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L;DR
中介控制人 = UBO 之外能实际影响信托资产或决策的第三方角色。典型类型:① 投资顾问 IA(可指示受托人投资);② 签字代理 POA(替设立人/受益人签文件);③ IDM/IC 成员(投资决定委员会);④ SPV 董事(运营 SPV 实际管理人);⑤ 合规顾问 / 律师 / 会计师(如有持续指令权)。每一类都要做 KYC + CRS 申报 + FATF 25% 阈值核查。关键:不要让中介控制人变成实际控制人(避免被认定 sham 或被监管追溯)。
什么是"中介控制人"
OECD CRS 在《Controlling Person》条款下定义了广义控制 —— 不仅包括 25% + 持股 / 投票权,还包括"通过其他方式行使控制"。FATF Rec 25 + EU 6AMLD 都采用类似框架。
"其他方式控制"包括:
- 持有授权书 POA 能签文件
- 担任投资顾问 能指示受托人
- 担任 SPV 董事(运营 / 控股 / 中间 各级 SPV)
- 担任IDM / IC 委员会成员
- 是实质决策人(虽无正式角色)
6 大中介控制人类型
| 类型 | 权力范围 | 是否报 CRS | 是否报 FATCA |
|---|---|---|---|
| ① 投资顾问 IA | 指示受托人投资 | 是 · Controlling Person | 是 · Substantial U.S. Owner(如美籍) |
| ② 签字代理 POA | 代签文件 | 是 | 是(如代签金融账户) |
| ③ IDM / IC 成员 | 集体决策 | 是(每位成员) | 是 |
| ④ SPV 董事 | SPV 法定管理 | 是 · BO 注册必需 | 是 |
| ⑤ 合规顾问 / 律师 | 持续指令权(如有) | 是(如行使实质控制) | 是 |
| ⑥ 银行账户签字人 | 账户操作 | 是 · 银行 KYC | 是 · FATCA W-8/W-9 |
类型 1 · 投资顾问 IA(最常见 + 最易踩坑)
什么是投资顾问
许多家族信托设立时不希望受托人自由投资 —— 而是请独立投资顾问给受托人指令。常见安排:
- 独立第三方 IA(如家族办公室 CIO / 独立持牌投资顾问)
- 设立人自己担任 IA("我懂投资")—— 这是高风险安排
- 设立人的家人担任 IA
- 关联公司 担任 IA(如设立人控股的资管公司)
中资客户常踩的坑
"信托设立后我自己当投资顾问" —— 这就把投资决策权实质上拿回设立人手里。监管 + 受益人 + 法院 都会认定:"设立人保留实质控制",整个信托可能被打 sham(参 OP8.1 Pugachev 案)。
正确的 IA 安排
- 独立第三方IA(与设立人无关联)
- IA 决策对受托人有义务(不是对设立人)
- IA 书面尽调(每笔投资有独立判断 + 风险评估)
- IA 不接受设立人指令 —— 设立人只能通过 LoW 表达偏好
类型 2 · 签字代理 POA
POA(Power of Attorney · 授权书)让某人替设立人 / 受益人签字 —— 常见用途:
- 设立人长期居住大陆,不便境外签文件 → 授权律师代签
- 受益人未成年 → 授权监护人代签
- 设立人健康问题 → 持续 POA(Lasting POA · 失能后仍有效)
- 设立人不便接收文件 → 授权秘书代收 + 代签
POA 的 KYC 要点
- POA 持有人本人 KYC(身份 / 地址 / 税务居民)
- 授权范围明确(不能是无限制 POA)
- 授权期限明确(默认1—3 年,可续签)
- 触发撤销条件(设立人去世 / 失能 等)
- 受托人 / 银行可以拒绝不明确的 POA
类型 3 · IDM / IC 成员
IDM(Investment Decision Maker)/ IC(Investment Committee)是集体决策机制—— 详见 OP4.6 · IDM/IC 切换。每位成员都是 Controlling Person。
KYC 要点
- 每位 IDM/IC 成员独立 KYC
- 成员之间独立性(避免全部是设立人代理)
- 决策多数表决 + 任何成员不能否决受托人核心义务
- 成员每年更新 KYC(持续合规)
类型 4 · SPV 董事
三层 SPV 结构下(参 OP4.7),每层 SPV 都有董事 + 公司秘书。这些角色都是 Controlling Person。
SPV 董事的 KYC
- 每位董事独立 KYC(不论是自然人董事还是公司董事)
- 公司董事穿透到自然人董事
- 独立董事(专业服务)需持牌 + 责任保险
- 所属国 / 税务居民 / PEP 等核查
- 每年变化披露(董事变更立即报)
类型 5 · 合规顾问 / 律师 / 会计师
这些角色通常不是 Controlling Person —— 但例外情况:
- 律师持有"持续指令权"(如有 POA 或被授权代签)
- 会计师同时担任投资顾问 / SPV 董事
- 合规顾问实际决定每笔交易(受托人只是执行)
判例锚点 —— Re Esteem Settlement (2002 Jersey):律师同时担任多重角色 → 利益冲突 → 受益人胜诉。
类型 6 · 银行账户签字人
信托银行账户 / SPV 银行账户的授权签字人—— 这些角色直接操作资金,是最高敏感度的中介控制人。
银行的 KYC 要求
- 每位签字人独立 KYC(W-8/W-9 表 + 当地等效表)
- 授权限额(单笔上限 + 累计上限)
- 授权类型(仅查询 / 单签 / 联签 / 不同金额需不同人)
- 每年更新签字人名单
- 异常交易触发额外审查
中资客户避免的"中介控制人陷阱"
① 不要"挂名 + 实控"
用律师 / 助理 / 远亲挂名当 SPV 董事 / 投资顾问 / 签字人,但实际听设立人指令 —— 这种安排在 CRS / FATCA / 监管下反指设立人,且构成洗钱风险。
② 不要让单一第三方"全控"
把所有中介控制权(投资顾问 + POA + 签字人 + IC 成员)给同一个人(如家族律师) —— 风险包括:
- 该人去世 / 失能 / 反水 → 信托瘫痪
- 该人涉诉 / 被制裁 / 拒签 → 信托被冻结
- 该人fiduciary 违规 → 整个信托风险
③ 分散与制衡
正确安排:多个独立中介人 + 决策分离 + 互相制衡:
- 投资顾问 ≠ 签字人 ≠ SPV 董事 ≠ IC 成员
- 关键决策多人签字(双签 / 三签)
- 每年独立审计所有中介人活动
常见误读
- "投资顾问只是给建议,不算 Controlling Person" —— 错。如果有指示权(即使是"软指令"),就是 Controlling Person。
- "我让律师全权处理就行" —— 错。① 律师变成 Controlling Person + 利益冲突;② 单点风险;③ 律师收费可能累积巨额。
- "SPV 董事用注册代理服务即可" —— 部分错。注册代理只是"挂名",不能做"实际决策"。SPV 必须有真实董事做决策 + 留下记录(经济实质要求)。
- "POA 是简单文件" —— 错。POA 必须明确范围 + 期限 + 撤销条件,否则会被银行拒受 + 监管追溯。
本站关联
- OP3.0 · KYC hu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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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P8.1 · Sham 信托穿透 · Pugachev 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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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ECD CRS Standard · Controlling Person 定义
- FATF Recommendation 10 · CDD
- FATF Recommendation 24—25 · 受益所有人识别
- IRC § 1471—1474 (FATCA) · Substantial U.S. Owner
- U.S. Treasury W-8BEN-E · 实体认定
- EU Directive 2015/849 (4AMLD)
- EU Directive 2018/843 (5AMLD)
- EU Directive 2018/1673 (6AMLD)
- Re Esteem Settlement [2002] JLR 188 · 多重角色冲突
- Pugachev v Pugachev [2017] EWHC 2426 (Ch) · Sham 信号
- STEP Code of Professional Conduct
- UK Money Laundering Regulations 2017
- Jersey Proceeds of Crime (Supervisory Bodies) Law 2008
- Cayman AML Regulations (2020 Revision)
- Singapore MAS Notice 626
- Hong Kong AMLO (Cap. 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