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 · 境内企业与股权传承
类别股 / 优先股设计:新《公司法》§ 144 之后的同股不同权与家族传承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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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有承 · 主笔(合成)
审阅状态公开知识参考
最后更新2026-05-27
法源《公司法》2024 § 144(股份公司类别股) · § 145 类别股表决权 · 上交所 / 深交所 / 港交所 / 美股 dual-class share 规则
法域中国大陆股份公司 / 香港 + 美国上市公司
证据等级新公司法 + 交易所规则
专业边界不构成证券法或公司治理意见
2024 年 7 月 1 日《公司法》§ 144 把类别股从科创板特例升格为股份公司一般规则。
家族企业第一次有了在境内合法设计"创始人 1 股 N 票 + 二代普通股 + 财务投资者优先股"的工具。
但工具不是答案。6 个落地限制决定它能不能用得住。
这个条款通常解决什么
用于股份公司章程:(1)创始人取得特别表决权股,确保不依赖股权比例的控制力;(2)二代取得普通股或限制股,获得财产收益;(3)财务投资者取得优先股(固定回报);(4)员工激励股可设劣后清算;(5)传承事件触发自动转换。
这个条款不解决什么
- 有限责任公司当前不能直接发行类别股(§ 144 限于股份公司)。
- 不能突破 § 1141 必留份。
- 不能取消配偶共同财产请求权(股权对应价值仍可共同财产化)。
- 跨境上市适用各交易所自有规则(港交所 WVR / 美股 dual-class)。
5 种类别股 + 家族传承用途
- 特别表决权股(WVR)——1 股 N 票,创始人保留控制;继承时是否随股权转移给二代是关键设计。
- 优先股——固定股息 + 优先清算;适合给非控制家庭成员或财务投资者。
- 劣后股——后取分配 + 后取清算;可用于员工激励或激进型继承人。
- 转换股——触发事件(如创始人去世)自动转换为普通股 / WVR / 优先股。
- 限制转让股——锁定期 / 优先回购 / 关联人转让限制。
6 个落地限制 ⚠
- 章程明确:章程必须详细记载每类股的权利义务(§ 144 第二款)。
- 表决权倍数上限:参考港交所 / 上交所科创板上限(通常 10:1)。
- WVR 转让限制:港交所要求特别表决权人转让后立即转为普通股。
- 反向稀释保护:优先股 / 转换股的 anti-dilution 设计。
- 类别股表决:影响某类股权益事项需该类股单独表决(§ 145)。
- 继承事件触发:必须在章程中预设触发事件清单。
标准措辞与变体
章程应包含:每类股权利义务清单 / 发行数量与比例 / 表决权倍数 / 分配次序 / 清算次序 / 转换 / 回购 / 转让限制 / 继承事件触发 / 类别股股东会程序 / 与一致行动 + 信托文件衔接。
变体:拟港股上市可参考港交所 WVR 第 8A 章;A 股科创板 / 创业板有专门类别股规则。
实务陷阱 ⚠
- 表决权倍数过高:超过 10:1 在境外上市时被拒。
- 继承设计与章程 § 90 冲突:章程预定继承 + WVR 自动转换条款冲突。
- 配偶离婚分割:WVR 股权按共同财产分割时,配偶取得部分超级表决权。
- 类别股股东会被忽视:影响某类股权益事项未单独表决,决议可撤销。
- 跨境差异:A 股、港股、美股对类别股态度不同,再融资 / 上市时受限。
⚠ 灰色操作披露
常见但风险高:(1)发行 1:100 超高倍数表决权股规避公司治理;(2)通过类别股转换隐藏实际控制人变更;(3)类别股表决权与分红权完全脱钩用于侵害小股东。
法条反制:
- 《公司法》§ 144 + 145 类别股表决权限制。
- 《证券法》§ 78 披露义务。
- 《民法典》§ 132 不得滥用权利。
本页揭露风险,不教 how-to。
条款审阅清单
- 章程是否详细记载每类股权利义务
- 表决权倍数是否合规(10:1 内)
- 继承事件触发是否预设
- WVR 转让限制是否明示
- 反稀释保护是否合理
- 类别股股东会程序是否完备
- 是否与上市 / 拟上市规则衔接
关联条款 cross-link
结语
类别股是新《公司法》给家族企业的新工具。但工具的边界由章程详尽程度 + 上市规则衔接 + 继承事件预设 3 件事决定。
参考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 144、145
- 港交所主板上市规则第 8A 章 WVR
- 《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特别表决权专章)
最后更新:2026-05-27 · 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