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L;DR · 你只看这段也能带走
"穿透"(piercing / Alter Ego / sham trust 认定)是信托资产隔离失败的终极形态。一旦被法院判定,信托资产被视同设立人个人资产 —— 债权人可追索、配偶可分配、法定继承人可主张。业内通行做法 把防控归纳为7 项核心注意事项,全部围绕一件事:让信托在事实层面真实运行,而不只在 Trust Deed 上写着。
核心逻辑:法院判穿透不看 Trust Deed 文本写什么,看实际行为模式。Trust Deed 上写"受托人独立行使职权",但每次决策都来自设立人指令 + 受托人 0 提问 = sham。Trust Deed 上写"分配按意愿函参考",但每次分配都是设立人指定金额给指定人 = sham。核心防控措施本质都是"让事实匹配文本"。
三个最容易触发穿透的设立人行为:(1) 把信托账户当个人账户用(资金混同);(2) 用 "口头指令" 替代正式 IDM 程序(无 paper trail);(3) 保护委员会形同虚设(成员只是家族成员、从不实际开会、无书面 minutes)。Pugachev 案就是这三件事同时存在被英国法院打成 sham 的典型。
本页中的具体分类(如"X 模块 / X 类 / X 项")、数字阈值(如"X% / USD X 万")、客户画像、选型建议等,均是编者基于行业多源整理,不代表行业唯一标准。底层引用的法条、判例、官方监管框架已 WebSearch verified;但编者整理的分类法和经验值因来源而异,请以你的具体律师 / 受托人意见为准。
§ 1 · WHAT IS PIERCING什么是"穿透" · 3 种法院理论
"信托被穿透"在不同法律体系下有 3 种主要理论 —— 客户在 KYC 阶段最容易听到的是 "sham trust",但实际诉讼场景里 3 种都可能用:
- Sham Trust(虚假信托):法院认定 Trust Deed 文本与实际行为之间存在共同意图的虚假(common intention to mislead),即设立人和受托人从一开始就没有创设真正的信托关系。Snook 测试是普通法标准。Pugachev 是典型应用。
- Alter Ego(另一个自我):法院认定信托实际上是设立人"另一个自我",没有独立人格。不需要共同意图,只需证明实际控制权完全在设立人手中。
- Piercing the Trust Veil(穿透信托面纱):法院承认信托存在,但在特定情境下(如离婚 / 反逃避税)穿透信托结构。Charman 案是英国家事程序中的典型 —— 法院没有判 sham,但仍把信托资产纳入婚姻财产分割考虑。
实务影响:3 种穿透理论不互斥。同一案件中法院可能同时援引多个理论。Pugachev 案英国法院主要用 sham,但也提到 Alter Ego 元素。
§ 2 · CORE MEASURES核心防控措施 · 编者按 sham 判例 + STEP 指引整理
关于"7 项"的来源:下面 核心防控措施措施是编者按 sham trust 判例(Snook / Pugachev / Rahman / Esteem)+ STEP 受托人独立性指引 + FATF Recommendation 25 三源整理。每一项都对应判例中已被法院 cited 的"sham 因素"。下面 § 5 列出每项与公开判例 / 指引的对应。非行业唯一分组,是覆盖完整可验证的一种组织方式。
业内通行做法 列出的 核心防控措施措施。每项都有具体的"留痕"和"行为模式"要求。所有 7 项都需要在信托存续期间持续做,不是设立时做一次就完。
受托人独立行使职权(有独立决策记录)
为什么:法院判 sham 时最看的是受托人是否真正"行使" 了权力,还是只是设立人指令的"执行器"。如果每次决策都是设立人发指令 → 受托人盖章,受托人就不是独立的。
设立人不过度干预日常管理
为什么:Trust Deed 上可以保留特定权力(如 IDM 投资指令权),但不能在保留权之外随意干预。设立人天天打电话给受托人指挥日常事务 = 实际控制 = sham 风险。
保留权的行使需留痕、有程序、受约束
为什么:保留权本身合法(参见 风险 · 保护人个人化),但怎么行使决定它会不会被认定为 sham 证据。无书面记录、无程序、无约束的保留权 = 等于无保留权。
保护人行使否决权有书面记录
为什么:保护委员会是中资家族信托的关键治理设计。但如果保护委员会从不实际开会、从不行使否决 / 同意权、成员只是"名义"上的家族成员 → 保护委员会形同虚设 = 反向证明 settlor 完全控制。
信托财产与个人财产严格分离
为什么:这是最基础也最容易违反的一条。设立人把信托账户当自己账户用 / 信托资金支付个人消费 / 个人资金混入信托账户 = 资金混同 = Alter Ego 判定。
分配依据意愿函和信托契约进行
为什么:分配是信托的"心脏"。如果每次分配都是设立人临时指定金额 / 时间 / 对象,分配 = 设立人意志的直接执行。即使 Trust Deed 上写"受托人有完全裁量权",事实也是 sham。
定期召开信托审查会议,形成会议纪要
为什么:上面 6 项都需要"留痕"。最系统的留痕方式是年度信托审查会议(Annual Trust Review)。业内通行做法 推荐每年由受托人主持 + 设立人 / 保护委员会 / 受益人代表参加。
§ 3 · CASE DEEP DIVE判例深挖 · Pugachev 案是怎么 sham 的
Pugachev 案是中资客户应当反复研究的标杆案例。法院如何识别 sham,看 Pugachev 案的事实模式就够了。
5 个 BVI / 新西兰信托被英国高院整体认定为 sham
俄罗斯前银行家 Pugachev 在 2011—2013 年间设立 5 个 discretionary trust,分别在 BVI 和新西兰。他自己 + 子女是受益人。Trust Deed 标准条款齐全(firewall / reserved powers / 全权裁量受托人 / 保护人 / 等)。
2014 年俄罗斯央行起诉 Pugachev 追索 USD 7.5 亿债务。他主张资产已"放入" 信托,债权人不能追索。英国高院 Birss J 法官 2017 年判决:5 个信托全部为 sham。资产视同 Pugachev 个人所有,债权人可追索。
法院的关键发现:(1) Pugachev 保留过宽权力(增删受益人 / 投资指令 / 解雇受托人 / 接收分配);(2) 受托人每次决策都是"30 分钟内完成、无实质讨论、按 Pugachev 指示签字";(3) 保护人是 Pugachev 老朋友,从未行使否决权;(4) 信托账户的资金被用于 Pugachev 个人开支(飞机 / 游艇 / 豪宅);(5) Pugachev 实际控制信托财产从未中断。
§ 4 · CHINA SPECIAL中国客户的 3 个特殊穿透风险
业内通行做法 列出中国客户特有的穿透风险。这些不在英美判例中常见,但对中资家族非常具体。
- 中国法院对离岸信托的承认存在不确定性。目前仅有极少数案例承认境外遗嘱信托,活人间设立的离岸家族信托尚无明确判例。如果信托资产中含中国境内资产(不动产 / A 股 / 境内股权),中国法院可能适用中国法律而非信托适用法律。
- 中国境内资产的执行困境。即使开曼 / 泽西 firewall 强,但如果信托持有的资产实际位于中国境内(如 A 股证券账户、内地不动产),中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境内执行不受离岸 firewall 影响。
- 夫妻共同财产制构成特殊风险。如配偶未同意资产注入信托,离婚时中国法院可能不承认信托对共同财产的隔离效果。即使外国法院认可信托,中国法院对内地资产可能直接判分。详见 OP2.6 配偶同意。
实务建议:(a) 信托体系内尽量不持有中国境内资产;(b) 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时务必取得配偶书面同意;(c) 在中国和信托管辖地分别取得法律意见。
§ 5 · CROSS-LINK本页与本站 30 篇风险页 + 5 篇判例的连接
本页是 PATH 1 操作层与本站 30 篇风险页 + 5 篇判例的枢纽。下面按防控对应关系给出快速跳转。
柱 1 信托风险(防穿透直接相关):
- 假信托认定 · 与 § 1 sham theory + § 3 Pugachev 直接对应
- 受托人治理失败 · 与 § 2 防控 1 + 防控 7 对应
- 保护人个人化 · 与 § 2 防控 4 对应
- 受益人争议 · 与 § 2 防控 6 对应
- 债权人 clawback · 跨境追索 + 穿透组合风险
跨柱风险(穿透的诱因 / 后果):
5 篇核心判例:
- Pugachev · sham + 完整事实模式
- Snook · sham 测试源头
- Rahman · 持牌也能被打成 sham
- Charman · 婚姻穿透 vs sham
- Esteem · firewall 边界(防御方)
§ 6 · PRACTICES5 个实务做法
§ 7 · NEXT STEPS下一步
- OP7 持续治理系列其他(待写):OP7.0 hub / OP7.1 CRS 年报 / OP7.3 资金划转合规 / OP7.4 BVI 经济实质 / OP7.5 文件审查 / OP7.6 受托人更换 / OP7.7 信托迁移
- OP4 文件起草 · 与防穿透相关:OP4.1 Trust Deed 8 模块(含保留权 + 保护委员会设计)
- OP2 选受托人 · 与防穿透相关:OP2.0 4 类受托人(独立性是核心选择标准)
- 30 篇风险页 · 全跳转:见 § 5
- 5 篇核心判例:见 § 5
主要法源 / 理论
- 普通法 Snook v London and West Riding Investments Ltd [1967] 2 QB 786(sham 测试源头)
- 开曼 Trusts Act § 47—§ 50(受托人义务)
- BVI Trustee Act(受托人 fiduciary duty)
- 香港 Trustee Ordinance 2013 大修后的 statutory duty of care
- 泽西 Trusts (Jersey) Law 1984 Article 21(受托人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