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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SK 柱 2 · 婚姻与传承 严重度 · 高 三轨穿透 · 普通法 + 大陆法 + 程序法 最后审阅 · 2026-05-27

配偶反向 + 信托资产追索

配偶在离婚或丧偶时通过 Charman / Crociani / 婚姻法解释 II 三轨追索家族信托资产——并不要求证明 sham trust · 仅靠"分配习惯 / 程序传唤 / 婚内财产" 即可让信托资产被纳入分割

中国客户对"家族信托保护资产" 的最常见心理是—— deed 一签 · 资产就不再属于设立人· 配偶离婚时无法触达。这个判断在 1990 年代的英美法系曾经基本成立。但 2007 年 Charman v Charman 之后 · 实务上彻底改变。

现代配偶追索信托资产的路径有三条独立的轨道——任何一条单独成立 · 信托资产都可能落入分割:(i) Charman 框架(financial resource)——不否定信托 · 但把信托视为配偶"可控资源" 计入分割 · (ii) Crociani 路径(程序传唤)——把信托整体强制传唤进入离婚法庭 · (iii) 婚姻法解释 II 第 6—8 条(中国大陆)——婚内由配偶通过股权 / 信托规避配偶财产权的认定。

中国家庭最具杀伤力的事实模式是——三条路径并行存在。即便其中一条因法域 / 事实不成立 · 另两条仍可激活。客户与销售方过去常依赖的"做一个普通法系信托就配偶动不了" 在 2025—2026 已经基本失效。

这个风险是什么

配偶反向追索的核心场景是——夫妻一方(典型是设立人 · 即家族财富的主要创造者)名下名义资产不足以满足配偶在离婚或丧偶时的合理需求· 而家族信托内沉淀着大量历史资产。配偶方律师启动追索路径试图触达信托资产。

三轨穿透路径详解

1. Charman 框架(financial resource · 普通法系家事程序)

Charman v Charman [2007] EWCA Civ 503 确立的现代英国家事法核心——不否定信托是有效信托· 但在做 ancillary relief(财产分割)时把信托视为配偶"可获取的财务资源"(financial resource)· 直接计入分割基数。法院判断标准:

这条路径不需要证明 sham trust——它接受信托是真信托 · 但仍然把它当作配偶可控资产。这件事让客户与销售方"我们用了顶级离岸 + 真信托不会被打穿" 的预期完全失效。

2. Crociani 路径(程序传唤 · 离岸辖区可访问性)

Crociani v Crociani [2014] UKPC 40(枢密院 · 泽西法)确立——离岸信托不再是程序避风港。家事法庭可以将受托人传唤至本辖区法院作证 · 提供信托文件 · 并据此判断信托资产纳入分割。Crociani 后多个枢密院判例延续这一路径(Whaley v Whaley · Brooks v Brooks)。

3. 婚姻法解释 II 第 6—8 条(中国大陆 · 大陆法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 的解释(二)》2025 年发布 · 对夫妻一方婚内通过股权 / 信托 / 借贷规避配偶财产权的认定提供详细规则。第 6—8 条核心:

这条路径对中国大陆客户最有杀伤力——它不依赖普通法系· 直接通过中国法院执行。中国设立人在大陆有不动产 / 银行账户 / 上市公司股权时 · 中国法院能直接处分。

什么样的事实模式会触发这个风险

配偶追索信托资产事实模式

✗ 高追索风险事实组合
  • 设立人 = 主要受益人 + 配偶不在受益人之列
  • 信托资金来源为婚内共同财产
  • 设立时未告知配偶 / 未取得书面同意
  • 多年分配习惯接近"按设立人 LoW 100% 执行"
  • 受托人审议留痕薄弱
  • 设立人在中国大陆有大量资产 · 中国法院可执行
  • 婚内信托设立日期临近离婚 / 婚姻危机
✓ 较低追索风险事实组合
  • 信托资金来源为婚前个人财产
  • 配偶已书面同意并参与信托设立
  • 配偶为受益人之一
  • 多年分配均匀分布 · 不只流向设立人
  • 受托人有独立审议 + 拒绝设立人请求历史
  • 跨境架构清晰 · 资金路径合法
  • 婚前协议(不是婚后协议)规范明确

实际后果

真实情境观察

Charman v Charman[2007] EWCA Civ 503 · UK

现代英国家事法核心判例——信托被视为 financial resource · 计入婚姻财产分割基数。不否定信托效力但把信托资产视为配偶可获取资源。本案后多国家事法庭沿用 Charman 框架。

Crociani v Crociani[2014] UKPC 40 · Jersey/UK PC

枢密院判例——离岸信托不再是程序避风港。家事法庭可以传唤受托人 · 提供文件 · 据此判断信托纳入分割。中国家庭典型架构(开曼 / BVI 信托 + 大陆 settlor)在 Crociani 路径下程序上完全可被穿透。

Quan v Bray[2017] EWHC 597 (Fam) · UK

华人家庭离婚 · 信托配偶追索的典型英国案例。法院在评估信托资产的可获取性时 · 考察了设立人与受托人的多年互动模式。设立人对受托人的实际影响力被纳入判断。

婚姻法解释 II 第 6—8 条 20252025 · 最高人民法院

2025 最高院《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明确——婚内股权转让 / 信托设立 / 大额赠与规避配偶财产权的 · 配偶有撤销权 / 追索权。这一规则与 Charman / Crociani 路径独立 · 但作用方向一致——配偶在中国大陆的追索路径被法定明确化。

龙湖吴亚军离婚 2012 离岸信托架构2012 · 中国大陆 + 离岸

龙湖地产 2012 年离婚案中 · 双方在上市前已构建较为复杂的离岸信托架构 · 实际分割结果反映了"信托不是完全屏障" 的现实——市场观察了双方资产分配的实际数据。

这个风险怎么管理(合规路径)

01
婚前 / 婚内信托设立必须取得配偶知情书面同意 信托设立 · 尤其是大额资金注入信托 · 需要配偶书面知情同意。同意书写明:信托结构、初始资金、受益人安排、分配规则。这份文件是后续配偶追索的直接抗辩证据。一些客户对此抗拒——但相比于后续可能的 50% 分割 · 这是必要成本。
02
资金来源严格区分婚前 / 婚后 信托内资金来源必须文件化区分——婚前个人 vs 婚后共同。后续 Charman / 婚姻法解释 II 评估时 · 法院按资金来源逐笔判断。婚前资金部分较易抗辩 · 婚后共同部分基本无法保留。
03
受益人结构避免设立人 = 主受益人 若设立人是主受益人 + 配偶不在受益人之列 · Charman financial resource 评估时几乎必然按"配偶享有资源" 计算(因为信托是设立人的资源 · 婚内财产分割时配偶有请求权)。建议受益人结构包含配偶 · 或受益人主要为子女 / 下一代 · 设立人仅为 letter of wishes 表达层。
04
分配习惯多元化 多年分配习惯严重影响 Charman 评估。建议:分配覆盖多个受益人 / 多种用途 / 多个时点 · 不集中于设立人。每笔分配有受托人独立审议留痕。"100% 设立人 LoW 执行" 的分配习惯让配偶律师在 Charman 测试中得分极高。
05
婚前协议 + 中国法 / 普通法系双向有效 婚前协议设计需同时符合普通法系 Radmacher 标准(公平 / 独立法律建议 / 充分披露)+ 中国大陆民法典 婚前财产协议有效要件。仅一方有效的婚前协议在跨境配偶分割中可能落空。

⚠ 灰色操作披露 · 不教 how-to · 仅警示

市场上销售的若干"配偶动不了信托" 路径(披露但不推荐):

法条与监管反制:UK Matrimonial Causes Act 1973 § 25 · UK Family Procedure Rules 2010 · PRC 民法典 第 1062—1064 条(夫妻共同财产)· PRC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 2025 · Jersey Trusts Law Article 9 · Cayman Trusts Law(firewall provisions)。

处罚案例参考:Charman / Crociani / Whaley / Quan v Bray · 龙湖吴亚军 2012 · Brooks v Brooks · 多个 UK / Jersey / 中国大陆案例。

关键认知

家族信托对配偶不再是完全屏障。三轨穿透(Charman / Crociani / 婚姻法解释 II)的任一条都可单独激活 · 三条并行的现实意味着配偶追索几乎必然找到至少一条路径。这件事的合规路径不是"找一个更好的法域" · 是从设立起就让配偶参与· 让信托结构本身具有抗追索的实质基础(资金来源 / 受益人 / 分配习惯 / 婚前协议)。

以下是附录。给想看判例原文 / 相关条款 / 法规的读者。

附录 · 关联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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