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知识参考 · 非个案法律意见 CC BY 4.0
管辖地

Cayman Islands 开曼

美元资产 / 投资基金 / STAR 信托 (purpose trust) 集中地 · 与 Jersey 并列家族信托双中心之一

页面类型:单一法域速览:帮你看一个法域的关键制度入口;不替代当地律师意见。

一句话结论:Cayman 常进入 STAR trust、基金和控股结构讨论;中国家庭需要先看目的信托、受托人监管、firewall 和税务透明度接口。

这页先帮你判断什么

如果你只有 10 分钟,先按顺序看下面这 3 步:

  1. 先看本页的制度速览和主要使用场景。
  2. 再看关键 statutes / regulatory points / trustee regulation。
  3. 最后回到 risks / cases / 横向对比工具做交叉核对。

具体个案仍需结合事实和当地法律意见判断。

证据卡与可引用摘要(展开查看)
作者法有承 · 主笔(合成)
审阅状态公开知识参考
最后更新2026-04-27
适用范围Cayman 信托与公司架构
证据等级STATUTE + REGULATOR + PRACTICE
专业边界仅作设立地初筛,不替代当地律师意见

速览

核心立法Trusts Act (Cayman) + STAR Trusts Law 1997 (现并入 Trusts Act Part VIII)
监管机构Cayman Islands Monetary Authority (CIMA)
永续期 (perpetuity)普通信托 150 年 / STAR 信托无永续期限
税务非居民信托零税;无遗产税;无资本利得税;无所得税
CRS参与管辖地 (自 2017)
语言英语;普通法系 + 衡平法
特殊工具STAR Trust (purpose trust) — 可用于慈善/非慈善目的

适合什么类型客户

不适合什么类型客户

核心立法

开曼信托制度由 Trusts Act (Cayman) 提供主框架,覆盖普通 discretionary trust、accumulation trust、charitable trust 等传统类型,并允许 settlor 在 deed 中约定 reserved powers。Trusts Act 于历次修订中已将 STAR Trusts Law 1997 的内容并入 Part VIII,使两套规则在同一立法体系内协调适用,避免早期版本下"两部法律两套术语"的实务摩擦。

STAR (Special Trusts — Alternative Regime) 是开曼对普通法信托的关键创新:它允许设立"目的信托 (purpose trust)",即信托并非为某个或某群可识别受益人持有,而是为一项明确的、可执行的目的存在。STAR 引入了独立的 enforcer 制度——由 enforcer (而非受益人) 享有强制受托人履职的法律地位,从而打破了普通法下"信托必须有受益人"的传统规则。STAR 信托无永续期限制,是家族慈善结构、PTC 控股、家族治理委员会持股等场景的首选工具。

Reserved Powers · 设立人保留权力

Trusts Act 允许 settlor 保留若干指定权力 (例如投资指令权、增加或排除受益人、撤销或修改信托、任免受托人等) 而不影响信托有效性。与 Jersey Article 9A 那种"明文清单 + 判例确认"的双重保险相比,开曼更依赖 deed 起草本身与 STAR 框架协同,但其灵活度在 STAR 信托内是最高的——因为 STAR 下设立人甚至可以保留对"目的"本身的解释权与变更权,由 enforcer 而非受益人监督执行。

Firewall · 外国判决与 forced heirship

开曼的防火墙规则规定:当信托明示选择开曼法为准据法时,外国法 (包括强制继承、外国婚姻法下的财产分割、外国法院针对受益人个人债务的执行令等) 不自动获得开曼法院的承认与执行。以 forced heirship 为基础提出的资产撤回主张,在开曼程序内不被支持。其结构思路与 Jersey Article 9 一致,区别在于 Jersey 拥有更长期的判例累积,而开曼的防火墙在司法实践中更多与基金/控股纠纷一同呈现。需要强调的是:防火墙仅在开曼司法范围内有效,外国法院对当事人本人仍可基于属人管辖作出判决,因此实务必须配合资产物理存放地与受托人住所做整体设计。

Trustee Regulation · 受托人监管

提供受托人服务 (trust company services) 须由 CIMA 发牌,分为 Trust Licence、Restricted Trust Licence、Nominee Trust 等不同类别。Private Trust Company (PTC) 在满足条件下可豁免完整 trust licence,但仍需在开曼有注册办事处与合规联系人。CIMA 对受托人公司在 KYC、AML、CRS 申报、董事适当性等方面持续监管,使开曼受托人体系与 BVI 相比在专业度和可问责性上更接近 Jersey 一档。

Tax / CRS

开曼对非居民信托、信托财产所得与资本利得均不征税,且无遗产税、无赠与税。这一税务中性是其在跨境结构中作为持有层 (holding layer) 的核心吸引力。与此同时,开曼自 2017 年起作为 CRS 参与管辖地履行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义务:信托作为申报金融机构 (Reporting FI) 时,须识别并申报 settlor、protector、enforcer、所有受益人 (含或然受益人) 的税务居民身份。中国税务居民客户因此须假设其开曼信托相关账户信息将被申报回中国税务机关,在结构搭建前完成税务路径合规规划。

Cost / Practicalities

设立成本通常在 30,000–80,000 USD 区间 (含律师费、受托人 set-up、PTC 建立、合规审查);年维护成本通常在 20,000–50,000 USD 区间 (含受托人服务费、注册办事处、CRS 申报、年审)。复杂结构 (PTC + STAR + 多层 BVI 控股) 上限可显著高于该区间。以上仅为公开市场区间,实际数字以服务商正式报价为准;服务商之间差异较大,建议同时获取至少两到三家报价进行对比,并参考本站服务商尽调清单。

代表性判例 / 司法定位

开曼 Grand Court 信托管辖传统 Cayman / 一般性 / 信托纠纷专门审理

开曼 Grand Court 的 Financial Services Division 长期审理跨境信托纠纷、受托人义务争议与基金清算事宜,已形成稳定的司法路径。其在受托人 Hastings-Bass 救济、信托变更、披露义务方面的处理与 Jersey、英属泽西判例相互参照,是普通法系信托司法网络的重要节点。

Schmidt v Rosewood Trust Ltd [2003] UKPC 26 Privy Council (源自 Isle of Man) / 受益人信息披露

枢密院判决虽源自 Isle of Man,但作为普通法系最高司法权威,其确立的"受益人对信托文件的查阅权属于法院酌情裁量、而非绝对权利"原则,被开曼及其他英属离岸法域普遍援引,是开曼受托人处理受益人披露请求时的核心参照。

与中国家庭相关的问题

与其他法域对比

相关条款 / 风险

主要来源

主笔说明法有承为本站合成主笔笔名,不是真实律师,不持有真实专业资格。本文为公开资料整理与方法论分析,不构成法律、税务或投资意见。

最后更新:2026-04-27 · 编辑部

深入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