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L;DR
信托下的 UBO 不是单一"一个人"—— 是多个角色组合:设立人 + 受托人 + 保护人 + 受益人 + 实际控制人,每一个都要报。穿透要求:5 层穿透(FATF Rec 25 + EU 6AMLD),任何 25% + 持股 / 投票权 / 控制权 都构成 UBO。张兰案教训:申报时漏报"实际控制" → 银行后续审计发现 → 账户冻结 + 涉嫌欺诈。各辖区 BO 注册已基本覆盖(英国全公开 / EU 合法利益方查 / BVI/Cayman 监管查 / 香港新加坡监管查 / 美国 2024 FinCEN)—— "隐姓埋名"已基本不可能。
UBO 是谁
FATF 定义
FATF Recommendation 24 + 25 定义 UBO 为"最终拥有或控制法人 / 法律安排的自然人"。注意:
- 必须是自然人(不能是公司 / 信托 / 基金会)
- "拥有"指经济利益(如分红权 / 资产权)
- "控制"指决策权(如投票权 / 撤换权 / 否决权)
- 必须穿透到最终层级(无论多少层中介)
信托结构的特殊性
普通公司的 UBO 简单 —— 看股权穿透即可。但信托没有"股东",UBO 是多个角色的集合:
| 信托角色 | 是否 UBO | UBO 类型 |
|---|---|---|
| 设立人 Settlor | 是 | 历史控制人(提供资产) |
| 受托人 Trustee | 是(但通常是机构) | 当前法定持有人(穿透到机构 BO) |
| 保护人 Protector | 是 | 有控制权(撤换 / 否决) |
| 受益人 Beneficiary(指定 / 一类) | 是 | 经济受益人 |
| 实际控制人 Effective Controller | 是(如有) | 实质上能影响决策的人 |
所以信托 UBO 申报通常是"多人清单"—— 5—15 人不等。
5 层穿透原则
FATF Rec 25 + EU 6AMLD 要求"穿透到自然人"—— 多层公司 / 信托 / 基金会 嵌套时,必须逐层穿透:
信托 Trust
↓ 控股
Layer 1 · Holding SPV (BVI)
↓ 100% 持股
Layer 2 · Middle SPV (HK)
↓ 100% 持股
Layer 3 · 运营公司 A 股 / 港股
↑
最终 UBO = 设立人 + 保护人 + 受益人(穿透回信托)
无论中间有多少层 SPV,最终都要识别到自然人。新加坡 / 香港 / BVI / Cayman 等已统一采用 5 层穿透标准。
25% 阈值(EU 6AMLD)
持有≥25% 股权 / 投票权 / 经济利益 / 控制权 即触发 UBO 申报。注意:
- 大多数辖区采用 25%(FATF + EU 标准)
- 部分辖区采用 10%(更严格 · 如部分美国合规场景)
- 少数辖区采用 20%(如新加坡 SCR)
- 对于"高风险结构"(如离岸 + 多层 + 涉政治公众人物),可能无阈值—— 所有受益人都要报
"实际控制"测试
即使持股 / 受益不到 25%,如果有"实际控制"也属 UBO。常见"实际控制"信号:
- 能撤换关键人员(受托人 / 董事 / 保护人)
- 能否决重大决策(如大额分配 / 信托终止 / 投资变更)
- 能添加 / 删除受益人
- 能变更辖区 / 文件
- 实质上提供资金(即使形式上是别人在出钱)
- 家庭中的实际决策人(如东亚家族中的"长辈")
张兰案的 BO 错报教训
⚠ 张兰案 · BO 申报漏报"实际控制"
张兰将俏江南卖出款注入境外信托。初次 BO 申报列了正式角色(设立人 + 受托人 + 受益人)但未明确披露"实际控制"程度。信托设立后,张兰仍按个人指令向受托人发送转账指示 —— 这种"指令式控制"本应在 BO 申报时就披露。后续银行 + 受托人合规审计发现差异 → 账户冻结 → 受益人挑战 → 整个信托被打 sham。
教训:① BO 申报必须真实反映实际控制,不能只列形式角色;② 一旦披露不实,5—10 年后银行复审 / 监管复查仍可触发后果;③ 与其披露不实再被打 sham,不如从结构上真正放弃控制。
各辖区 BO 注册状态(2026 现状)
| 辖区 | 注册 | 公开程度 | 信托是否覆盖 |
|---|---|---|---|
| 英国 | PSC Register (2016) + Trust Registration Service (TRS 2020) | 全公开 | 是(TRS 含信托) |
| EU | 5AMLD (2020) | 合法利益方可查(2022 CJEU 后) | 是 |
| BVI | BOSS (2018) → BO Register (2023) | 监管 + 合法利益方 | 是 |
| Cayman | BO Register (2017—2024) | 监管 + 合法利益方 | 是 |
| Jersey | BO Register · Trust BO Register | 监管 + 受托人 / 中介 | 是 |
| 香港 | SCR (2018) | 公司登记处 + 执法 | 有计划扩展到信托 |
| 新加坡 | BO Register · ACRA | ACRA + 执法 | 是 |
| 美国 | CTA / FinCEN BOI (2024) | FinCEN + 执法 | 部分(美国 LLC / 公司) |
| 瑞士 | RFER 联邦商业登记 · 信托无强制注册 | 有限公开 | 部分 |
| 列支敦士登 | RFP 业务登记 · 含基金会和信托 | 监管 + 合法利益方 | 是 |
BO 注册的实操流程
注册时
- 设立信托 + 底层 SPV 时同步提交 BO 信息
- 覆盖所有层级(信托 BO + 各 SPV BO)
- 识别所有 UBO 角色(不只是设立人)
- 提供 UBO 的身份证 + 地址 + 联系方式 + 关系说明
- 说明控制路径(25% 持股 / 投票权 / 实际控制 等)
持续更新(Ongoing)
- UBO 变更时48 小时内报告(部分辖区)
- 每年至少核对一次 UBO 信息
- 触发事件(UBO 死亡 / 婚变 / 移居 / 身份变化)立即更新
- 受托人 / 公司秘书每年签字确认信息准确
BO 注册与 CRS / FATCA 的关系
BO 注册 + CRS / FATCA 是两条独立信息流:
- BO 注册:各辖区静态登记 · 监管随时可查
- CRS / FATCA:金融机构每年动态自动情报交换
两者数据应当一致 —— 不一致就是"漏报"信号,会触发监管调查。
中资客户的 UBO 申报注意点
① 不要"形式 UBO"
大陆有"挂名股东"传统 —— 用司机 / 助理 / 远亲代持股权。这种安排在BO 注册下完全无效,且会因"实际控制"测试反指设立人本人。
② 大陆个人信息出境合规
提交 UBO 信息时涉及大陆居民个人信息出境,需走合规通道(参 OP8.5 · 监管政策变化)—— 《个人信息保护法》§ 38 +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
③ 全部"知情家庭成员"披露
家族信托中知情但未列为受益人的成员(如设立人的兄弟 / 父母 帮忙做决策)—— 应在"实际控制"层面披露。
④ 每年验证
多代家族信托的 UBO 列表会随出生 / 死亡 / 婚姻 / 移居持续变化。每年至少更新一次。
常见误读
- "信托没有股东,所以没有 UBO" —— 大错。信托 UBO 是所有角色(设立人 / 受托人 / 保护人 / 受益人 / 实际控制人)。
- "我用代持人就行" —— 错。代持人在 UBO 制度下"实际控制"测试下反指真正控制人。
- "BO 信息不公开,所以没事" —— 部分错。"不公开"不等于"没人知道"—— 监管 / 执法 / CRS / 司法协助 都可查。
- "我的信托 BO 没变化,不用更新" —— 错。每年至少核对。即使没变化也要书面确认无变化。
- "5 层穿透太复杂,受托人自己搞" —— 错。受托人会要求设立人提供完整结构图。漏报的责任最终在设立人。
本站关联
- OP3.0 · KYC hub
- OP3.1 · 设立人 KYC
- OP3.2 · 受益人 KYC
- OP3.3 · 保护人 KYC
- OP3.6 · CRS / FATCA 自认证
- OP4.7 · 三层 SPV 架构 · 穿透层级
- OP8.5 · 监管政策变化 · BO 注册演进
- OP8.1 · Sham 信托穿透 · 张兰案教训
公开来源依据:所有内容基于已生效的公开法律、法规与各辖区 BO 注册立法整理。
- FATF Recommendation 24 · 法人受益所有人识别
- FATF Recommendation 25 · 法律安排(信托)受益所有人识别
- EU Directive 2015/849 (4AMLD)
- EU Directive 2018/843 (5AMLD)
- EU Directive 2018/1673 (6AMLD)
- WM v Luxembourg Business Registers [2022] CJEU C-37/20
- UK Companies Act 2006 · PSC Register (Sch 1A)
- UK Trust Registration Service Regulations 2020
- BVI Beneficial Ownership Secure Search System Act 2017
- Cayman Beneficial Ownership Transparency Act 2023
- Jersey Beneficial Ownership Register
- HK Companies (Amendment) Ordinance 2018 · SCR
- Singapore Companies Act § 386AB · BO Register
- USA Corporate Transparency Act 2021 · FinCEN BOI 2024
- 中国 《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 § 38
- 中国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2022)
- OECD CRS Standard for AEoI · Controlling Person 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