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ENARIO · 境内企业接班 柱 2 创始人 / 二代视角 v1 草稿 · 2026-05-26

我有境内企业要接班传承

主要资产是境内公司股权 · 涉及章程 / 配偶 / 二代 / 代持 / 兄弟共创 / 政商关系

合成画像 · 非真实客户

你 55—68 岁 · 浙江 / 江苏 / 广东 / 山东 / 福建 沿海制造业或科技业 · 公司年营收 5—50 亿 · 个人 + 家庭持股市值 3—30 亿。境内股权占家庭资产 60—80%

你创业 20—35 年 · 早年 1—2 个兄弟或合伙人共创(部分以 50/50 或 49/51 平股)。配偶在公司有名义或实质角色(董秘 / 财务)。子女 1—2 人 · 大多海外读书 · 部分已回国但未在公司核心岗位。可能存在历史代持(早年员工 / 亲属代持)。

担心退休生活 · 担心的是"百年之后"或"突然出事"时公司治理是否能撑住 · 子女能不能接 / 兄弟会不会反目 / 配偶份额怎么算。

3 个最容易做错的事

01

用境外信托装境内股权

境内股权无法直接装进 BVI / Cayman 信托 —— 外汇 / 商务部 / SAFE / 民法典都有约束。强行装会触发 37 号文复登记 + 反洗钱 + 商务部审批 + 配偶共财问题。境内 doctrine 必须先解决 · 见柱 2 · STOP 03 境内股权为什么不能简单装进境外信托

02

50/50 平股 + 兄弟共创未做退出机制

平股 + 无章程预定退出 = 决策僵局 + 一方出事公司就垮。真功夫蔡达标潘宇海案(公开诉讼留痕 · 见柱 2 STOP 04)就是 50/50 + 夫妻离婚后 50% 股权传到大舅子手里 · 公司治理瘫痪。配偶 + 兄弟 + 二代多方权益必须在章程层预定。

03

没在公司章程里预定股东资格继承

新《公司法》(2024) § 90 默认 =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 除非章程另有规定。如果章程不预定 · 继承人自动取得股东资格 + 投票权 —— 但继承人可能没有经营能力。需要章程预定继承顺序 / 限制 / buy-back 机制。详见柱 2 · STOP 05 新公司法关键条款

推荐 PATH 起点

PATH · 柱 2 境内接班传承

境内接班 · 5 层复杂性 + 3 大工具 + 4 种路径

C 阶 8 站 ✓ 全部已发布 —— 从"组合炸弹"到"5 层复杂性"到"读判例"到"3 大工具(章程 / 有限合伙 / 一致行动协议)"再到"4 种接班路径"。6 个公开诉讼留痕案例(海鑫 / 真功夫 / 国美 / 雷士 / 山水 / 娃哈哈)每个对应具体法条切入。

8 stop · 约 50—70 分钟 · OP / X 阶 50+ 篇候选

→ 进入 PATH · 柱 2

3 个具体可以现在做的事

01

公司章程加 § 90 股东资格继承条款

明确"自然人股东死亡 · 其合法继承人是否自动取得股东资格 / 是否需经其他股东同意 / 是否触发 buy-back"。配合章程 · 股东资格继承条款

02

婚前协议 / 婚内财产协议明确股权归属

《民法典》§ 1062 婚后取得财产**原则上**是夫妻共同 · 离婚时配偶享 50%。婚内协议(§ 1065)可约定股权归一方所有 · 但要书面 + 双方签字 + 不损害善意第三人。详见柱 2 · STOP 06 夫妻共同财产穿透公司

03

一致行动协议 + 持股平台(有限合伙)

兄弟 / 二代之间锁定投票 = 一致行动协议(公开判例样本如雷士照明)。家族成员持股集中到一个有限合伙(GP / LP 分离 · 决策权与受益权分离)= 持股平台。详见柱 2 · STOP 07 三大工具

⚠ 灰色操作 · 你可能遇到的边界问题

境内接班场景**常见但灰色 / 不合规**的操作(披露 + 风险提示 · 非教 how-to):

引用

RELATED · CASE / CLAUSE / LAW

关联判例(公开诉讼留痕)

关联法条

  • 《公司法》(2024) § 84 优先购买权 · § 89 出资义务继承 · § 90 股东资格继承 · § 16 对外担保 · § 144 类别股 · § 192 关联交易
  • 《民法典》§ 1062 / 1065 / 1066 夫妻共同财产 · § 1071 非婚生子女继承
  • 《刑法》§ 271 职务侵占 · § 272 挪用资金 · § 201 偷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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