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LOSSARY 家族信托 设立人侧

reserved powers

保留权力 · 本站推荐译法 / 也作"保留权" "留权"

设立人在 trust deed 中明文保留给自己的特定权力——例如投资指令权、变更适用法权、同意分配权。在法定安全边界内的保留不会导致信托无效;超出边界的保留则会触发 sham / illusory trust / 债权人触达等多重风险。

这件事的核心张力

家族信托的逻辑前提是"设立人把资产真正交出去"。极端情况下,设立人保留任何权力都可能动摇这个前提——一份完全没有保留权力的信托最纯粹,但实务中设立人几乎不会接受这种安排。

所以英美主要离岸法域都通过立法给出了明确的"安全清单"——哪些保留权力不会导致信托无效。这是一种实用主义的妥协:承认设立人需要一定保留,但把范围切死。

典型法定安全边界 · 以 Jersey Article 9A 为例

✓ 通常被认为安全的保留权力 投资指令权 / 同意分配权 / 任免受托人权(fiduciary 性质)/ 变更适用法权 / 增删受益人权(在受益人类别范围内)/ 接收信托账户与资产报告权 / 同意信托重大重组权
✗ 超出安全边界的保留(接近"未真正交出"的边) 日常交易直接处分指令权 / 信托银行账户签字与网银操作权 / 撤销整个信托的单方权力(在 settlor 自任 protector 配合下)/ "为自身利益行使"的明文授权 / 任意撤销已作出分配的权力

关键不在某一项——而在这些权力的组合。单独保留投资指令权很安全;但叠加任免受托人 + 否决分配 + 增删受益人 + 撤销信托 + 自任 protector,无论包在多漂亮的离岸壳里,都在 Pugachev 同一射程内。

Jersey Article 9A 的反向暗示

Jersey 立法清单的实务意义不只在"清单之内安全"——同时在"清单之外暗示风险"。如果某项保留没有进入安全清单,就意味着行业实务普遍认为它可能导致信托效力问题。这套立法逻辑后来被开曼、BVI、根西等离岸法域以不同形式采纳。

第一次出现 · 关键引用

Jersey Trusts Law Article 9A(设立人保留权力法定清单 · 多次修订)
Abdel Rahman v Chase Bank Trust Co [1991] JLR 103(Jersey · 反例 · Article 9A 的立法触发判例)
JSC Mezhprombank v Pugachev [2017] EWHC 2426 (Ch)(UK · 现代版超出边界判例)

看到这个词时可以追问的下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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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 Jersey Trusts Law · Article 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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