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与遗嘱冲突
公司章程预定的继承安排与遗嘱安排不一致时 —— 章程优先 · 遗嘱可能整体或部分失效
中国家庭安排境内股权传承时常用遗嘱作为主要工具——这是中国家事律师最熟悉的领域 · 客户接受度高 · 起草成本低。
但遗嘱在境内股权传承中的效力有一个被严重低估的约束——公司章程。如果章程对股东资格继承有预定 · 而遗嘱安排与之不一致 · 章程优先于遗嘱。
这意味着——花精力起草的遗嘱可能整体或部分无法执行。继承人即便取得遗嘱认证 · 在公司层面仍可能因章程限制而无法成为股东。结果是:继承人取得的不是"股权"· 而是"对应价值的现金补偿"——这种结果在大多数家庭里不是设立人想要的。
这个风险是什么
核心是公司法第 90 条(2024 修订)中的"章程另有规定除外"——这个例外条款建立了章程优先于法定继承(包括遗嘱继承)的规则。
公司法 · 第 90 条(再次引用)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 · 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 ·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规则的层次顺序是这样的:
- 公司章程 · 如果对股东资格继承有明确规定 → 章程规定优先
- 遗嘱 · 如果章程没规定或允许遗嘱处分 → 遗嘱优先于法定继承
- 法定继承 · 如果遗嘱无效 / 不存在 → 按民法典继承编默认规则
所以问题是——当遗嘱与章程冲突时(典型情境:遗嘱说"股权由所有子女平等继承"· 章程说"股权只由长子继承")· 法院按章程执行。遗嘱中对股权的安排无法生效。
典型冲突情境
遗嘱安排 vs 章程规定 · 冲突时的处理
| 遗嘱安排 | 章程规定 | 实际结果 |
|---|---|---|
| "股权由 A · B · C 三个子女均分" | "股东资格只由长子 A 继承" | 章程优先 · A 继承股东资格 · B · C 取得股权对应价值 |
| "股权由长子 A 继承" | "股东资格须经其他股东 2/3 同意" | 遗嘱失效 · 须按章程取得其他股东同意 |
| "股权由配偶继承" | "股东资格不被继承 · 仅取得财产份额" | 配偶不取得股东资格 · 仅取得股权对应价值(由公司或其他股东收购) |
| "股权由 X 信托继承"(注:境内股权进信托本身有外汇 / SAFE 问题) | "股东必须为自然人" | 遗嘱失效 · 信托无法成为股东 |
| "股权由未指定继承人继承" | 没有特别规定 | 按法定继承 |
为什么这件事常被忽视
中国家庭立遗嘱时经常没有同步查阅公司章程。原因是:
- 章程通常由设立时律师起草· 多年没人翻看
- 章程修订涉及股东会决议 + 工商变更 · 成本高 · 大家拖着
- 遗嘱律师不一定是公司法律师——两个领域专业人员不沟通
- 家庭觉得"我家公司就我说了算" · 没意识到章程是独立法律文件
等到设立人去世 / 继承人开始执行遗嘱时 · 才发现遗嘱与章程冲突——这时章程修订已经不可能(设立人已经不在)。继承人陷入复杂诉讼。
什么样的事实模式会触发这个风险
- 原始章程预定不被察觉——设立公司时律师按模板加入了"股东资格继承须经其他股东同意" 等限制 · 设立人没注意
- 多年公司发展后章程未更新——公司从单一股东变为多股东 · 章程没修订 · 跨阶段规则混乱
- 有外部股东(投资人 / 合伙人)——章程为保护其他股东设置了股东资格继承限制
- 遗嘱起草时没看章程——家事律师按继承法默认规则起草遗嘱 · 不知道章程已经设置例外
- 章程在不同阶段被多次修订——历史版本之间存在内部矛盾 · 解读困难
这个风险怎么管理
01
遗嘱起草前 · 强制审查公司章程
家事律师在起草涉及公司股权的遗嘱时 · 必须先逐条审查公司章程——特别是股东资格继承条款、股权转让限制、其他股东同意要求、未成年股东处理等。这一步是遗嘱有效的前提· 不是可选项。
02
章程修订与遗嘱起草 · 同步进行
如果章程与设立人意愿不一致 · 必须先修订章程· 再起草遗嘱。修订章程涉及股东会决议(通常需要 2/3 以上同意)· 是设立人在世时必须完成的事。设立人去世后章程修订极其困难——剩余股东 / 继承人之间利益不一致 · 修订几乎卡死。
03
章程预定的两种典型设计
如果家族目标是"特定继承人接管公司治理 · 其他继承人取得经济利益"· 章程可以这样设计:
(a) "股东资格继承须由 [指定继承人] 取得 · 其他继承人取得股权对应价值(由公司或其他股东按评估价收购)"·
(b) "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后 N 年内不得对外转让 · 不得参与重大决策"。
这种设计既明确治理权归属 · 又保护其他继承人经济利益。
04
遗嘱中明确" 与章程冲突时以章程为准"
在起草遗嘱时明确写明:"若本遗嘱关于股权的安排与公司章程冲突 · 以章程为准 · 继承人按章程取得相应权益。" 这种条款不能改变法律规则 · 但能减少继承人的争议——避免继承人误以为遗嘱有效而起诉公司。
05
家事律师 + 公司法律师协作
境内股权传承不是单一法律领域的问题——它是家事法 + 公司法 + 民法典继承编 + 税法的交叉。家庭必须确保同一律师团队同时处理章程 + 遗嘱 · 或两个团队之间有书面交叉审阅。这件事在中国家庭传承实务中是最被忽视的协调环节。
关键认知:在境内股权传承中 · 遗嘱不是最强的工具——公司章程是。设立人花精力起草遗嘱但不审查章程 · 等于在低优先级文件上下了大量功夫。正确顺序是先把章程修对 · 再起草遗嘱与之配合。中国家庭传承咨询中如果只谈遗嘱不谈章程 · 这家服务商的能力可能有限。
以下是附录。
附录 · 关联资源
核心法律规定
- 中国公司法(2024)· 第 90 条 · 股东资格继承例外
- 民法典继承编 · 第 1133-1144 条 · 遗嘱形式与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相关条款
相关 PATH stop
同主题其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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