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 674(控制 beneficial enjoyment)· § 675(administrative powers,含借款权)· § 676(revocability)· § 677(所得可用于设立人或其配偶)· § 678(非设立人持有 § 678 withdrawal power 视作 grantor)· § 679(美籍设立人转移资产至外国信托且有美籍受益人 = 自动 grantor 5 年 lookback)。其中 § 672(f) 是中国家庭最重要的例外规则——grantor trust rules 原则上不适用于非美设立人,使得"中国大陆居民设立人 + 离岸信托"在美国税务上通常是 non-grantor(除部分 reversionary interest / DRA 借款例外)。设立人转为美国税务居民后 § 679 5-year lookback 触发是中国家庭 EB-5 / 投资移民最被忽视的税务陷阱。grantor trust 在美国遗产规划中也常被故意设计使用(IDGT),让设立人代为缴所得税从而把信托资产以"免税赠与"方式实质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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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 · 美国 grantor trust 规则 / IRC § 671-679

美国 IRC § 671-679 Grantor 部分 / 美国授予人信托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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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有承 · 主笔(合成)
审阅状态公开知识参考
最后更新2026-05-28
适用范围美国 grantor trust 规则 · 非美设立人 § 672(f) 例外 · § 679 lookback
证据等级IRC § 671-679 / Treasury Reg. § 1.671 / Form 3520 / Form 3520-A / Rev. Rul. 85-13
专业边界本页为公开教育内容,不构成美国税务意见

术语速览

英文Grantor Trust Rules / IRC Subpart E § 671-679
中文常用译法授予人信托规则 / 美国 grantor 部分
法源IRC § 671-679 / Treasury Reg. § 1.671-1 至 § 1.679-7
关键年份1996 年(Small Business Job Protection Act 加入 § 672(f) 非美设立人例外与 § 679 反规避)· 2010 年(HIRE Act 加强 § 679)
触发后果信托不再独立纳税,所得归入设立人个人税表(Form 1040)

规则总览(9 条)

IRC Subpart E 的 grantor trust 规则由 9 个相互独立的触发条款构成。任意一条触发,信托在该年度即为 grantor trust。每条针对一种"设立人保留某种权力"或"信托与设立人之间存在某种紧密联系"的情形。

§ 673 — Reversionary Interest(回归权益)

设立人保留 reversionary interest(信托终止时资产回归设立人或其遗产的权利),且该权益在信托设立时的现值超过信托资产的 5%——触发 grantor。该规则防止设立人通过"短期信托"暂时挂出资产、信托期满后资产回归自己来规避税务。

1986 年前的 Clifford Trust(10 年期 grantor trust)就是利用 § 673 旧规则规避高税档;1986 年税改将该规则改为现行版本,关闭了短期信托的漏洞。

§ 674 — Power over Beneficial Enjoyment(控制受益人享益)

设立人或非"adverse party"持有影响受益人享益的权力(决定谁分配、何时分配、分配多少)——触发 grantor。例外较多:

这条是美国遗产规划中最复杂的——许多 trust deed 会精心设计 HEMS standard 让设立人保留某种控制感同时不触发 grantor。

§ 675 — Administrative Powers(管理权)

设立人或非 adverse party 保留某些管理权时触发 grantor。最常见的 IDGT 触发点:

§ 676 — Revocability(撤销权)

设立人或非 adverse party 持有撤销信托的权力——触发 grantor。这是最直接的一条。多数美国"revocable living trust"(生前可撤销信托)就是利用 § 676 主动让信托成为 grantor,便于设立人在世时灵活操作。

设立人去世时 revocable trust 自动转为 irrevocable,§ 676 不再触发,信托可能转为 non-grantor。这一状态转换是美国遗产规划核心节点。

§ 677 — Income for Benefit of Grantor(所得可分配给设立人)

信托所得可以(不必实际)分配给设立人或其配偶——触发 grantor。"可以分配"是关键——即使从未分配,仅 trust deed 允许即触发。

这条对夫妻共同的spousal lifetime access trust (SLAT) 特别重要——SLAT 让配偶担任受益人、可获分配,§ 677 触发使 trust 成为 grantor 状态,由设立人代缴所得税。

§ 678 — Person Other Than Grantor(非设立人触发)

非设立人但持有无限制 withdrawal power(可随时单独取走信托资产)的人——被视作"deemed grantor",该信托对该人是 grantor trust。常见于 Crummey trust(受益人有 30 天 withdrawal power)。若 withdrawal power 失效后受益人仍持有相关权益,会形成复杂的"§ 678 lapse"问题。

§ 679 — Foreign Trust with US Beneficiary(外国信托美籍受益人)

这是中国家庭跨境结构最重要的一条。规则:美籍设立人转移资产至外国信托,且该信托可能向美籍受益人分配——信托自动是 grantor trust,无论是否触发其他 § 671-678 条件。

5-year lookback:若一个人在转移资产至外国信托时不是美籍税务居民,但在转移后 5 年内成为美籍税务居民——该转移被追溯认定为"美籍设立人转移",触发 § 679。这是 EB-5 / 投资移民家庭最容易忽视的陷阱:设立人 2022 年在 BVI 设立信托,2024 年取得绿卡,§ 679 在 2024 年回溯触发,2022 设立时的转移被重新认定。

2010 年 HIRE Act 加强了 § 679 的适用——任何转移到外国信托的资产若信托潜在可分配给美籍人(不论是否实际分配),适用 § 679 假设(除非另有证据反驳)。

§ 672(f) — 非美设立人例外(对中国家庭最重要)

1996 年通过 Small Business Job Protection Act 加入:grantor trust 规则原则上不适用于非美设立人——只有当 § 672(f)(2) 列出的例外触发时,非美设立人才被视为 grantor。

§ 672(f)(2) 例外包括:

这两条例外针对"实际是设立人个人投资工具但伪装成信托"的情形。中国家庭设立的 BVI / Cayman discretionary trust 通常不触发这两个例外(受益人不限于设立人配偶,信托不可撤销),因此多数在美国税务上是 non-grantor

对中国家庭跨境结构的实际影响

情境一:中国大陆居民设立人 + BVI discretionary trust + 美籍受益人设立人非美 → § 672(f) 例外触发 → non-grantor。信托当年所得不归入设立人税表,留在信托层面。但分配给美籍受益人时触发 throwback rule(IRC § 665-668),过往累积 UNI 追溯课税。

情境二:设立人在 BVI 信托设立后 3 年内取得绿卡。§ 679 5-year lookback 触发——2022 年设立的信托在 2024 年(3 年内)被追溯认定为美籍设立人转移,2022 年至今的所得归入设立人个人税表,可能产生大额滞纳金 + 利息。

情境三:故意 IDGT 设计(用于美国 estate tax 规划)。若设立人最终目标是美国 estate tax 规划(例如已是美籍或将取得绿卡),可以故意触发 § 675(2) 借款权 或 § 675(4)(C) 替换权——使信托是 grantor(设立人代缴所得税),但触发 § 2036 / § 2038 把资产拉回 estate。这种设计让设立人"代付税款"实际上是对受益人的免税赠与,等于每年从 estate 中合法移走税款金额。这是美国家族财富传承核心工具之一。

情境四:中国设立人去世。设立人去世时 § 672(f) 例外消失(因为设立人不再存在),信托在去世后可能从 non-grantor 转为 throwback 累积起点。继承人接手 trust 时面对的 UNI 池规模直接影响后续分配的税务成本。

申报义务(与触发独立)

无论是 grantor 还是 non-grantor,外国信托对美籍人的相关申报义务始终存在:

漏报触发 IRC § 6677 较高者 USD 10,000 或信托总值 5% 的处罚。这一处罚不要求实际不缴税——仅未申报即可触发。

在 8 家族故事中的位置

§ 679 lookback 是林家(上海企业家 + 美籍女儿)画像的核心税务议题——林先生在 2018 年设立 BVI 信托时未取得绿卡,2024 年通过 EB-5 路径取得绿卡。§ 679 5-year lookback 在 2024 年触发,回溯到 2018 年的全部信托所得归入林先生个人税表。这是林家在 2024-2026 年补缴 USD 280 万联邦所得税 + 滞纳金的直接根源

常见误解

第一,以为"设立人是中国人"就一定是 non-grantor——不完全对。§ 672(f) 例外触发情形下仍是 grantor;§ 679 5-year lookback 也可能反向触发。

第二,以为 grantor trust 就一定差——不对。IDGT 是美国遗产规划核心工具,故意触发 grantor 状态产生免税赠与效果。

第三,以为信托一旦设立其 grantor/non-grantor 状态就固定——不对。状态是逐年判断的事实——设立人税务居民身份变化、trust deed 修改、撤换 trustee 都可能改变状态。

第四,以为没有实际触发 grantor 条件就不申报 3520-A——不对。Form 3520-A 申报义务独立于 grantor 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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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是公开教育性质的整理,描述 IRC § 671-679 grantor trust 规则的法律框架与中国家庭跨境结构影响,不是对个案税务结构的设计建议。9 条规则每一条都有精细的 Treasury Regulations 与 IRS 实务指引;非美设立人 § 672(f) 例外的边界、§ 679 lookback 与 expatriation 规则交叉、IDGT 在 2025 TCJA 日落后的设计调整等技术细节,需要在持牌美国税务师(CPA / EA)与跨境信托律师意见下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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