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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 · 中国大陆遗嘱形式 / 民法典继承编

中国《民法典》§ 1133 遗嘱形式 / PRC Civil Code Article 1133 Testament Fo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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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有承 · 主笔(合成)
审阅状态公开知识参考
最后更新2026-05-28
适用范围中国大陆继承程序 / 涉外继承形式认定
证据等级《民法典》§ 1133-1140 制定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 32
专业边界本页为公开教育内容,不构成法律、税务或个案遗嘱设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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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英文常用译法PRC Civil Code Article 1133 (Testament Forms / Forms of Will)
所属编第六编 · 继承
生效时点2021 年 1 月 1 日(取代 1985 年《继承法》§ 17-20)
关联条文§ 1134(自书)· § 1135(代书)· § 1136(打印)· § 1137(录音录像)· § 1138(口头)· § 1139(公证)· § 1140(见证人资格)· § 1142(遗嘱撤销与变更)
相关风险形式要件不符自始无效 / 见证人资格违反 § 1140 / 多份遗嘱冲突按最后所立优先 / 涉外遗嘱形式准据法选择错误

1133 总则 · 立遗嘱处分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1133 条本身是原则性条款——确立遗嘱自由原则、指定遗嘱执行人权利、遗赠权利、遗嘱信托权利。具体六种遗嘱形式分布在 § 1134 至 § 1139。

2021 年新增的两个重要权利:(a)遗嘱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遗赠)——明确个人遗嘱可以处分给非法定继承人;(b)遗嘱信托权利——首次在《民法典》层面承认遗嘱信托作为家族传承工具。

形式一 · 自书遗嘱(§ 1134)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要件:

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这是其最大优势——保密性最强。但实际继承程序中如果有人质疑遗嘱真实性,举证负担在主张遗嘱有效的一方,可能需要笔迹鉴定。

形式二 · 代书遗嘱(§ 1135)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四要件:

见证人资格按 § 1140 严格限制(见下文)。代书遗嘱实务中的常见瑕疵是见证人不在全过程在场、或代书人本身是利害关系人。

形式三 · 打印遗嘱(§ 1136)· 2021 年新增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2021 年新增的形式,回应数字时代立遗嘱方式。要件:

"每一页签名"是为防止打印件被替换、添加内容的形式安全设计。多页遗嘱若仅末页签名,按打印遗嘱形式无效。

形式四 · 录音录像遗嘱(§ 1137)· 2021 年新增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原《继承法》仅认录音遗嘱。2021 年扩展为录音 + 录像都允许。要件:

实操要点:微信视频不能直接作为录像遗嘱——除非满足两个见证人在场 + 完整记录身份与日期的全部要件。2024 年北京东城区民四庭某案件中,单人微信视频遗嘱因缺见证人被认定无效。

形式五 · 口头遗嘱(§ 1138)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是例外形式,仅在危急情况下有效。要件:

形式六 · 公证遗嘱(§ 1139)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公证遗嘱在公证机构(公证处)按《公证法》程序办理。要件:

2021 年最大变化:原《继承法》§ 20 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民法典》取消了这一优先规则。§ 1142 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公证遗嘱与其他形式遗嘱效力平等,以时间在后为准。

这一变化对存量公证遗嘱影响巨大——2021 年前订立的公证遗嘱在 2021 年后被一份普通自书遗嘱所撤销的法律地位是有效的,但实务中容易引发继承人质疑。

见证人资格 · § 1140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三类排除:

违反 § 1140 的见证人参与,相应遗嘱整体形式无效——这是实务中最容易踩的雷。

2021 年新规三大变化

《民法典》生效带来的三个最重要变化:

  1. 新增打印遗嘱与录像遗嘱——回应数字化生活;要件比代书 / 录音遗嘱略有不同(打印需每页签)。
  2. 取消公证遗嘱优先——多份遗嘱以最后所立为准(§ 1142),不论形式。
  3. 明确见证人禁止资格——§ 1140 单设条文,规则更清晰。

同时新增遗嘱信托条款(§ 1133 第四款)——首次在《民法典》层面承认遗嘱信托。但《信托法》尚未对遗嘱信托详细规定,实操中遗嘱信托在大陆仍处于发展早期。

涉外遗嘱形式认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遗嘱方式,符合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遗嘱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有效。"

这是多重连接因素规则——立遗嘱时立遗嘱人经常居所地法 / 国籍国法 / 遗嘱行为地法,任何一个法域认可其形式即在中国大陆有效。

实操含义:

注意:这只是形式认定。实质继承(继承顺序、必留份额、特定财产强制规则)按《涉外法适用法》§ 31 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动产)或不动产所在地法(不动产)。形式有效 ≠ 实质内容有效。

在 8 家族故事中的角色

《民法典》§ 1133 系列在陈家合成画像中扮演关键情节。陈先生(深圳科技公司创始人)2024 年面对婚姻危机后,于 2025 年订立两份遗嘱:

2025 年 3 月公证遗嘱(深圳市某公证处)——把境内 80% 股权留给两个未成年子女、20% 留给配偶,明确指定境内 CFO 为遗嘱执行人。形式上无瑕疵。

2026 年 1 月自书遗嘱——亲笔书写、签名、注明日期,把境内 BVI 信托相关权益(实际为信托受益人指定权)改为留给其新建立的另一家庭。这份自书遗嘱与公证遗嘱内容冲突

陈先生若 2026 年内死亡,按《民法典》§ 1142 以最后所立为准——2026 年 1 月自书遗嘱有效,撤销公证遗嘱相应部分。这是2021 年新规带来的关键变化。若按 2021 年前的旧《继承法》§ 20,公证遗嘱不能被自书遗嘱撤销,结果将完全相反。

对陈家继承人,这一规则差异直接决定 BVI 信托相关权益的归属。原配子女团队的律师会力主公证遗嘱(更对自己有利);新家庭会力主自书遗嘱时间在后(实务上有利)。冲突仅能通过家事诉讼解决。

常见误解

第一,以为公证遗嘱仍然效力优先——错。2021 年取消。多份遗嘱按时间在后为准。

第二,以为微信视频 / 抖音视频等可以作为录像遗嘱——错。除非满足两个见证人在场、姓名肖像与日期完整记录的全部要件。

第三,以为见证人可以是儿媳、女婿——错。最高院解释明确把"有利害关系"扩展到配偶亲属。

第四,以为外国遗嘱不能处分中国大陆财产——错。形式按《涉外法适用法》§ 32 多重连接,实质按 § 31 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或不动产所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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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律意见 · 灰色操作披露

本页是公开教育性质的整理。中国大陆遗嘱形式要件极其严格,缺一即整体无效——这一规则与大陆司法实务中以形式审查为先的做法相互强化。任何涉外或高净值家庭遗嘱建议双重稳妥:(a)形式上至少两种法定形式并存(如公证 + 自书);(b)涉外财产同时按所在地法订立配套遗嘱。具体个案应在合格律师与公证员意见下另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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