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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追踪 2025 解释(二) · 约 7 分钟阅读

解释(二)出来 · 一方说"配偶管不到我" · 一方说"我能撤销一切" · 都错

2025 年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发布后 · 律师圈、家办圈、私行 RM 圈、企业家自己 —— 立刻出现两种对立的误读

登记股东方常说 ——

"股权登记在我名下 · 我转给谁都没问题 · 配偶管不了。"

配偶方常说 ——

"这是夫妻共同财产 · 我不同意 · 所有转让都无效。"

两种说法都错。这条规则的真正含义是 —— 把对外交易安全对内夫妻权益拆成两层来管。对外不能轻易推翻交易;对内可以通过分割、追索、恶意串通例外维护权益。误读这层关系的家族企业 · 接下来 3 年会大量翻车

为什么这条规则对家族企业这么重要

家族企业股权经常登记在创始人一人名下。这是中国民营企业 30 年的常态 —— 父亲创业 · 公司股权登记父亲名下 · 但出资来源、增值过程多数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

登记在一人名下不代表婚姻家庭内部没有共同财产问题。尤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经营、投资、股权增值形成的权益 · 配偶可能主张共同财产利益。这是中国《民法典》§ 1062 的基本立场 —— 婚后所得是共同财产。

过去在实务中 · 反复出现这几个争论 ——

解释(二)给出了方向 —— 不能简单以未经配偶同意为由否定登记股东与第三人的股权转让合同 · 但如果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权益 · 则另当别论

这是对家族传承的一个重要提醒 —— 外部交易安全内部夫妻财产分配是两套问题。两套都要管 · 但分开管。

误读 1 · "我登记股东 · 转给谁都行 · 配偶管不到"

这是登记股东方最常见的误读。解释(二)的重点是在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层面维护交易安全 —— 公司股权在市场交易中需要可预期性。如果所有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转让都要事先取得配偶同意 · 交易安全会受到很大冲击。

但这不等于配偶权益不存在。配偶仍可能在内部财产分割中主张 ——

所以登记股东不能把这条规则当成"传承重组免配偶沟通"的工具。如果你 ① 转让发生在离婚前 ② 价格明显异常 ③ 受让方是关联方 ④ 没有真实付款 ⑤ 转让后仍由你实际控制 —— 这是恶意串通的教科书证据。一旦认定 · 转让被推翻。

误读 2 · "夫妻共同财产 · 我不签字 · 一切无效"

这是配偶方最常见的误读。过去 30 年实务里 · "未经配偶同意股权转让无效"是律师告诉很多企业家配偶的标准说辞。解释(二)直接否定了这种简单理解。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同时处在公司法和婚姻家庭法的交叉处 ——

解释(二)的价值在于区分这两层 ——

这对家族企业传承尤其关键 —— 因为很多"传承安排"本质上也是股权转让、赠与或重组。如果配偶方继续按旧逻辑"反正没我签字 · 就能撤销"操作 · 在新规则下会败诉。

家族传承文件该怎么改 · 4 个具体调整

第 1 · 股权转让文件不能只写公司法逻辑

如果股权来源涉及婚后经营收益 · 转让文件里至少要说明 ——

这些信息不是为了"求配偶签字" —— 是为了未来反方挑战时白纸黑字站得住脚。

第 2 · 子女接班不能只靠低价转让

父亲以明显低价把股权转给某个子女 —— 如果没有合理商业理由 + 母亲或其他继承人不知情 —— 未来很容易被质疑为损害共同财产或继承权益。

替代方案 —— ① 按合理估值转让 · 用赠与税合规处理价差 ② 通过家族信托过渡 · 而不是直接转给子女 ③ 母亲明确签字同意(一份知情确认书)④ 设计分阶段转让(一部分转一次 · 分多次完成)。

第 3 · 章程和股东协议要补配偶场景

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可以设计 ——

但这些安排不能替代婚姻财产协议 —— 也不能对抗所有内部家庭权益主张。这是对外设计 · 配偶对内权益还要单独安排。

第 4 · 遗嘱要区分"我的份额"和"夫妻共同份额"

遗嘱不能处分配偶的共同财产权益。如果遗嘱写"本人全部股权由长子继承" —— 但股权属于婚后共同财产 —— 配偶 50% 权益于继承分割。遗嘱实际只处分被继承人自己的 50%。

正确写法 —— "本人持有 X 公司股权中属于本人个人财产部分由长子继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按法律规定与配偶分割"。这种表述明确承认配偶权益· 反方难以挑战。

律师 / 家办做股权传承前 · 12 项审查问题

这是 2025—2026 年所有家族企业股权传承前应当跑一遍的清单:

  1. 这笔股权取得于婚前还是婚后
  2. 出资来源是什么(个人财产 / 共同财产 / 家族赠与)?
  3. 股权增值是否主要发生于婚后?
  4. 配偶是否知情?是否签过确认书
  5. 受让人是谁?是否为关联方
  6. 转让价格是否合理(独立估值支撑)?
  7. 是否存在赠与或低价转让给特定子女
  8. 是否有离婚 / 分居 / 再婚 / 婚外子女背景?
  9. 章程是否限制配偶或继承人进入公司?
  10. 股东协议是否有退出和回购价格
  11. 遗嘱是否只处分登记股东名下权益?
  12. 是否可能被债权人或其他继承人挑战
⚠ 销售方常说 · 但你应该警惕的几句话

"解释(二)出来 · 你随便转 · 不用问配偶" —— 危险。解释(二)让对外交易不当然无效 —— 但配偶仍能主张分割 / 损害赔偿 / 恶意串通例外。如果你转让有规避痕迹 · 在离婚或继承诉讼中很容易翻车。

"我把它放进信托 · 反正配偶找不到" —— 危险。如果信托财产来源是夫妻共同财产 · 配偶在离婚 / 继承中仍能主张权益。信托不是配偶权益的橡皮擦。

"低价卖给我兄弟 · 走过场就行" —— 危险。低价 + 关联方 + 没真实付款 · 是恶意串通的"三联画"。司法实务中这种案件被推翻的概率很高。

"我让会计师改一下估值" —— 危险。估值需要独立第三方· 不能是有利益关系的会计师 / 评估机构。一旦被发现估值不独立 · 整份转让被推翻。

对你的实际行动建议

如果你是登记股东 · 计划做股权传承 / 重组 · 在新规则下 · 你需要在转让前完成四份文件的联审 ——

  • ① 公司章程
  • ② 股东协议 / 一致行动协议
  • ③ 婚内或婚前财产协议
  • ④ 遗嘱或股权赠与 / 转让文件

如果这四份文件彼此不一致 · 股权传承越早落地 · 未来争议越大。最稳的做法是 · 找律师把这四份文件做同步设计 · 而不是各做各的。

如果你是登记股东的配偶 · 别再依赖旧的"反正没我签字就无效"。主动 ——① 了解家族公司股权状态、出资来源、转让历史 ② 通过婚内财产协议明确权属(不是不信任 · 是合规) ③ 关注大额转让 · 留意是否有规避痕迹 ④ 如有疑虑 · 找独立律师评估。

如果你是家族企业一代主笔 · 这条规则不是"对你有利"或"对你不利" —— 是把规则说清楚了。你能做的真实操作变多了 · 但要符合规则。最贵的不是合规成本 · 是 5—10 年后家族成员撕逼的诉讼成本。提前 review · 比事后救火便宜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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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来源:本文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最高法 2025 年新闻发布材料 + 《公司法》+《民法典》整理。具体股权转让方案应咨询专业律师。

法条 + 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 《民法典》§ 1062 共同财产范围 · § 1066 婚内分割请求权
  • 《公司法》§ 84 股权转让 · § 88 出资义务 · § 90 压迫性回购
  • 最高人民法院 2025 年新闻发布材料

最后更新:2026-05-27 · 法有承 · 本页是公开规则点评 · 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