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TION 中国 · CRS 本地实施 国税公告 2017 年第 14 号 六部委联合 最后审阅 · 2026-05-27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 财政部 · 人民银行 · 银保监会 · 证监会 · 外管局 联合发布 · 2017-05-09 公告 · 2017-07-01 施行

一个上海客户 2018 年通过新加坡 PB 设了 BVI 公司 + Jersey trust 持有约 5000 万美金资产,本人留中国境内继续经营。2019 年他在境内招商银行私行也有约 8000 万人民币账户。他以为"CRS 只是境外银行报告,跟我境内账户无关"。事实正相反:境内招行同样要执行《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但识别的是非居民(外籍 + 香港 / 澳门 / 台湾居民 + 同时有外国 / 港澳台税务居民身份的人)。当他 2023 年获得新加坡 PR 后没有同步更新境内招行的 KYC + CRS 自证表 → 招行年度复核交叉比对境外信息后发现"声明的税务居民国与实际行为不一致" → 触发反洗钱 + 涉税信息复审。

201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 14 号是 OECD CRS 在中国的本地化实施规则。它规定境内金融机构对非居民账户的尽职调查程序,以及哪些信息需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传至 OECD AEOI 网络与其他法域交换。中国与新加坡、香港、瑞士、英国、卢森堡、列支敦士登、开曼、BVI 等 100+ 法域已建立 CRS 数据双向交换关系。

条款节选 · 关键 quote

公告第 14 号 · 第 6 条 · 金融机构尽调义务
在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其管理的金融账户开展尽职调查,识别非居民金融账户,并按年度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新开户: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对所有新开账户进行尽职调查 ... 存量账户:低净值(账户余额 ≤ 100 万美元)于 2018-12-31 前完成 · 高净值(> 100 万美元)于 2017-12-31 前完成。
公告第 14 号 · 第 9 条 · 信息内容
报送信息包括:账户持有人姓名 / 名称 · 现居住地址 · 税收居民国 · 税收居民国纳税人识别号 (TIN) · 出生日期 / 地点 · 账号 · 年末账户余额 · 利息 / 股息 / 出售金融资产收入等。
公告第 14 号 · 第 28 条 · 控制人识别
消极非金融机构账户持有人为信托的,金融机构应当将该信托的设立人、受托人、保护人(如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类别)和其他对该信托实施有效控制的人识别为控制人。

适用范围

实务影响 · 中国家族

对中国 HNW 家庭,2017 公告意味着:

处罚 + 真实风险

关联条款 / 判例 cross-link

附录 · 原始来源

立法 / 规范

实务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