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NZ · 2016 NZSC 家事 · 关系财产 最后审阅 · 2026-05-27

Clayton v Clayton

[2016] NZSC 29

Clayton 案是一个家族信托宣传里几乎不会被提到的判例——因为它把"信托是真的"这件事,从"安全"的同义词,变成了一句几乎没用的话。

新西兰最高法院 2016 年判决里,Vaughan Road Property Trust 既没有被认定为 sham,也没有被认定为 illusory。它在法律上完整有效。但 Mr Clayton 在 trust deed 上保留的那一组权力——任免受托人 + 增删受益人 + 为自己分配 + 修改 trust——被法院当作一束可估值、可分割的财产,整体纳入夫妻关系财产池。

这与 Pugachev 的 sham 路径形成镜像:Pugachev 说"权力够多,信托就不算真的";Clayton 说"信托可以是真的,但权力本身就是你的财产"。两条路径同时存在,意味着设立人保留权力的边界被双向收窄——不论你最后在哪条路径上被打中,结果都是资产暴露。

这个案子是关于什么的

Mark Clayton 与 Melanie Clayton 1989 年结婚,2006 年 12 月分居,2009 年婚姻解除。他们在新西兰生活,育有两个女儿。婚姻存续期间,Mark 已经是一个相当成功的商人,财富主要通过一组信托结构持有。

争议焦点是其中一个信托——Vaughan Road Property Trust(简称 VRPT),1999 年 6 月 14 日设立。这个时间点很关键:它不是婚前安排,而是在婚姻关系存续大约 10 年时设立的结构。

VRPT 的角色配置在普通法系信托里很容易踩雷:Mr Clayton 同时是设立人(settlor)、唯一受托人(sole trustee)、受益人之一(discretionary beneficiary),并在 trust deed 中担任一个特殊身份——"Principal Family Member"。trust deed 给这个身份配置了几乎不受约束的权力清单。 "全权信托"即 discretionary trust——受托人有自由裁量权决定何时、向哪一位受益人分配。

Mrs Clayton 在离婚程序中对 VRPT 发起了三层攻击:第一层主张它是 sham;第二层主张它是 illusory trust(即使不构成 sham,trust 本质也是假的);第三层主张——即便前两层都失败、信托真实有效——Mr Clayton 在 deed 下保留的权力束本身,按 Property (Relationships) Act 1976(新西兰关系财产法,简称 PRA)的"property"定义,构成可分割的关系财产。

Mark Clayton settlor + sole trustee + discretionary beneficiary + Principal Family Member Vaughan Road Property Trust 1999 年设立 · 婚内 discretionary beneficiaries 含妻子与两女 deed 配置的权力束 任免 · 增删 · 分配 · 修改 · 终止 PRA 财产定义下 "property" 触达分析

图 1 · VRPT 结构图。Mr Clayton 一人占齐设立人、受托人、受益人三个角色,再加一个"Principal Family Member"身份兜底所有控制权。

关键时间线

1989
Mark 与 Melanie 结婚
1999-06-14
VRPT 设立 · 婚内 · 距结婚 10 年
2006-12
夫妻分居
2009
婚姻关系解除
2013
Family Court / High Court 一致认定 VRPT 为 illusory trust
2015
Court of Appeal 推翻 illusory 结论 · 改以"权力束 = relationship property"分析
2016-03
NZ 最高法院判决 · 维持权力束分析路径

法院想清楚的三件事

新西兰最高法院依次拆解了三个问题。重点是:法院放弃了前两条路径,直接走第三条——而第三条比前两条更危险。

Q1
VRPT 是 sham 吗? sham 测试要求证明设立人与受托人有"共同意图"让信托文件不反映真实关系。在 Clayton 案,唯一受托人就是设立人本人——sham 的"双方共同意图"在概念上有点尴尬(一人怎么和自己有共同意图)。法院最终不走 sham 路径
Q2
VRPT 是 illusory trust 吗? illusory trust 概念是:deed 形式上设立了 trust,但 settlor 保留的权力如此之广,以至于不存在任何"对受益人的执行性义务",所以根本没有真正的信托。Family Court 与 High Court 都走了这条路。

但最高法院明确拒绝 illusory trust 这个分类——理由是:只要 deed 给受益人留下哪怕最低限度的可执行权利(受益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按 deed 行事),信托在法律上就成立。illusory 是一个不必要的中间概念。
Q3
权力束本身算"财产"吗? 这是判决的真正落点。新西兰最高法院一致认定:Mr Clayton 在 VRPT deed 下持有的那一组权力(任免受托人、增删受益人、为自己分配、修改信托条款、终止信托),整体上构成 PRA 第 2 条"property"定义下的"财产"。

理由是双重的。第一,PRA 立法用语极宽——"property"明文包含"任何种类的有形或无形利益"。第二,从经济实质看,当一个人同时是 sole trustee、discretionary beneficiary,并持有为自己分配信托财产的权力时,这一组权力等同于对信托财产的实质所有权

估值上,法院接受"权力的价值≈这些权力所能支配的信托净资产"。换句话说:VRPT 净资产实质上整体进入夫妻关系财产池。
最高法院的核心表述(中文意译)
"当一名设立人同时是唯一受托人、自由裁量受益人,并持有为自己分配的权力时,这一组权力整体上等同于对信托财产的实质所有权——它在 PRA 项下是 property。"
(中文意译 · 原文见附录段号引用)

这个案子常被讲错的地方

Clayton 在中文家办与离岸服务商的资料里出现频率不算高——这本身就是一种"误读",因为它对中国家庭离岸信托结构的杀伤力,可能比被反复引用的 Pugachev 还要直接。

Clayton 是把信托打成假信托的案子。
恰恰相反。最高法院明确拒绝了"假信托"和"illusory trust"两条路径。VRPT 在法律上是真实有效的信托。法院说服力最强的恰恰是这一点——不需要把信托打成假的,也能纳入分配。这与 Pugachev 的 sham 路径形成镜像。Pugachev 说"信托没立起来",Clayton 说"信托立起来了,但权力是你的资产"。
这是新西兰的特殊规则,对设在其他法域的信托没影响。
PRA 第 2 条对"property"的极宽定义确实是新西兰立法选择。但 Clayton 的分析逻辑——保留权力的经济实质等于所有权——在英国(Charman 的 financial resources 测试)、Cook Islands(Webb v Webb)、澳大利亚(Kennon 系列)都有平行分析。这不是新西兰孤例,是普通法系家事程序的共同趋势。一个中国家庭如果在新西兰、澳洲、Cook Islands、香港、新加坡任一法域有家事程序触发点,Clayton 路径都可能出现。
只要不自任受托人,就避开了 Clayton 风险。
不自任受托人确实降低 Clayton 风险。但 Clayton 的核心不是"settlor 兼任 trustee"这一个事实,而是权力清单的总量。如果你换了一个名义受托人,但仍保留任免受托人 + 否决分配 + 增删受益人 + 修改 deed 四项权力(不管挂在 settlor 名义下、protector 名义下、还是 investment adviser 名义下),从经济实质看你仍然能为自己取得信托财产。这种安排在 PRA 与平行分析下仍然构成"权力束 = 财产"。身份重组解决不了实质设计问题。
把信托写成"为了子女传承"就不算婚姻安排。
这是中国客户常见的自我安慰。Clayton 案的 VRPT 受益人正是包括妻子和两个女儿。法院不看 deed 上写了什么用途字样,看的是权力实际配置。Brooks v Brooks 早在 1996 年就告诉我们,nuptial settlement 不要求 deed 出现"婚姻"字样——只要安排在功能上为婚姻一方持续提供 provision,就可能被识别。Clayton 把这个逻辑从"是否为婚姻安排"推进到"权力本身是否为财产"。

四种误读共同的问题:把 Clayton 当作一个关于"特定身份组合"或"特定法域"的孤立判决。它真正确立的规则是——只要 settlor 不真正放弃控制,普通法系家事法院总有办法找到一条触达路径。

对中国家庭意味着什么

Clayton 对中国家庭的相关性,体现在一个非常具体的场景里:婚内设立的"防御性"家族信托——这是中国一代企业家在婚姻出现裂痕、商业风险升高、或财富快速积累后,最常被推销的"保险方案"。

典型的销售话术是这样的——企业家在中国境内有重大资产(公司股权、流动资金、房产),婚姻关系出现紧张,律师或私行建议在新西兰 / Cook Islands / 库克群岛设立离岸信托,把流动财富放进去,受益人写为子女或全体家庭成员,settlor 自任 trustee(或挂一个名义受托人但保留全套控制权)。当事人理解为:"这样婚变时配偶就分不到了。"

Clayton 直接告诉读者:这种结构在普通法系家事程序里,几乎完美命中"权力束 = 财产"分析框架。婚内设立 + 婚后资金注入 + 单方意志 + 全套保留权力——四个要素叠加,法院不需要打 sham,不需要论证 illusory,直接走 Clayton 路径。

三个高频痛点:

风险提示:本站对此类"婚变保险型"离岸信托的态度是——这是灰色操作,不是合规规划。法院在多个普通法系法域已经反复表态,不会承认"瞒着配偶设立 + 保留全套控制 + 婚变前突击"的安排。从 Pugachev 到 Clayton 到 Webb v Webb,普通法系家事程序的工具箱在持续扩展,不在收缩。

本站会在后续课程中,把 Clayton 与 Charman、Pugachev、Webb v Webb 串成"离婚信托四案"做对比阅读——nuptial settlement 路径、financial resources 路径、sham 路径、权力束 = 财产路径,分别看法院在什么前提下用哪一把刀。当前你正在读的是单独的判例摘要。

以下是附录,给想看原文、判决段号、相关案例和后续阅读的读者。普通读者读到上面为止已经掌握了这个案子的核心。

附录 · 来源与引用

原始判决

关键论证(待专业人士复核段号)

相关判例 · 离婚信托四案对照

相关条款

概念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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