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 · 境内企业
9 号公告个人股权转让申报:境内股权"平价 / 低价"转让的核定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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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有承 · 主笔(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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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6-05-27
法源国家税务总局 2014 年 67 号公告(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财税 [2009] 9 号文 · 个人所得税法 § 2 / 6
法域中国大陆
证据等级税总公告 + 司法案例
专业边界不构成税务意见
"我把公司股权 1 元转给儿子,税务局会不会查?"
答案是:会,但不一定补税。继承 + 直系亲属赠与有专门豁免。问题是怎么用对豁免。
这个条款 / 公告解决什么
67 号公告规范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的征收:
- 转让所得 = 转让收入 − 取得成本 − 合理费用
- 税率 20%
- 申报时间:股权变更登记前
- 价格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的,税局可按公允价核定
"公允价"核定方法
67 号公告 § 14 列举:
- 净资产核定法(被转让股权对应净资产份额)
- 类比法(同一企业其他股东 / 同行业同期价格)
- 其他合理方法
5 类正当理由(不视为低价)
- 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低价转让
- 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配偶 / 父母 / 子女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 / 孙子女 / 外孙子女 / 兄弟姐妹(直系亲属内部)
- 对其本人承担直接赡养或抚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
- 符合企业内部限制性条款的内部员工转让
- 有合理证据证明的其他合理情形
实务陷阱 ⚠
- 直系亲属赠与 ≠ 完全免税:受赠方再次转让时,取得成本为 0,下一次卖出时税基大。
- "内部限制条款" 滥用:通过员工持股平台 1 元低价转让被认定避税。
- 未办理税务申报:股权变更登记被工商局退回,因税务证明缺失。
- 跨境 + 7 号公告叠加:境外公司层转让落入 7 号公告,境内层转让落入 9 / 67 号公告。
- 家族信托设立:把股权委托给信托被认定为转让;可能涉及 20% 个税。
- 核定价格争议:净资产法对净资产高但盈利低的公司价格偏高,反之偏低。
条款层面应对
股权转让协议 / 家族传承文件常包含:
- 申报义务(转让方 + 受让方共同)
- 豁免依据(明示直系亲属关系)
- 取得成本证据(出资证明 / 历次转让税单)
- 申报时限(变更登记前)
- 税款承担条款
- 核定争议的应对(评估报告 / 行政复议)
⚠ 灰色操作披露
常见但风险高:(1)通过"分次小额转让"规避公允价核定;(2)通过虚构亲属关系;(3)通过员工持股平台低价转让给二代;(4)阴阳合同(备案价 + 实际价不一致)。
法条反制:
- 67 号公告 § 14 / 15 核定权。
- 《税收征收管理法》§ 35 / 64 处罚。
- 《刑法》§ 201 逃税罪(金额大可入刑)。
- 《刑法》§ 224 合同诈骗(阴阳合同)。
处罚案例:多起公开判例核定股权转让税款 + 滞纳金 + 罚款总额数倍于原价款。本页揭露风险,不教 how-to。
条款审阅清单
- 是否符合豁免(直系亲属)
- 取得成本是否有完整证据
- 是否在变更登记前申报
- 是否衔接 7 号公告
- 受让方下次卖出的成本是否考虑
- 核定争议应对路径
关联条款 cross-link
结语
9 号公告 / 67 号公告是境内家族股权传承不可绕开的税务规则。直系亲属豁免是窗口,不是免税通道。
参考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 2014 年第 67 号公告
- 财税 [2009] 9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6
- 《税收征收管理法》§ 35、64
最后更新:2026-05-27 · 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