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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 债权人 / 清算人追索 · source-grounded

信托权益跨境转移,先问权益还在不在

Akers and others v Samba Financial Group · [2017] UKSC 6 · UK Supreme Court · 2017

证据卡与来源记录
作者法有承 · 主笔(合成)
审阅状态公开知识参考
最后更新2026-05-29
适用范围United Kingdom · 债权人 / 清算人追索 · 中文尽调阅读
证据等级CASE · primary_uksc
专业边界非法律、税务或投资意见;判例结论依事实背景适用,不可机械类推。

为什么这个案子值得读

一家开曼公司的清算人,想把一笔价值约 3.18 亿美元、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沙特银行股份追回信托。英国最高法院 2017 年 2 月 1 日的回答是:当信托财产位于一个不承认普通法信托、不区分法律所有权与衡平权益的法域时,能不能把它追回来,首先取决于资产所在地法(lex situs),而不是英文法里"它本来属于信托"这句话。

这是 SICL / Saad / Al-Sanea 这场跨境清算大案的第一阶段。它先用破产法(s.127)一条路走不通,逼着清算人后来改走 knowing receipt——也就是 2023 年的 Byers v Saudi National Bank [2023] UKSC 51。两个判决要连起来读。

事实背景

当事人与资产可以压缩成一条链:

关键的法域错配在于:股份的所在地(situs)是沙特阿拉伯,而沙特法不承认普通法意义上的信托,也不区分法律所有权与衡平权益。股份一旦在沙特登记到 Samba 名下,按沙特法,登记就是所有权的终局认定。SICL 清算人提起诉讼,第一波主攻是英国《1986 年破产法》第 127 条。

争议焦点

本阶段最高法院要决定的核心问题非常技术、但影响极大:

表层问题

Al-Sanea 把 SICL 受益的股份转给善意购买人(bona fide purchaser)、从而"overreach"(超越 / 涤除)SICL 的衡平权益——这算不算《1986 年破产法》s.127 意义上的 SICL 财产"处分(disposition)"?若算,则在清算开始后未经法院许可即为无效。

底层问题

一个在英国 / 开曼法下设立、但标的是外国 situs 财产的信托,其衡平权益能否对抗依当地法完成的转让——还是说衡平权益是否"幸存"完全交给 lex situs 判断?

法院如何认定

英国最高法院一致(unanimous)驳回了清算人、准许 Samba 的上诉。主笔为 Lord Mance,Lord Neuberger、Lord Sumption、Lord Collins、Lord Toulson 同意(其中数位另有补充意见,但结论一致,无异议判决)。

核心认定:s.127 "neither aimed at nor apt to cover" 衡平权益的转移——它针对的是清算中公司把自己法律上拥有的资产转给第三人、损害债权人这种情形。SICL 对沙特股份只有衡平权益、没有法律所有权,这种权益的涤除不落入 s.127 的"处分"。Lord Neuberger 进一步指出,"disposition" 通常需要"a disponor and a disponee"(处分人与受处分人);在转让给 Samba 时,SICL 的衡平权益"effectively disappeared"(实际上消失了),并没有发生从 SICL 到他人的处分。

裁判理由(ratio)

对实务真正重要的,是判决背后这套冲突法逻辑:

对中国家庭意味着什么

很多中国家庭的离岸架构是"离岸公司 + 境外银行账户 + 信托"的组合,标的资产却常常落在不承认信托、或对登记 / 善意购买人有强保护的法域(境内股权、境内不动产、某些中东 / 大陆法系市场的证券)。Akers 给出的提醒不是"信托没用",而是"信托的执行受制于资产所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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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6-05-29 · 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