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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 · 信托结构 / 名义持有安排

Bare Trust + Nominee 安排

证据卡与可引用摘要(展开查看)
作者法有承 · 主笔(合成)
审阅状态公开知识参考
最后更新2026-05-28
适用范围香港 / BVI / 新加坡 nominee 持股 · 中国大陆隐名股东登记
证据等级信托法学说(Saunders v Vautier) · 香港公司条例 · BVI Business Companies Act · 中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专业边界本页为公开教育内容,不构成结构搭建意见

术语速览

英文Bare Trust / Nominee Shareholding / Nominee Director / Declaration of Trust
中文常用译法简单信托 / 名义持有信托 / 代名股东安排
所属类别信托结构 · 最简单形态 · 通常与 nominee 安排并用
核心特征Trustee 仅为名义所有人;受益人立刻享有 100% beneficial interest 与 control
穿透性对 CRS / UBO / 配偶 / 债权人 / 反洗钱 / 税务调查均完全透明

定义

Bare trust(简单信托 / 名义信托)是最简单的信托形态——Trustee 没有任何裁量权、没有任何 active 管理职能,仅仅是名义上的法律所有人(legal owner),所有的 beneficial interest 即时归属单一受益人。Trustee 必须在受益人提出请求时无条件把信托财产转给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这是 Saunders v Vautier 原则的纯粹应用——单一成年且有能力的受益人可以随时 collapse 信托。

Nominee 安排(nominee shareholder / nominee director)是 bare trust 的典型应用——nominee 在公开记录(股东登记册、董事登记册、公司注册处文件)上是股东或董事,但通过一份declaration of trust 向真实权益人承认自己只是 bare trustee:所有的股息归真实权益人、所有的表决权按真实权益人指示行使、随时按要求把股份过户给真实权益人或第三人。

结构 · 典型文件套件

一个标准的 bare trust + nominee 安排包含以下文件:

这套文件的核心是把形式所有权实质权益彻底分离 —— 形式所有权(公开记录)在 nominee 名下,实质权益(钱、表决、处分权)在真实权益人手里。

典型使用场景

bare trust + nominee 在中国家庭中的常见用途:

  1. 香港 / BVI 公司持股的 nominee shareholder—— 真实控股人不希望出现在公司股东登记册上,由律师事务所 partner 或专业 nominee company 出面代持。
  2. 上市公司股票的隐名持有—— 中国大陆富豪在港股 / 美股的非披露级持股(低于 5% 的举牌门槛),通过 nominee 账户持有,避开监管 13D / 13G 披露。
  3.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项下的隐名股东—— 大陆境内 A 公司在工商登记上股东是 B,实际出资人是 A 的某位关联人,通过双方协议明确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关系。
  4. 合规出境通道的 nominee 桥—— 在某些跨境结构中,nominee 短暂持有过渡资产,用于在两个独立持有人之间合规过户而不触发申报。
  5. 家族信托内部的资产持有—— 家族信托的底层资产(特别是中国大陆境内的房地产、未上市股权)通过 nominee 安排持有,避免直接以 trustee 名义出现在工商登记。

穿透性 · 它为什么不提供资产隔离

bare trust + nominee 安排在所有实质性穿透测试下都暴露:

它真正提供的功能

bare trust + nominee 不提供实质隔离,但它确实提供三种有限功能:

  1. 对一般公众的隐匿—— 工商登记、公司股东查册、媒体调查无法直接看到真实权益人。这种隐匿对一般商业对手有效,但对配备律师与调查权的对手(监管机关、配偶律师、债权人 forensic accountant)几乎无效。
  2. 过户便利—— 在不触发监管披露阈值的前提下完成股东变更,常见于上市公司 5% 举牌线下的持仓调整。
  3. 操作隔离—— 真实权益人本人不出面签字、不直接接收文件,行为痕迹通过 nominee 中转,但不是权利隔离。

在 8 家族故事中的角色

bare trust + nominee 在陈家合成画像中是常用工具——陈家在长江三角洲拥有 5 家关联制造业公司,为简化股权结构、避免家族内部公开矛盾,将其中 2 家通过香港 BVI 公司的 nominee shareholder 持有。这种安排在陈老板生前运作良好,因为 nominee 与陈老板之间存在长期信任关系(30 年关系的家族律师),且公司经营层面没有第三方挑战。

但在陈老板 2026 年突发离世后,问题浮现:

常见误解

第一,以为 bare trust 是"信托"就有隔离效果——不对。bare trust 是信托法上的最弱形态,唯一功能是登记隔离,不提供任何实质性保护。

第二,以为 nominee 安排在大陆法院不被承认——不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24 条明确承认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合同效力(虽然第 25 条限制对外效力)。但承认是双刃剑——配偶律师也可以基于该承认要求穿透。

第三,以为 bare trust 能避遗产税——不对。bare trust 项下 beneficiary 是 100% beneficial owner,资产毫无疑问计入受益人遗产。

第四,以为 nominee 永远忠诚——不对。nominee 在面临监管调查、自身税务问题、与真实权益人关系破裂、被起诉时,必须根据 declaration of trust 与适用法域的反洗钱义务作出选择,"忠诚"并非合同上必然可执行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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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律意见 · 灰色操作披露

本页是公开教育性质的整理。bare trust + nominee 安排在公开记录的隐匿层面有一定功能,但在所有实质性穿透测试下完全透明。在中国家庭跨境结构中,若用 nominee 试图规避 CRS / UBO / 配偶 / 税务申报,几乎确定会失败且可能触发更严重的虚假申报罪责。具体个案应在合格的跨境律师、税务师意见下另行判断。

主笔说明法有承为本站合成主笔笔名,不是真实律师,不持有真实专业资格。本文为公开资料整理与方法论分析,不构成法律、税务或投资意见。

最后更新:2026-05-28 · 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