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L;DR
遗嘱能做的 3 件事:① 分配 settlor 个人合法财产;② 指定遗嘱执行人;③ 指定未成年子女监护人。不能做的 4 件事:① 不能跨越夫妻共同财产(配偶 50%);② 不能跨越保单受益人指定;③ 不能跨越信托资产(已不在遗产里);④ 不能跨越公司章程预定继承(新公司法 § 90)。还有 1 个限制:必留份 § 1141(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份额)。还能 setup 4 个工具:居住权(§ 366—371)/ 遗嘱执行人 / 遗产管理人(§ 1145—1149)/ 遗嘱信托(特殊形态 · 详 STOP 04)。
遗嘱处分的范围 · 遗产
遗嘱不是一份"对所有财产生效"的文件 —— 它只能处分遗产。《民法典》§ 1122: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关键词:个人、合法、死亡时遗留的。任何不属于"死亡时个人合法财产"的资产,遗嘱都管不到。这是后面"4 件不能做的事"的法律根源。
遗嘱能做的 3 件事
① 分配 settlor 个人合法财产
包括:个人名下房产 / 个人名下存款 / 个人持有的境内股权(注意:股权继承还要看公司章程 · 见"不能做 ④")/ 个人收藏品 · 等。
《民法典》§ 1122 · § 1133(自然人可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② 指定遗嘱执行人
遗嘱执行人在 settlor 去世后执行遗嘱内容。一旦指定 · 自动同时为遗产管理人(《民法典》§ 1145 第一顺位)。这是 2020 新制度 —— 解决"没人管遗产"问题。
《民法典》§ 1133(指定遗嘱执行人)· § 1145(遗嘱执行人自动为遗产管理人)· § 1147(六项法定职责:清理 / 制清单 / 报告 / 处理债权债务 / 分割 / 其他必要行为)
③ 指定未成年子女监护人
父母通过遗嘱可以指定未成年子女在自己去世后的监护人。这是遗嘱的特有功能—— 其他文件(保单 / 信托 / 章程)都不能指定监护人。
《民法典》§ 29(被监护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见 STOP 06 详读
遗嘱不能做的 4 件事 · 文件优先级钥匙
遗嘱遇到下面 4 类财产 / 安排时,无法跨越。这 4 个"不能"是柱 5 主轴 · 文件优先级的入口 —— 后面 STOP 02—07 逐个深讲。
① 不能跨越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是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 1062)—— 配偶法定享有 50%。settlor 通过遗嘱只能处分自己的 50% · 不能处分配偶的 50%。
试图通过遗嘱处分全部共同财产的 · 该部分遗嘱无效。法院会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配偶取走 50% · settlor 的 50% 才进遗产。
② 不能跨越保单受益人指定
保单受益人指定独立于遗嘱 —— 这是中国家庭最常忽略的一点。保单的身故保险金按保单上写的受益人支付 · 不进入遗产 · 遗嘱无法改变。
因此立完遗嘱后不去更新保单受益人 · 可能造成保单按多年前指定的人(前配偶 / 旧关系)领走 · 与遗嘱意图矛盾。
③ 不能跨越信托资产
信托资产生前已经移转给受托人 —— 已经不在遗产里 · 遗嘱无法处分。即使遗嘱条款表面提到"我的信托内 XX 资产分给 XX" · 也无效(因为那不是 settlor 的个人遗产)。
例外:sham 信托 / nuptial settlement / 遗嘱信托特殊形态 —— 这是 STOP 04 的核心。
④ 不能跨越公司章程预定继承
新公司法(2024 年版)§ 90:自然人股东死亡后 · 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如果章程规定了具体的股权继承顺序 / 限制(例:限定继承人需经其他股东同意 · 或 buy-back 机制)· 章程优先。
遗嘱写"我的某公司股权分给 XX" · 不能强制冲破章程预定 · 实际能否成行要看章程怎么写。
额外限制 · 必留份 § 1141
必留份 ≠ 台湾特留分 · 但同样限制遗嘱
《民法典》§ 1141:"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 这是大陆继承法对遗嘱处分自由的唯一强制性限制。
触发条件(两个 AND):
- ① 缺乏劳动能力(未成年 / 重大疾病 / 高龄无劳动能力)
- ② 没有生活来源(无独立收入 / 无其他扶养人 / 无社会保险足以维生)
高净值传承中最常忽视:成年但身患重病 / 残疾 / 失业又无积蓄的子女 · 父母遗嘱完全跳过 · 可能被法院判遗嘱该部分无效 · 留出必要份额。
与台湾特留分(§ 1223)的区别:台湾特留分是固定比例(直系卑亲属 / 父母 / 配偶 = 应继分 1/2)· 是真正的 forced heirship;大陆必留份是"必要"份额(法官 case-by-case 判定)· 范围远窄 · 更接近条件式限制。
遗嘱还能 setup 4 个工具
遗嘱不只是"分东西"。立遗嘱时可以同时设立 4 个工具,让继承后的执行更稳:
- 居住权 §§ 366—371(2020 新增)—— 通过遗嘱为配偶 / 老人 / 弱势继承人设立住宅居住权 · 自继承开始时设立 · 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建议尽快登记)。涉老再婚情境核心工具。
- 遗嘱执行人 § 1133 —— 见上文"能做的事 ②"
- 遗产管理人 §§ 1145—1149(2020 新增)—— 由遗嘱执行人自动担任 · 或在遗嘱中另行指定。民诉法 2024-01-01 § 195新增特别程序:对遗产管理人选任有争议的 · 可向法院申请指定。
- 遗嘱信托(特殊形态)—— 通过遗嘱设立的信托 · 生效于继承开始时 · 详见 STOP 04。
实务问题 · 5 个常见错误
- 把保单 / 信托内资产写进遗嘱 —— 这部分条款无效 · 不会改变保单 / 信托既定分配 · 反而可能造成解读争议
- 立完遗嘱后不更新保单受益人 —— 保单与遗嘱矛盾时 · 保单优先 · 可能导致意图落空
- 跨过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 直接处分全部"夫妻名下"财产 —— 法院会先分割 · 然后 settlor 只能处分自己的 50%
- 忽视必留份 § 1141 —— 高净值家庭最容易忽视的硬性限制 · 一旦触发可能整段遗嘱条款被打回
- 遗嘱执行人 / 遗产管理人 / 监护人 三者混淆 —— 三个不同角色 · 不同法条 · 实际操作要清楚谁负责什么
跨柱衔接 · 这一站连接到哪里
柱 5 内 · 后续 stops
- STOP 02 · 境内 vs 境外 probate
- STOP 03 · 保单受益人 3 解读
- STOP 04 · 信托 vs 遗嘱(已发布)
- STOP 05 · 配偶共财穿透
- STOP 06 · 未成年监护
- STOP 07 · 跨境继承执行
柱 1 · 信托
- PATH 1 · 信托完整
- 遗嘱信托 vs 一般信托
- 反穿透核心
柱 4 · 海外身份
- 移民对遗嘱效力的影响(待写)
- 身份变更触发文件更新
- 注销户籍 + 遗嘱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