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域立法会决定 trustee 能不能为重大过失免责
Spread Trustee Company Ltd v Hutcheson · [2011] UKPC 13 · Judicial Committee of the Privy Council · 2011
法域立法会决定 trustee 能不能为重大过失免责
trustee 做错事
Guernsey trust law 下,trustee 是否可以依免责条款排除 gross negligence liability。
枢密院围绕 Guernsey 法和免责条款效力展开分析,显示法域选择会实质影响 trustee 责任边界。
同样的 trustee 行为,在 Jersey、Guernsey、BVI、Cayman 或 Singapore 下可能有不同责任后果。
证据卡与来源记录
为什么这个案子值得读
同样一份写得很宽的受托人免责条款,受托人能不能借它逃掉"重大过失(gross negligence)"的责任,答案取决于信托准据法是哪个法域、甚至取决于哪一年。枢密院(Privy Council)2011 年 6 月 15 日以3 比 2 的分裂判决裁定:在 1989 年成文法之前,根西(Guernsey)习惯法允许受托人就重大过失免责——两位法官(Lady Hale、Lord Kerr)强烈反对。
这是 Armitage v Nurse [1998] Ch 241 之后枢密院最重要的回应判决。读它,是为了看清一件事:免责条款的法定边界不是普世的,是按法域逐一立法划出来的,而且这条边界还会随时间移动。
事实背景
本案是一宗针对根西受托人的违反信托索赔:
- 受托人是 Spread Trustee Company Limited,担任一组根西信托的受托人;索赔由受益方(Hutcheson 等)提起。
- 指控是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过程中存在违反信托、包括重大过失的行为,造成信托损失。
- 抗辩是信托文件中的免责(exoneration)条款——受托人主张该条款已排除其对自身过失乃至重大过失的责任。
- 真正的难点在时间轴。被指控的行为横跨《1989 年根西信托法(Trusts (Guernsey) Law 1989,1990 年生效)》及其后修订前后的一段时期。因此合议庭必须先回答一个历史法律问题:在 1989 年成文法之前,根西的"习惯法(customary law)"是否允许受托人就重大过失免责?
之所以这个时间点至关重要:成文法之后的处理相对清楚(后续立法限制了对重大过失的免责),有争议的是之前那段由习惯法管辖的行为——这正是本案 3:2 分裂的战场。
争议焦点
在 1989 年成文法生效之前,根西习惯法下,一份信托免责条款能否有效排除受托人对重大过失(gross negligence)的责任?
英国 Armitage v Nurse 立场是:英文法允许免除一般过失乃至重大过失,只有不诚实(dishonesty)这一不可约减的核心免不掉。问题是——根西习惯法是否跟随这一英文立场,还是对受托人更严?
法院如何认定
枢密院以 3 比 2 的多数裁定:在 1989 年之前,根西习惯法允许受托人就重大过失免责。
- 多数(majority,3 人):Lord Clarke(主笔)、Lord Mance、Sir Robin Auld。多数认为,1989 年成文法之前的根西习惯法在这一点上与英文法立场一致——免责条款可以涵盖重大过失,体现对受托人责任的较宽容、较尊重合同自由的传统处理。
- 少数(dissent,2 人):Lady Hale、Lord Kerr。两位认为,受托人作为受信人(fiduciary)——在根西尤其负有"en bon père de famille(如善良家父般审慎)"的法定义务——不应被允许就重大过失免责;一般过失可以免,但重大过失的免除会侵蚀信托的根本。Lady Hale 的意见中甚至隐含质疑 Armitage v Nurse 是否被正确判决。
结论的实务含义直接而尖锐:受托人那段时期的免责抗辩在多数意见下成立——但这是建立在"准据法是 1989 年前的根西习惯法"这一前提上。换一个法域、换一个时间点,结论可能完全相反。
裁判理由(ratio)
- 免责条款的边界是"准据法问题",不是普世答案。同样一句"受托人对重大过失不负责",效力取决于信托的 proper law(准据法)怎么规定——根西、泽西、开曼、BVI、新加坡各不相同,本案多数与少数的分歧本身就证明了这一点。
- 边界还随时间移动。本案的关键不是抽象的"根西法如何",而是"哪一年的根西法"。1989 年成文法及其后修订改变了对重大过失免责的处理;被指控行为发生在立法前后,结论就随之不同。这对任何长期存续的家族信托都是警示:适用的是行为发生时的法,而非今天的法。
- 与 Armitage 的关系。Armitage v Nurse 确立英文法允许免除(含重大)过失、但不可免除 dishonesty 这一 irreducible core。Spread Trustee 多数大体沿用这一思路适用于 1989 年前的根西习惯法;而 Hale / Kerr 的异议代表了一条对受信人更严的进路——重大过失不应可被免除。这场未被多数采纳、却影响深远的异议,至今仍是学术与立法讨论的焦点。
- 立法回应的方向。多个离岸法域以成文法明确限制对重大过失的免责(如泽西、根西在成文法层面收紧),正是对这类争议的回应——把模糊的习惯法边界变成清晰的法定底线。
对中国家庭意味着什么
中国家庭在境外设信托时,免责条款常被销售方一句"标准条款,所有信托都这样写"带过。Spread Trustee 揭示的恰恰是:这句话省略了最关键的半句——同一条款在不同法域、不同年份的法定效力完全不同。具体到选址与起草:
- 把免责条款映射到准据法。设立人要问的不是"免责条款标不标准",而是"在我选的这个法域,受托人就重大过失到底能不能免责"。泽西 / 根西在成文法层面对重大过失免责有限制,受益人保护更强;若准据法对受托人更宽容,则二代受益人将来追究受托人重大过失的空间更小。
- 准据法选择是一项实质决策,不是格式选项。它直接决定将来家族成员(尤其二代)在受托人管理失当时能不能、以什么门槛起诉。这与 Armitage 的 irreducible core、Ivanishvili 中 anti-Bartlett 条款失效,是同一组治理问题的不同侧面。
- 注意"法会随时间变"。家族信托动辄存续数十年。Spread Trustee 提醒:适用的是行为发生时的法律版本——选址时要了解该法域的立法轨迹与修订倾向,而不是只看当下条文。
- 把免责条款与受托人尽调绑定。一份宽免责条款 + 一个缺乏独立判断、风控松散的受托人,是最危险的组合(参见 Zhang Hong Li v DBS 对受托人监督义务方向的讨论)。条款边界由法域决定,但实际风险由受托人质量决定。
- 底线仍在。无论法域如何宽容,Armitage 的 irreducible core(诚实、善意履行信托)不可被合同排除——这是免责条款再宽也跨不过的最低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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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6-05-29 · 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