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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SK 柱 1 · 家族信托 严重度 · 高 普通法系普适 最后审阅 · 2026-05-25

保护人权力 personal · 资产化

保护人保留的过宽权力被法院认定为 personal · 本身成为可被债权人触达的财产权利

Pugachev 案(2017)让一个之前在中国客户认知中边缘的概念—— personal power vs fiduciary power——成为离岸信托起草的核心议题

中国家族信托中"设立人自任保护人 + 保留宽泛权力"几乎是 90 年代以来的行业标配。理由很直接:把信任的家族成员(通常就是设立人本人)放在保护人位置上,方便对受托人决定保持影响力。

Pugachev 案确立了一条独立于 sham 的债权人追索路径——即便不证明 sham,只要保护人权力被解读为 personal(可为自身利益行使)而非 fiduciary(必须为受益人整体利益行使),这些权力本身就是个人资产,可被法院命令处分。

这条路径的杀伤力在于它不要求 sham 那么高的事实门槛——挑战方不需要证明设立人与受托人的"共同意图",只需要让法院基于 deed 措辞 + 事实运作认定 protector power 是 personal。中国家庭典型架构在这条路径下经常一击即中。

这个风险是什么

普通法系中保护人持有的权力可分两类——fiduciary power(信义权力)和 personal power(个人权力)。两者的法律性质完全不同:

✓ Fiduciary Power(信义权力)

  • 必须为受益人整体利益行使
  • 受信义义务约束 · 不能为自己谋利
  • 滥用时可被法院介入
  • 构成可被债权人触达的财产权利
  • 典型表述:"The Protector shall act in 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beneficiaries as a whole"

✗ Personal Power(个人权力)

  • 可以为自身利益行使
  • 类似一项私有财产权利
  • 受相对宽松的约束
  • 构成持有人个人财产 · 可被债权人触达
  • 典型表述:"The Protector may act in his own interest" 或赋予过宽的撤销 / 任免 / 增删权

风险的核心 · "为自身利益行使"用语

判断保护人权力是 personal 还是 fiduciary,法院按 "真实构造"(true construction)解读 deed —— 不是看你贴了什么标签,而是看权力的实际配置。Pugachev 案的关键证据是 deed 明文允许保护人——

这种用语跟"信义"两个字根本对不上。Birss 法官的结论是这些权力本质上是 personal——并由此推出本身是 Pugachev 个人资产,可被债权人 DIA 触达。

关键风险是——即使你在 deed 上贴了"fiduciary"标签,如果其他条款赋予了"为自身利益行使"的具体权力或"无理由拒绝"的明文授权,法院仍可能按整体认定为 personal。贴标签解决不了实质设计问题

什么样的事实模式会触发这个风险

protector personal power 路径要害是 deed 起草 + 实际行使两个层面同时具备特征:

Deed 起草层面的红旗

实际行使层面的红旗

deed 层面和行使层面任一组合达到红旗水平 · 都可能触发 personal power 认定。Pugachev 案两个层面达到——这是结果毁灭性的原因。

deed 中的保护人权力配置 措辞 + 权力清单组合 fiduciary 性质 "为受益人整体利益行使" 受信义义务约束 personal 性质 "可为自身利益行使" 类似一项私有财产权 不构成债权人触达的财产 需要走 sham 路径才能穿透 本身是个人资产 · 债权人可触达 不需要证明 sham

图 · 保护人权力的两种性质分流。一旦被认定为 personal · 资产追索路径无需走 sham · 直接成立。

法院实际怎么判 · 核心判例

JSC Mezhprombank v Pugachev[2017] EWHC 2426 (Ch) · UK

本路径的现代锚点。Birss 法官判定 5 个新西兰信托均为 sham(主推理)同时给出备位推理——即便不是 sham · Pugachev 作为 protector 保留的过宽权力本身是 personal · 是其个人资产 · DIA 可命令法院处分。这条备位推理在后续的离岸 deed 重写中影响极大——deed 起草者开始系统性回避"为自身利益行使" 用语 + 整套权力集中给一人。

TMSF v Merrill Lynch[2011] UKPC 17 · Cayman / Privy Council

证明设立人对全权信托保留的撤销权属于其个人财产 · 债权人可命令其行使。这是 Pugachev 之前已经存在的相关规则——保留权力的"资产化"思路不是 Pugachev 创造的 · Pugachev 把它扩展到了 protector 权力。

这个风险怎么管理

01
避免设立人自任保护人 如果可能 · 保护人由独立于设立人的人担任——可以是家族信任的第三方 / 专业 protector 公司。如果业务上必须由设立人自任 · 要接受保护人权力的范围明显受限。"设立人 = 保护人 + 全套权力" 是 Pugachev 同款触发器。
02
保护人权力性质明确为 fiduciary 在 deed 中明确:保护人权力的性质为 fiduciary · 必须为受益人整体利益行使 · 不能为自身利益。同时在其他条款中赋予"为自身利益"或"无理由拒绝"等明文权力——避免内部条款互相矛盾。
03
权力清单分散 · 不集中 即便保护人是 fiduciary · 也不要把"任免受托人 + 否决分配 + 增删受益人 + 撤销信托" 这四套权力全部给同一人。法院在判断"实际权力集中度" 时会综合考虑——同一人持有全套权力即便贴标签为 fiduciary 也会引起怀疑。分散到不同角色(保护人 / 顾问委员会 / 受托人)能降低集中度。
04
保护人独立审议留痕 如果保护人是 fiduciary · 那么实际行使方式必须配合这一定性——每次行使权力都有书面理由 · 说明这一决定为何符合受益人整体利益。多年留痕的 fiduciary 审议是事后抗"personal power" 认定的核心证据。"形式上 fiduciary · 实际上从未独立审议" 是 Pugachev 风险路径下最危险的状态。
05
定期 deed 体检 Pugachev 之后 · 2017 年前起草的 deed 普遍有"为自身利益行使" 类用语——这些 deed应当在条款层面做 retrospective review · 必要时通过修订或迁移信托更换 deed 措辞。这是 5-10 年存量信托的合规更新工作 · 在中国家族办公室里通常被忽视。
以下是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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