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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追踪 2025 解释(二) · 约 6 分钟阅读

"配偶不签字 · 股权转让无效" · 这话现在不对了

过去 30 年中国家族企业有一条"防御金句" —— "股权转让必须配偶签字 · 否则无效"。律师告诉你的、私行 RM 告诉你的、家族办公室告诉你的 · 都是这句话。

2025 年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这条金句的字面理解不再成立。

新规则的核心一句话 ——

"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 另一方仅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

注意这里的关键 —— 不当然无效 · 但不等于配偶没保护。这条规则把"对外交易安全"和"对内夫妻权益"拆成了两层。如果你只听了"现在不签字也行" · 那你接下来会踩的坑可能比从前多。

规则的真正含义 · 不是配偶失权 · 是分两层

这条规则有两个层次 · 分别在两个法律领域 ——

第一层 · 对外的交易安全(公司法层面)

登记股东在公司登记、股东名册、章程和工商系统里是谁 · 通常决定公司对外识别谁行使股东权利。配偶虽然可能在夫妻内部享有财产权益 · 但不当然成为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

意思是 —— 受让人按照登记信息去做交易 · 配偶事后说"我没签字" · 不能因此推翻交易。这保护的是商事交易的确定性—— 受让人不必每次买股权前都去查股东的婚姻状态。

第二层 · 对内的夫妻权益(婚姻法层面)

解释(二)没有否定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它只是说 —— 未经配偶同意不当然让对外股权转让合同无效。配偶仍可以通过 ——

—— 维护权益。配偶的钱没有消失 · 只是不能直接撤销对外交易

恶意串通例外 —— 这是给配偶留的口子

解释(二)明确保留了"恶意串通"作为例外。一旦认定恶意串通 · 转让合同仍然可被宣告无效或受影响。

什么是恶意串通?常见情形 ——

这些情形组合在一起 —— 配偶或债权人可以主张这是规避义务的虚假交易 · 而不是真实的商业转让。

所以如果你是登记股东 + 想做真实股权转让 —— 必须保留:

没有这些文件 —— 你的"家族内部安排" 在诉讼中很容易被重构为规避配偶或债权人的交易。

对家族传承的 4 个直接影响

1 · 遗嘱不能只写"股权给谁"

遗嘱通常只能处理被继承人可处分的财产权益。如果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 —— 配偶 50% 的份额遗嘱处分不了。遗嘱只能处分被继承人自己的 50%。

意思是 —— 你不能用一份遗嘱说"我名下的全部公司股权给小儿子"· 这只能处分你自己的份额。配偶那 50% 仍按配偶意愿处理(如果配偶健在)· 或按法定继承(如果配偶已故)。

2 · 章程必须明确继承和转让规则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东资格继承、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继承人是否必须满足条件 —— 都应事先写在章程里。否则继承人 + 配偶可能都想做股东· 但其他股东不愿意接受 · 触发争议。

3 · 婚内财产协议和股东协议要配合

配偶权益、表决权、收益权、退出安排要形成可解释链条。不能让三份协议互相打架——

—— 这三份打架的时候 · 法院按字面看哪个先签、哪个更明确。要让它们一致

4 · 信托或持股平台不能替代配偶同意

把股权放入信托或有限合伙 —— 也不能消灭既有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如果出资款是夫妻共同财产 · 即使股权转入信托 · 配偶仍可以在离婚 / 继承中主张权益(参考 龙湖吴亚军离婚案 —— 那案的成功 · 是因为提前 4 年设立独立信托 · 不是设了信托就行)。

过去的金句 → 现在的新问法

过去很多人把问题简化成 ——

"股权转让要不要配偶签字?"

现在更准确的问题是 ——

家族企业年度体检 · 不应只看工商登记 —— 而应同时看家庭财产文件。这是解释(二)之后的合规标准

⚠ 销售方常说 · 但你应该警惕的几句话

"现在不用配偶签字了 · 你随便转" —— 错。解释(二)让对外交易不当然无效 —— 但配偶仍可通过财产分割、损害赔偿、恶意串通例外维护权益。如果你做明显规避配偶的转让 · 仍然有被认定恶意串通的风险。

"把股权放进信托就跟配偶无关了" —— 错。如果出资款本身是夫妻共同财产 · 信托内的股权仍存在配偶权益。除非提前用一方个人财产出资 · 或在婚内协议中明确归属。

"用关联公司低价收购" —— 错。低价 + 关联方 + 离婚前的组合 · 是恶意串通的教科书证据。一旦认定 · 转让可被推翻。

"父亲一句话遗嘱就能把股权传给儿子" —— 错。如果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 · 父亲只能处分自己的 50%。母亲那 50% 必须另行处理。

对你的实际行动建议

如果你已经做过家族股权转让 · 保留完整文件链(估值报告 / 付款凭证 / 决议 / 章程依据 / 配偶知情 / 税务处理)。这是未来反方主张"恶意串通"时唯一能挡的盾。

如果你计划做家族股权转让 · 不要省略独立估值 + 真实付款 + 配偶知情这三步。哪怕配偶后来反悔 · 有了这三步你也站得住脚。

如果你是登记股东的配偶 · 这次规则变化让你不能再依赖"反正没我签字就无效"。主动了解家族公司股权状态、出资来源、转让历史 —— 必要时通过婚内财产协议明确权属。被动等待已经不够安全

如果你是家族企业一代主笔 + 婚姻状态稳定 + 子女接班 · 把传承文件做成一套链—— 婚内财产协议 + 章程 + 股东协议 + 遗嘱 + 信托(如有)—— 让它们互相校验 · 不打架。一年至少 review 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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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来源:本文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最高法发布资料 + 多家律所综述整理。具体股权转让方案应咨询专业律师。

法条 + 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 《民法典》§ 1062 共同财产范围 · § 1066 婚内分割请求权
  • 《公司法》§ 84 股权转让 · § 88 出资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链接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资料:链接

最后更新:2026-05-27 · 法有承 · 本页是公开规则点评 · 不构成法律 / 婚姻 / 公司法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