力、且范围明确受限,设立人兼任 protector 在多数普通法系法域仍是被接受的安排。问题从来不是身份重合,是身份重合加上权力清单太长。
用持牌专业受托人就能避开 Pugachev 风险。
Pugachev 案中的受托人就是新西兰持牌专业受托公司。法院判断的核心不是受托人的资格或牌照,而是受托人在事实运作中是否真的能独立行使裁量——还是只是按设立人的指示办事。如果记录上多年从未拒绝过设立人的请求、所有重大决定都按设立人意愿作出,那么持牌只是入场券,不是免疫力。这一点与 Charman 案的 financial resources 测试是同源逻辑。
只要 deed 把 protector 权力写成 fiduciary,就不会被穿透。
这是 Pugachev 案后最容易出现的"修正方案",但它并不一定有用。法院按"真实构造"路径解读 deed——不是看你贴了什么标签,而是看权力的实际配置。如果同一份 deed 一边写"protector 应当为受益人整体利益行使权力",另一边又给 protector 拒绝任何分配、为自身利益行使的具体授权,法院会按整体认定权力的本质性质。贴标签解决不了实质设计问题。
这只是一个针对 Pugachev 个人不法行为的判决,不代表行业规则改变。
判决核心论证不依赖于 Pugachev 本人是否欠债权人钱、是否存在不法。法院反复指出,sham 测试与 personal power 测试的分析适用于任何采用相同 deed 结构的信托——不论设立人的债务背景如何。本案之所以引发整个离岸服务业重写 deed 模板,正是因为推理本身具有普适性。

这四种说法共同的问题:把 Pugachev 当成一个关于"特定人 / 特定身份 / 特定标签"的判决,而忽视了它真正确立的两条规则——sham 是动态事实判断,不是文件检查过宽的 protector 权力本身就是可被执行的财产

对中国家庭意味着什么

Pugachev 判决对中国家庭的相关性,体现在三个具体场景里——这些场景在中国高净值客户的实际操作中相当常见。

第一是债权人追索场景。当家庭主要财富承载人在境内有未了的商业债务、保证责任、税务争议时,"设立离岸信托保全资产"是一种常被推销的方案。Pugachev 案直接告诉读者:如果信托的实际架构是"设立人 = 保护人 = 主要受益人 + 全套保留权力",债权人攻击成功的概率不低。这种穿透的法律基础在英国、新西兰、泽西、开曼等主要离岸法域的判例中已经稳定下来。

第二是婚变分割场景。Pugachev 与 Charman 是配合阅读的两个判例——Charman 演示了"为这段婚姻而做的安排"和"可用资源"两把刀,Pugachev 演示了"sham"和"权力作为可执行财产"两把刀。在一场跨境离婚里,配偶律师可以同时援引两套分析,从两个方向同时切入。

第三是境外金融机构 KYC 复查与 CRS 申报场景。近几年,新加坡、香港、瑞士的私行对"settlor-controlled trust"的容忍度在收紧。一次例行复查可能要求客户在"重新结构化"和"清户"之间二选一。CRS 申报口径上,被认定为"设立人仍是实际所有人"的信托,对应资产可能按个人海外资产口径回表。Pugachev 的分析框架是合规审查的标准参考之一。

实务上的具体含义:

本站后续课程会把 Pugachev 与 Charman、Rahman、Esteem 串成"信托被穿透的常见路径"做对比阅读——sham 路径、nuptial settlement 路径、financial resources 路径、债权人 rights 路径,分别看法院在什么前提下用哪一把刀。当前你正在读的是单独的判例摘要。

以下是附录,给想看原文、判决段号、相关案例和后续阅读的读者。普通读者读到上面为止已经掌握了这个案子的核心。

附录 · 来源与引用

原始判决

关键论证(待专业人士复核段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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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条款 · 与本案分析直接相关

概念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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