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LOSSARY 企税法 反避税

CFC

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 · 受控外国公司 · 反延期纳税 doctrine

税务居民国为防止本国居民通过境外低税率公司延期纳税而设的视同分配制度。当一家外国公司被本国居民"控制"且所在地实际税率显著低于本国,本国居民股东被视同已收到该公司利润,按本国税率纳税——即使没实际分红

中国 CFC 规则 · 企税法 § 45

中国《企业所得税法》§ 45 + 《实施条例》§ 117—118 + 财税 2014-101 规定:中国居民企业(不含个人)控股境外低税率公司(实际税率 < 12.5%),其未分配利润可被视同分配,按中国企税率(25%)补税——除非满足合理经营需要主动经营豁免

个人 CFC · 个税法 § 8

2018 个税法修订引入个人 CFC 规则——《个人所得税法》§ 8:"居民个人控股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经税务机关纳税调整后补征税款"。这是中国对个人海外架构的核心反避税工具

个人 CFC 与企业 CFC 的关键差异:① 适用主体不同(个人 vs 企业);② 阈值 / 启动条件具体口径仍待细则明确;③ 当前实操尚未大规模适用,但已成为追溯查税的法律基础

美国 CFC · Subpart F + GILTI

美国 CFC 规则极复杂——IRC § 951—965。当外国公司被 US person 控制(> 50% 投票权或股权),其 Subpart F income(被动所得 + 销售服务所得等)和 GILTI(全球无形资产低税所得)即视同分配。配合 Form 5471 申报。

第一次出现 · 关键引用

中国《企业所得税法》§ 45 + 实施条例 § 117—118 + 财税 2014-101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 8(2018 修订 · 个人 CFC)
US IRC § 951—965(Subpart F + GILTI)
OECD BEPS Action 3(CFC 规则全球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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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 · tax residency / control and management / 实质重于形式 / exit ta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