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愿函 · Letter of Wishes
非约束性意愿表达 · 但记录性质决定 sham 风险与披露风险
页面类型:条款:审阅地图,不是起草模板。
一句话结论:Letter of Wishes 控制的是 settlor 对未来分配和家族治理的非约束性表达;危险点在于把“意愿”写成实际命令或持续操作指令。
这页先帮你做什么
- 判断 LoW 是背景说明、分配偏好,还是变相指令
- 识别最危险写法:双轨 LoW、秘密版本、持续逐笔指挥 trustee
- 检查 LoW 是否与 trust deed、受益人定义和披露安排一致
如果你只有 10 分钟,先按顺序看下面这 3 段:
- 先看「条款用途」和「为什么这条款重要」
- 再看「三档写法变体」与「触发的风险」
- 最后看「相关判例」「主流管辖地差异」和「起草提示」
具体个案仍需结合事实和当地法律意见判断。
证据卡与可引用摘要(展开查看)
条款用途
意愿函 (Letter of Wishes,简称 LoW) 是设立人 (settlor) 在签署信托契据 (trust deed) 同时或之后,单独写给受托人 (trustee) 的一封"心愿表达"。它表面上不是信托文件本身的一部分——契据是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受托人必须依据契据条款行使权力;而 LoW 在传统普通法理解中是"非约束性的指引" (non-binding guidance),受托人在行使裁量权 (discretion) 时"可以参考、但不必听命"。
LoW 的设计初衷,是为了在自由裁量信托 (discretionary trust) 中给受托人留出真正的判断空间——契据中通常只列明受益人的"类别" (class of beneficiaries) 和受托人的"裁量权范围",至于哪一年应该给谁分多少、子女在何种条件下取得分配、家族价值观如何代代传递,这些"软性偏好"如果统统写进契据,要么把契据写成执行手册而失去裁量信托的本质,要么会在条款层面被法院认定为控制过度。LoW 的存在,让 settlor 可以把"心里话"放到一份非约束性文件中,由受托人在裁量时"参考",从而在条款的法律刚性与心愿的人性温度之间找到中间地带。
但"非约束性"这四个字在实务中并不像理论上那么干净。从 Schmidt v Rosewood 之后的判例看,LoW 是否在受益人请求下被披露、LoW 的历次修订记录是否构成 settlor 仍在实质控制的证据、LoW 是否被对方律师在离婚或债权人诉讼中作为穿透抓手——这些问题在过去二十年逐步演化出一套相对成熟但仍在变动的判例规则。条款用途的核心张力是:LoW 越是被起草得"具体、详尽、可执行",它越能让受托人放心照办;但同样地,它越接近"硬条款",它在法律上就越像是 settlor 在通过非正式文件实质控制信托——这正是 sham 分析与披露请求最容易抓住的把柄。
为什么这条款重要
LoW 在三类典型场景下都会成为决定信托命运的证据材料。第一类是 sham trust 分析:法院在判断信托是否从未真正成立时,往往不只看契据本身,更看 settlor 与 trustee 之间的实际互动文件。如果 LoW 被起草得像"执行指令"——比如使用 "Trustee shall..." 这样命令式语言,或者列明具体到时间、金额、人选的安排——再加上 trustee 历史上几乎全部"照办",那么 LoW 与 trustee 行为模式合在一起,会被作为"settlor 实质控制"的证据链。Pugachev (2017) 案中,新西兰自由裁量信托被认定为 sham 或 illusory trust,LoW 与 settlor 给 trustee 的来往文件构成法官判定"从未真正放弃控制"的关键背景之一。
第二类是受益人披露请求。Schmidt v Rosewood Trust Ltd [2003] UKPC 26 是离岸信托文件披露规则的标杆判例:枢密院 (Privy Council) 确立了受益人查阅信托文件不再依赖"财产权" (proprietary right) 的传统理论,而转向法院"监督管辖权" (supervisory jurisdiction) 下的酌情决定。这一转变直接影响了 LoW 的可披露性——LoW 是否披露不再是非黑即白,而是法院根据受益人的合法利益、文件的敏感程度、披露可能造成的家族损害等因素综合权衡。这意味着任何一份 LoW 起草时都必须假设"未来某个时刻可能被法院命令披露给受益人"。
第三类是二代争产与离婚穿透。当 settlor 去世或失能后,受益人之间因分配不均、隐藏子女曝光、配偶诉讼等原因发起争议时,LoW 与其修订史几乎一定会被作为请求开示的核心文件。如果 LoW 历史版本中存在前后矛盾、双轨设计 (婚生子女版与婚外子女版并存)、或临终前突然修改的迹象,这些都会成为对方律师的攻击点。
三档写法变体
"It is my hope that the Trustees, in exercising their discretion, will be guided by the principles of preserving family unity, supporting the education of all my issue, and ensuring that no Beneficiary becomes financially dependent on the Trust to the detriment of their own initiative. These are my wishes only and shall in no way fetter the Trustees' absolute discretion."
原则性 LoW,仅表达家族价值观、教育目标、婚后保障等抽象偏好,不绑定具体人、具体金额、具体时点。受托人在每一次裁量时仍需做实质判断。是 Schmidt v Rosewood 之后被法院认为"最不影响信托真实性"的写法,也是披露请求中即便被开示也不易构成穿透证据的版本。
"The Settlor would wish the Trustees to consider, where appropriate, providing capital support to any Beneficiary acquiring their first principal residence (up to a reasonable level reflecting then-current market conditions), and to fund tertiary and post-graduate education for issue of any generation. These remain wishes and not directions."
在原则之上加入具体场景的偏好——子女购房支持、教育基金额度、特定生命节点的分配建议。措辞上仍保留 "wishes / consider / would prefer" 等软性词汇,未使用命令式动词。受托人裁量空间被压缩但仍存在。一旦未来需要披露,仍可解释为"非指令",但论证负担较第一档加重。
"The Trustees shall ensure that distributions to [Beneficiary X] are made annually on or before December 31, in an amount no less than [USD Y]. In the event of disagreement among the Beneficiaries, the Trustees shall give priority to the wishes set out in this letter, including the supplementary schedule [private]." (附带一份单独存放的"双轨"补充意愿书,列明婚外子女或长期伴侣的资源倾斜安排。)
使用 "shall" 等命令式语言,或者出现"双轨 LoW 设计" (婚生子女主版本 + 婚外子女私密附录) 的安排,几乎必然在 sham 分析中被作为 settlor 实质控制的直接证据。一旦诉讼中被开示,双轨结构同时构成对配偶、对婚生子女的违约和欺诈论据,是 Pugachev 模式与 Clayton 离婚穿透模式的合体。
触发的风险
- Sham Trust 假信托认定 — LoW 与 trustee 长期"照办"行为合成的控制证据链
- 继承人争产 — LoW 修订史与双轨设计在二代诉讼中的开示
- 治理失灵 — LoW 解释权在 settlor 去世后悬空
相关判例
枢密院推翻传统的"财产权"披露理论,确立法院监督管辖权下对信托文件 (含 LoW) 是否披露由法院酌情决定的规则。考量因素包括请求人的合法利益、文件敏感性、披露对家族关系的影响。LoW 不再是"绝对保密",而是"原则保密、法院可酌情开示"。
Pugachev 同时担任 settlor、protector 与受益人。法官在认定信托为 sham 或 illusory 时,不仅依赖契据条款,也综合考察 settlor 给 trustee 的来往文件、LoW 风格与历次更替——任何指向"settlor 仍在实质控制"的非正式文件都构成证据链一环。LoW 的"历史版本"和"修订时点"在这一框架下尤其敏感。
主流管辖地差异
| 管辖地 | LoW 法律性质 | 披露规则 | 实务备注 |
|---|---|---|---|
| Jersey | 非约束性 | 受 Schmidt v Rosewood 框架影响,法院酌情 | 实务中 LoW 倾向受保护,但争议受益人可申请 |
| Cayman | 非约束性 | 法院酌情,STAR 信托下保密性更强 | STAR 信托可通过 enforcer 机制隔离普通受益人查阅 |
| Singapore | 非约束性 | 法院酌情 + 信托业法保密义务 | 受托人保密义务较严,但仍可被法院命令开示 |
| Hong Kong | 非约束性 | 受英联邦 Schmidt 框架影响 | 近年判例倾向更宽的受益人查阅权 |
| BVI | 非约束性 | VISTA 信托下可由董事会主导,LoW 影响较间接 | VISTA 架构下 LoW 更多影响公司治理而非分配 |
对中国客户的特殊问题
中国一代客户在签署信托文件时,对 LoW 的认知普遍存在四个特殊问题,每一个都需要在起草前讲透——否则技术上再精巧的 LoW,最终都会在第一次诉讼中被翻出来当作把柄。
- 双轨 LoW (婚生 / 婚外) 的诉讼披露风险:相当一部分中国一代客户希望同时照顾婚生子女与配偶 (主 LoW) 和婚外子女或长期伴侣 (私密附录或第二份 LoW)。这种"双轨设计"在客户的心理逻辑里是"两边都不亏待",但在普通法下是结构性高危:一旦未来出现配偶离婚诉讼或继承人争产,对方律师在 Schmidt v Rosewood 框架下完全可以申请法院命令开示全部 LoW 与其修订史,第二份 LoW 一旦被开示,立即同时构成对配偶的欺诈证据 (隐藏婚姻期间资产倾斜) 和对婚生子女的违约 / 期望落空证据。双轨 LoW 在公开判例中鲜见,因为有此安排的家族最终诉讼往往以高度保密的庭外和解结束——但和解金额通常远超双轨设计原本想保护的金额。
- LoW 与配偶同意书的协同:单靠一份 LoW 不足以应对未来婚变穿透。LoW 即便措辞最谨慎,也无法替代婚前 / 婚内财产协议、配偶同意书、甚至同步设立的婚姻法层面文件。配偶若在信托设立时签署了对资产隔离、对受益人结构的明确同意书,未来在 Clayton 模式离婚诉讼中的穿透论据就会大幅削弱。LoW 与配偶同意书的协同关系,应该是"LoW 表达分配偏好,配偶同意书锁定隔离边界"——两者各司其职,而非由 LoW 一人承担全部说明负担。
- LoW 修订历史的 trustee 留痕义务:实务中常见的一个隐患是:客户每隔一两年向 trustee 发送新版本 LoW,旧版被随手取代而未被妥善归档;或者客户口头修改、邮件修改、微信修改混杂,trustee 内部文件管理混乱。从 Pugachev 之后的诉讼经验看,trustee 对 LoW 修订史的留痕义务事实上越来越接近"必须保留"——一旦诉讼发生,trustee 既要面对受益人的开示请求,又要面对自己的尽职义务质询,"我们没保留旧版本"在法庭上是站不住的。客户必须在签约阶段就理解:每一次发送给 trustee 的 LoW 都会被存档,未来都可能被开示。
- settlor 去世后 LoW 解释权归谁:LoW 是 settlor 写给 trustee 的指引,settlor 在世时遇到歧义可由其本人澄清。但 settlor 一旦去世或失能,LoW 中"按家族当时情况酌情判断"这类弹性表述就失去了原作者的解释权。这一悬空在多重子女家庭尤其危险——婚生与婚外子女、不同代际、内部派系都会主张自己才是 LoW 真实意图的代理人。可行的对策是在 LoW 中明确写明"解释权归 protector / protector committee",或在 settlor 在世期间录制书面或视频形式的"解释备忘"作为补充——但后者本身又会被作为披露申请的对象,需要权衡。
起草提示
- 原则性表达优于指令性:判断点是——这份 LoW 读完之后,trustee 是否还需要做实质性裁量?如果答案是"几乎不需要、照办即可",那这份 LoW 已经失去 LoW 应有的法律性质,接近于在非正式文件中重写硬条款。
- 定期更新但保留版本逻辑:LoW 应随家族情况变化定期审视 (建议 2-3 年一次),但每次修订都要保留旧版本与修订理由的记录,避免"突击修改"被诉讼时认定为不正当影响。
- 与配偶 / 子女沟通版本:在条件允许时,LoW 的"主原则"应该让配偶和成年子女知情——这是预防二代争产最便宜的方式。完全保密的 LoW 在 settlor 去世后被开示时,往往因为受益人事先没有任何心理准备而引发更激烈的争议。
- 用词审慎:避免 "shall / must / require" 等命令式动词,优先使用 "wish / hope / would prefer / consider" 等软性词汇;明确写入"以上仅为意愿,不构成对受托人裁量权的限制"作为兜底声明。
不能做的事
- 不能用 LoW 替代 deed 条款:契据中应该写清楚的内容 (受益人类别、受托人权力范围、防火墙) 不能因为"敏感"就移到 LoW 中;LoW 不具有契据的法律地位,把硬规则放在 LoW 里既不可执行又徒增 sham 风险。
- 不能用 LoW 隐藏受益人:所有真实受益人 (含婚外子女、长期伴侣) 都应通过契据中合法的受益人类别定义涵盖,而非通过 LoW 中的私密附录"事实上"加入。后者在披露发生时会同时构成对契据完整性和对其他受益人的欺诈论据。
- 不能写"trustee 必须按本意愿函执行":这一句话本身即把 LoW 的法律性质从"非约束性指引"扭转为"约束性指令",瞬间触发 sham 分析与受托人独立裁量义务的违反。无论中文还是英文版本,这类绝对化表述都应被起草人主动剔除。
- 不能把 LoW 当作离婚或债权防御工具:LoW 不是用来对抗未来诉讼的盾牌——真正的隔离来自契据条款、管辖地选择、配偶同意书等;如果起草人把对抗逻辑塞进 LoW,反而把 LoW 推到了披露请求最危险的位置。
下一步阅读
- 设立人保留权力 — LoW 与保留权力是控制感的两条路径,必须协同设计
- 受益人定义 — 真实受益人应在契据中合法涵盖,而非藏入 LoW 附录
- 保护人权力 — protector / protector committee 是 LoW 解释权悬空时的备份机制
- Schmidt v Rosewood Trust Ltd — LoW 披露规则的标杆判例
- JSC Mezhprombank v Pugachev — LoW 与控制证据链的负面参照
最后更新:2026-04-27 · 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