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re Trust + Nominee 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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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速览
| 英文 | Bare Trust / Nominee Shareholding / Nominee Director / Declaration of Trust |
| 中文常用译法 | 简单信托 / 名义持有信托 / 代名股东安排 |
| 所属类别 | 信托结构 · 最简单形态 · 通常与 nominee 安排并用 |
| 核心特征 | Trustee 仅为名义所有人;受益人立刻享有 100% beneficial interest 与 control |
| 穿透性 | 对 CRS / UBO / 配偶 / 债权人 / 反洗钱 / 税务调查均完全透明 |
定义
Bare trust(简单信托 / 名义信托)是最简单的信托形态——Trustee 没有任何裁量权、没有任何 active 管理职能,仅仅是名义上的法律所有人(legal owner),所有的 beneficial interest 即时归属单一受益人。Trustee 必须在受益人提出请求时无条件把信托财产转给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这是 Saunders v Vautier 原则的纯粹应用——单一成年且有能力的受益人可以随时 collapse 信托。
Nominee 安排(nominee shareholder / nominee director)是 bare trust 的典型应用——nominee 在公开记录(股东登记册、董事登记册、公司注册处文件)上是股东或董事,但通过一份declaration of trust 向真实权益人承认自己只是 bare trustee:所有的股息归真实权益人、所有的表决权按真实权益人指示行使、随时按要求把股份过户给真实权益人或第三人。
结构 · 典型文件套件
一个标准的 bare trust + nominee 安排包含以下文件:
- Declaration of Trust(信托声明书)—— nominee 单方签署或与真实权益人双方签署,声明 nominee 以 bare trustee 身份持有股份 / 资产,真实权益人是 sole beneficial owner。
- Power of Attorney(授权委托书)—— 真实权益人授权 nominee 以 nominee 名义代为操作日常事务(开户、签字、收发文件)。
- Undated Stock Transfer Form(未签日期的股权转让书)—— nominee 预先签署但留空日期的转让书,存放在律师 escrow,受益人随时可以激活。
- Indemnity Letter(赔偿函)—— nominee 承诺如未按受益人指示行为造成损失须赔偿。
- Resignation Letter (Undated)(未签日期的辞任书)—— 用于 nominee director 安排,受益人随时可以激活替换 nominee。
这套文件的核心是把形式所有权与实质权益彻底分离 —— 形式所有权(公开记录)在 nominee 名下,实质权益(钱、表决、处分权)在真实权益人手里。
典型使用场景
bare trust + nominee 在中国家庭中的常见用途:
- 香港 / BVI 公司持股的 nominee shareholder—— 真实控股人不希望出现在公司股东登记册上,由律师事务所 partner 或专业 nominee company 出面代持。
- 上市公司股票的隐名持有—— 中国大陆富豪在港股 / 美股的非披露级持股(低于 5% 的举牌门槛),通过 nominee 账户持有,避开监管 13D / 13G 披露。
-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项下的隐名股东—— 大陆境内 A 公司在工商登记上股东是 B,实际出资人是 A 的某位关联人,通过双方协议明确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关系。
- 合规出境通道的 nominee 桥—— 在某些跨境结构中,nominee 短暂持有过渡资产,用于在两个独立持有人之间合规过户而不触发申报。
- 家族信托内部的资产持有—— 家族信托的底层资产(特别是中国大陆境内的房地产、未上市股权)通过 nominee 安排持有,避免直接以 trustee 名义出现在工商登记。
穿透性 · 它为什么不提供资产隔离
bare trust + nominee 安排在所有实质性穿透测试下都暴露:
- CRS:CRS Commentary 第 III(C) 节明确,bare trust 的beneficiary是 Account Holder。Report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trustee 或银行)必须把真实权益人填入 CRS self-certification,并报告到其税务居民国。Nominee 在 CRS 表上的位置不能替代真实受益人。
- UBO 登记:各国实施的 ultimate beneficial owner 登记制度(中国 2024 起、英国 PSC register、欧盟 5AMLD、香港 SCR register、BVI BOSS 等)直接要求穿透到 nominee 背后的真实权益人。Nominee 名字不能登在 UBO 栏,否则构成虚假申报。
- 配偶 / 债权人:bare trust 项下受益人持有 100% beneficial interest,这是纯粹的可执行财产。配偶在 ancillary relief 中可直接将该 beneficial interest 纳入 matrimonial pot;债权人可通过 charging order 执行;破产管理人可直接 vest 该 interest。
- 反洗钱:FATF Recommendation 24 / 25 要求所有金融机构在客户尽职调查(CDD)时穿透到真实控制人,nominee 不能满足 CDD 终点。
- 税务调查: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可通过 MLAT 程序调阅 BVI / 香港的 nominee declaration 文件,nominee 安排不构成对真实出资人税务申报义务的豁免。
它真正提供的功能
bare trust + nominee 不提供实质隔离,但它确实提供三种有限功能:
- 对一般公众的隐匿—— 工商登记、公司股东查册、媒体调查无法直接看到真实权益人。这种隐匿对一般商业对手有效,但对配备律师与调查权的对手(监管机关、配偶律师、债权人 forensic accountant)几乎无效。
- 过户便利—— 在不触发监管披露阈值的前提下完成股东变更,常见于上市公司 5% 举牌线下的持仓调整。
- 操作隔离—— 真实权益人本人不出面签字、不直接接收文件,行为痕迹通过 nominee 中转,但不是权利隔离。
在 8 家族故事中的角色
bare trust + nominee 在陈家合成画像中是常用工具——陈家在长江三角洲拥有 5 家关联制造业公司,为简化股权结构、避免家族内部公开矛盾,将其中 2 家通过香港 BVI 公司的 nominee shareholder 持有。这种安排在陈老板生前运作良好,因为 nominee 与陈老板之间存在长期信任关系(30 年关系的家族律师),且公司经营层面没有第三方挑战。
但在陈老板 2026 年突发离世后,问题浮现:
- nominee declaration 储存在律师事务所档案,长子陈伟不知道哪些公司是 nominee 持有的。陈伟用了 8 个月时间穿透梳理,过程中两家公司的银行账户因 KYC 更新要求被冻结。
- 陈老板的妻子在分割遗产程序中,要求 nominee 持有的全部 beneficial interest 计入遗产 —— 因为 bare trust 项下 100% interest 归陈老板,这无法争议。
- nominee 律师面临中国大陆税务局的协查通知,需要披露过去 10 年间陈老板对该 nominee 安排的所有书面指示。
常见误解
第一,以为 bare trust 是"信托"就有隔离效果——不对。bare trust 是信托法上的最弱形态,唯一功能是登记隔离,不提供任何实质性保护。
第二,以为 nominee 安排在大陆法院不被承认——不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24 条明确承认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合同效力(虽然第 25 条限制对外效力)。但承认是双刃剑——配偶律师也可以基于该承认要求穿透。
第三,以为 bare trust 能避遗产税——不对。bare trust 项下 beneficiary 是 100% beneficial owner,资产毫无疑问计入受益人遗产。
第四,以为 nominee 永远忠诚——不对。nominee 在面临监管调查、自身税务问题、与真实权益人关系破裂、被起诉时,必须根据 declaration of trust 与适用法域的反洗钱义务作出选择,"忠诚"并非合同上必然可执行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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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是公开教育性质的整理。bare trust + nominee 安排在公开记录的隐匿层面有一定功能,但在所有实质性穿透测试下完全透明。在中国家庭跨境结构中,若用 nominee 试图规避 CRS / UBO / 配偶 / 税务申报,几乎确定会失败且可能触发更严重的虚假申报罪责。具体个案应在合格的跨境律师、税务师意见下另行判断。
最后更新:2026-05-28 · 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