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 · 境内企业与股权传承
章程预定继承条款:《公司法》2024 § 90 实操与遗嘱 / 法定继承顺位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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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有承 · 主笔(合成)
审阅状态公开知识参考
最后更新2026-05-27
法源《公司法》2024 修订版 § 90(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权继承) · § 84 股权转让 · § 88 股权变动登记 · 《民法典》§ 1127 法定继承顺位
法域中国大陆有限责任公司
证据等级新公司法条文 + 立法说明 + 早期司法案例(2024 年 7 月 1 日施行)
专业边界不构成公司法或股东协议意见;个案需结合公司类型、股东构成、章程约定个案判断
2024 年 7 月 1 日新《公司法》§ 90 落地。一句"章程另有规定除外",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终于走出了"自然人股东死亡,法定继承人当然取得股东资格"这条 single track。
但条款写得好不好,是另一件事。
3 个真实问题:(1)配偶共同财产怎么算;(2)必留份怎么处理;(3)二代不愿继承怎么办。
这个条款通常解决什么
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预先约定:(1)某股东死亡后股权由谁继承;(2)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 vs 仅取得财产份额(折价退出);(3)多个继承人的份额比例与表决权安排;(4)公司有优先回购权。
这个条款不解决什么
- 不能突破《民法典》§ 1141 必留份(缺乏劳动能力又无收入来源的继承人)。
- 不能直接处分配偶共同财产部分(先要做夫妻共同财产清算)。
- 不能取消遗嘱(遗嘱与章程冲突时实务倾向章程,但配偶 + 子女利益例外)。
- 不能解决跨境股东的境外居住权和外国继承规则。
标准措辞与变体
稳健版本:
- 本公司股东为自然人的,其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不当然取得本公司股东资格,由本章程另行规定继承方式。
- 章程指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如长子、配偶 + 某子女),并约定份额。
- 未被指定的法定继承人取得股权对应财产价值的请求权(折价退出),评估方法 + 支付期限 + 担保条款。
- 公司或其他股东有优先回购权。
- 必留份保留条款(避免与 § 1141 冲突)。
- 章程修改的表决程序(全体股东 2/3 以上 + 拟被继承股东本人书面确认)。
变体:可结合"股权代持 / 一致行动 / 信托持股"的镜像条款;可加入二代不愿继承的"放弃 + 折价"路径。
实务陷阱 ⚠
- 章程与遗嘱冲突:章程指定长子继承,遗嘱写"全部子女平分"——司法实务多倾向章程优先,但配偶可以基于共同财产份额单独主张。
- 必留份冲突:缺乏劳动能力的子女或父母被章程排除,会被法院调整。
- 配偶共同财产未处理:股东婚内取得的股权一半属于配偶共同财产,章程不能单方处分配偶份额。
- 表决程序瑕疵:未经被继承股东本人同意修改章程,效力存疑。
- 登记 / § 88 衔接:股权变动须办理工商登记,公司未配合登记的,继承人可诉请。
⚠ 灰色操作披露
常见但风险高:(1)秘密修改章程,未通知部分股东 / 家庭成员;(2)通过章程"剥夺"某一继承人股东资格但不补偿;(3)用极低估值(如注册资本 × 持股比例)作为折价退出价款,实质损害继承人利益。
法条反制:
- 《民法典》§ 1141 必留份。
- 《公司法》2024 § 84 / 88 / 90 股权变动登记 + 章程修改程序。
- 《民法典》§ 1062 共同财产推定。
- 显失公平估值可依《民法典》§ 151 撤销。
处罚案例:实务中已有以"章程预定继承条款损害必留份"为由的撤销判例(公开汇编可查)。本页揭露风险,不教 how-to。
条款审阅清单
- 章程修改表决程序是否合规
- 是否明示与遗嘱冲突时的处理顺位
- 是否保留必留份
- 是否处理配偶共同财产份额
- 折价退出估值方法是否合理(公允价值 vs 净资产 vs 评估)
- 是否含跨境股东 carve-out
- 是否与股东协议 / 一致行动协议 / 信托文件衔接
关联条款 cross-link
结语
新《公司法》§ 90 是工具不是答案。能不能用得住,看章程修改程序、配偶共同财产处理、必留份保留、估值合理 4 件事。
参考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 12 月 29 日修订,2024 年 7 月 1 日施行)§ 84、88、9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062、1127、1130、1141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司法修订草案说明》
最后更新:2026-05-27 · 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