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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 境内企业与股权传承

章程预定继承条款:《公司法》2024 § 90 实操与遗嘱 / 法定继承顺位的冲突

证据卡与可引用摘要(展开查看)
作者法有承 · 主笔(合成)
审阅状态公开知识参考
最后更新2026-05-27
法源《公司法》2024 修订版 § 90(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权继承) · § 84 股权转让 · § 88 股权变动登记 · 《民法典》§ 1127 法定继承顺位
法域中国大陆有限责任公司
证据等级新公司法条文 + 立法说明 + 早期司法案例(2024 年 7 月 1 日施行)
专业边界不构成公司法或股东协议意见;个案需结合公司类型、股东构成、章程约定个案判断

2024 年 7 月 1 日新《公司法》§ 90 落地。一句"章程另有规定除外",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终于走出了"自然人股东死亡,法定继承人当然取得股东资格"这条 single track。

但条款写得好不好,是另一件事。

3 个真实问题:(1)配偶共同财产怎么算;(2)必留份怎么处理;(3)二代不愿继承怎么办。

这个条款通常解决什么

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预先约定:(1)某股东死亡后股权由谁继承;(2)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 vs 仅取得财产份额(折价退出);(3)多个继承人的份额比例与表决权安排;(4)公司有优先回购权。

这个条款不解决什么

标准措辞与变体

稳健版本:

  1. 本公司股东为自然人的,其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不当然取得本公司股东资格,由本章程另行规定继承方式。
  2. 章程指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如长子、配偶 + 某子女),并约定份额。
  3. 未被指定的法定继承人取得股权对应财产价值的请求权(折价退出),评估方法 + 支付期限 + 担保条款。
  4. 公司或其他股东有优先回购权。
  5. 必留份保留条款(避免与 § 1141 冲突)。
  6. 章程修改的表决程序(全体股东 2/3 以上 + 拟被继承股东本人书面确认)。

变体:可结合"股权代持 / 一致行动 / 信托持股"的镜像条款;可加入二代不愿继承的"放弃 + 折价"路径。

实务陷阱 ⚠

⚠ 灰色操作披露

常见但风险高:(1)秘密修改章程,未通知部分股东 / 家庭成员;(2)通过章程"剥夺"某一继承人股东资格但不补偿;(3)用极低估值(如注册资本 × 持股比例)作为折价退出价款,实质损害继承人利益。

法条反制:

处罚案例:实务中已有以"章程预定继承条款损害必留份"为由的撤销判例(公开汇编可查)。本页揭露风险,不教 how-to。

条款审阅清单

结语

新《公司法》§ 90 是工具不是答案。能不能用得住,看章程修改程序、配偶共同财产处理、必留份保留、估值合理 4 件事。

参考来源

主笔说明法有承为本站合成主笔笔名,不是真实律师,不持有真实专业资格。

最后更新:2026-05-27 · 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