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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H 2 · 境内接班C 概念阶STOP 06 · 夫妻共同财产穿透

夫妻共同财产穿透公司

婚姻期间取得的股权大概率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配偶对股权的请求受公司形式阻挡 —— 《民法典》§ 1062—1066 明确允许穿透。主要实务工具是婚前协议 / 婚内财产协议· 配偶同意书用于特定交易场景(贷款 / 担保 / 大额转让)。

阅读约 6 分钟 民法典框架

TL;DR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权原则上属夫妻共同财产 · 即使工商登记夫或妻一方名下。离婚时配偶有权分割股权对应的财产份额(民法典 § 1062)。配偶分割股权突破公司形式 —— 即使是有限责任公司+ 章程对外限制 · 配偶仍可通过财产分割诉讼主张权利。主要实务工具:① 婚前协议(创业前明确);② 婚内财产协议(婚后约定);③ 配偶同意书(特定交易场景)。真功夫蔡潘案是这一机制的典型案例。

民法典的法律框架

《民法典》第三编 婚姻家庭 + 第七编 继承 共同构成夫妻财产 + 继承法律框架。核心条款:

§ 1062 ·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 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 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 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关键:"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涵盖股权增值 + 分红 + 股权出让收益。即使股权原始取得是婚前 · 婚姻期间的增值 + 收益仍是共同财产(除非约定排除)。

§ 1063 ·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① 一方婚前财产;②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③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④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关键婚前 取得的股权本金个人财产 · 但婚后该股权的增值 + 分红仍可能是共同财产(除非明确约定)。

§ 1065 · 夫妻财产约定(婚前 / 婚内)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关键:双方可以书面约定方式排除 § 1062 默认共同财产规则。这是境内 HNW 家族企业接班最常用的工具 —— 婚前协议 + 婚内财产协议

§ 1066 · 婚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形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在离婚情况下 · 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特殊情形:①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②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 · 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穿透公司"的法律机制

表面看 —— 股权登记在一方名下 + 公司是独立法人 · 配偶是股东 · 似乎不能主张股权。但民法典 + 司法解释共同建立了穿透机制

层 1 · 财产份额穿透

配偶不必成为公司股东 · 但有权分割股权对应的财产份额。法院通常做法:

层 2 · 股东资格穿透(部分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 16—18 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等司法解释规定:

实务工具 · 三层

工具 1 · 婚前协议(最常用 · 创业前明确)

大陆 HNW 人群越来越普遍使用婚前协议。典型条款:

实务地位:创业前 签的婚前协议法律效力最强。本知识库强烈建议所有计划创业的中国 HNW 家族必须有婚前协议。

工具 2 · 婚内财产协议(也叫"夫妻财产约定")

婚姻存续期间双方书面约定 · 民法典 § 1065 直接支持。典型应用:

注意:婚内协议规避夫妻共同债务(对第三方仍按民法典默认)+ 能损害子女权益。建议同步公证。

工具 3 · 配偶同意书(特定交易场景)

用在单次具体交易 · 是长期治理工具。典型场景:

实务地位:配偶同意书交易工具治理工具。长期夫妻财产归属必须用婚前 / 婚内协议解决。

真功夫案的反例

真功夫蔡潘案:蔡达标 + 潘敏峰夫妻共创 · 婚前协议 + 婚内协议 · 2006 离婚 → 潘敏峰 25% 股权"给" 蔡达标 → 蔡个人持股从 25% 变 50% → 与潘宇海平股 → 后续所有失败维度的起点。

如果 1990s 创业时蔡潘有婚前协议明确:

—— 那 2006 年离婚就不会触发 50/50 平股 · 后续所有失败维度不会发生。

大陆 vs 港澳台 vs 普通法系

简要对比:

跨境婚姻家族企业必须考虑多辖区的婚姻财产框架(参 X5 跨境接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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