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亚洲判例 新加坡 · 2022 / 2023 SGHC 278 / SGHC(A) 22 资产追索 · 实益所有权认定 最后审阅 · 2026-05-25

La Dolce Vita v Zhang Lan

[2022] SGHC 278; [2023] SGHC(A) 22 · Singapore High Court / Appellate Division

这是中国客户最容易理解的"现代信托穿透"案例。不是因为张兰是什么"首富"——她不是。俏江南(South Beauty Group)餐饮集团创始人在中国公众认知度高(综艺 + 餐饮品牌 + 子女话题),但她的财富量级在中国富豪榜上远算不上头部。

这个案件值得每个考虑离岸信托的中资家族读,是因为事实链条特别完整:信托是 2014 年由 BVI 公司 + AsiaTrust 受托人 + 受益人是儿子和孙辈结构合规设立的,文件齐全。但设立后的实际操作—— 谁在 Credit Suisse / Deutsche Bank 账户上填 KYC 表 / 谁在冻结令送达后 48 小时内手写"TOP URGENT"指令大额转账 —— 让新加坡法院认定相关账户资产仍属张兰实益所有,可被债权人追索。

判决的逻辑没有简单说"信托是假的",而是用 beneficial ownership(实益所有权)框架在事实运作层击穿——这比简单的 sham 认定更精细,也更难防御。

这个案子是关于什么的

张兰(判决记载身份为 St Kitts and Nevis 公民)是中国知名连锁餐饮品牌俏江南(South Beauty Group)的创始人。2013 年她将持有的相关股权出售给买方实体。买方后续在 CIETAC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取得对张兰相关公司的仲裁裁决(2019 年 4 月 28 日两项部分裁决),香港法院认可并执行该裁决。债权人随后到新加坡,请求法院对相关银行账户委任 receivers(破产管理人)。 "实益所有权"(beneficial ownership)= 普通法系区分"名义所有"和"实质所有",财产可以名义上属 A 但实质上为 B 享受。

争议的核心账户在新加坡 Credit Suisse AG 和 Deutsche Bank AG,名义持有人是 BVI 公司 Success Elegant Trading Limited (SETL)。SETL 是 Success Elegant Trust 的底层 underlying company,受托人是 AsiaTrust LimitedSuccess Elegant Trust 的受益人是张兰之子汪小菲及其子女和更远后代(张兰自己不是受益人)。

问题:账户名义属于 BVI 公司 SETL,SETL 股权名义属于 AsiaTrust 受托人,AsiaTrust 名义为 Success Elegant Trust 服务,受益人名义是汪小菲及后代——这一四层名义结构看上去张兰自己已经完全切断与这些资产的法律联系。债权人凭什么主张这些钱仍可追索张兰?

关键时间线

2014—2015 信托设立 + 资金流入 + 受托人替换

2013-12 至 2014-06
买方陆续支付约 USD 2.54 亿到张兰在 Bank Safra Sarasin Hong Kong 账户(俏江南相关股权出售对价)
2014-01-02
SETL 在 BVI 注册成立 · 张兰持唯一股份
2014-02-12
张兰被任命为 SETL 唯一董事
2014-03-10 至 07-21
USD 1.42 亿现金 + 证券从张兰 Bank Safra Sarasin 账户转入SETL 名下 Credit Suisse 账户
2014-03-27 至 11-27
其中 USD 8,522.5 万转入 SETL 名下 Deutsche Bank 账户
2014-06-03
Success Elegant Trust 的 declaration of trust 日期(信托设立)
2014-06-04
张兰通过 Deed of Addition of Assets 将 SETL 股份转给 AsiaTrust Limited(信托受托人)
2015-03
新加坡法院对张兰发出冻结令(Mareva injunction)
2015-03-03
SETL 唯一董事更换为 ATP Directors Limited(AsiaTrust 关联方)—— 张兰名义不再是 SETL 董事

判决记载的关键事实异常

法院的分析路径

新加坡高等法院(Hoo Sheau Peng J)没有走简单的 sham trust 路径。法院用事实运作 + beneficial ownership这一更精细路径分析:信托文件 / BVI 公司 / 受托人 / 受益人 chain 都表面完整,但实际运作中谁是真正的"实益所有人"才是关键。

Q1
Credit Suisse / Deutsche Bank 的 KYC 文件怎么写 beneficial owner? 法院调取了银行开户文件 + 风险画像表 + AML 文件。这些文件明确把张兰列为 beneficial owner —— 而非 Success Elegant Trust 的受益人(汪小菲 + 后代)。

这是关键的文件口径问题。信托结构搭好后,银行 KYC 时如果填错 beneficial owner,整个信托的"切断 settlor 与资产联系"就在文件链中被否定。法院说:"银行文件是最贴近资金真实归属的同期证据"。
Q2
谁在冻结令后实际指示转账? 判决记载:在冻结令送达后,仍有大额转账从 SETL 账户发出,部分付款指令在香港冻结令送达后的 2 天内手写标注"TOP URGENT"。法院问:如果张兰真的已经剥离对 SETL 的所有权和控制,谁还能在 48 小时内调动账户?谁有动机紧急转移?

这一行为本身就是反向证据 —— 不需要法院判断"信托是真是假",事后转账行为已经说明张兰仍可以"调用"账户资产。这是 beneficial ownership 框架的具体落地
Q3
受托人 AsiaTrust 在做什么? 法院注意到:AsiaTrust 作为 trustee 没有显示出真正独立判断的证据链。SETL 在 2014 年 6 月股权移交后的9 个月内,张兰仍是 SETL 唯一董事。冻结令前后这段时间的关键决策没有受托人独立 trustee resolution 支持。

判决并没有专门去判 AsiaTrust 的 fiduciary breach,但受托人独立性不足成为支持 beneficial ownership 仍属张兰的旁证。

判决结果

新加坡高等法院认定:SETL 在 Credit Suisse 和 Deutsche Bank 的相关账户资产在权益上仍属张兰实益拥有 / 或张兰保有等同所有权的控制任命 receivers对相关账户进行接管,配合债权人执行。

新加坡上诉庭(Appellate Division [2023] SGHC(A) 22)后续程序中维持核心认定路径。判决结论时银行账户经过冻结后剩余资产约 USD 5,500 万(CS 约 USD 2,200 万 + DB 约 USD 3,300 万)。

判决精神
法院在审查 beneficial ownership 时,限于纸面信托结构形式,而是看实际控制 + 文件口径 + 同期行为。"信托文件齐全"能自动切断 settlor 与资产之间的实益联系。

对中国家庭意味着什么

这是中国客户最应仔细读的现代亚洲信托判例。原因:

从本案反推的起草 + 治理边界

如果你正在考虑或已经设立离岸信托,从张兰案反推的具体边界:

常见误读

张兰案是因为信托文件没起草好。

不是。判决从未质疑信托文件本身。Success Elegant Trust 的 declaration of trust + Deed of Addition of Assets + 受托人任命都没问题。问题在设立后—— KYC 填错 BO / settlor 仍任 director 9 个月 / 冻结令后转账。文件齐全能弥补运作错误。

张兰是中国大陆首富,所以这个案子才被广泛关注。

张兰是大陆首富 —— 她是俏江南餐饮集团创始人,财富量级在中国富豪榜远不算头部。这个案子的关注度来自(a) 她在中国公众认知度高(综艺 + 子女话题)+ (b) 案件事实非常具体可学习(信托 + 私行 + BVI + 受益人结构都是中国客户主流配置),不是因为她"是最有钱的"。

这是 sham trust 认定。

不是。判决采用的是 beneficial ownership(实益所有权)框架,是 Snook / Pugachev 的 sham 路径。Beneficial ownership 框架更精细 —— 不需要证明"双方共同意图伪装",只需证明实际控制 + 实际享受仍在 settlor 手上。两个框架都能击穿信托,但路径不同。

选 Cook Islands / 库克群岛就能避开这种判决。

非常错。库克群岛firewall 阻挡的是外国法院命令交付资产,但本案是新加坡法院新加坡境内银行账户的执行 —— 库克 firewall 不适用。资产在哪、银行在哪、债权人在哪追 —— 这些事实决定救济,由信托设立辖区单方决定。

AsiaTrust 是不知名小受托人才被击穿,大牌受托人就不会。

非常错。AsiaTrust 本身是持牌信托公司。本案是因为受托人"小"被击穿。再大牌的受托人也不能改变"KYC 填错 BO + settlor 继续当 director + 冻结后转账"这些事实 —— 法院看的是行为,不是 trustee 品牌。参 Rahman v Chase Bank [1991](Jersey · 持牌大行 Chase 也被打 sham)。

与其他判例的关系

本页为判例阅读 v4 版 · 亚洲判例优先。引用法律文本均为公开判决原文 + 公开权威评论。本页是教育内容,不是个案法律意见。判决结论依事实背景适用,不可机械类推至其他家族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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