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1065 婚内财产协议 / PRC Civil Code § 1065 Postnup Agre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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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065 条 |
| 所属编 | 第五编 · 婚姻家庭 · 第三章 家庭关系 |
| 施行日期 | 2021 年 1 月 1 日 |
| 关联条文 | § 1062 法定共同财产 / § 1063 个人财产 / § 1064 共同债务 / § 1066 共有处分 |
| 司法解释 | 《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32-33 |
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065 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 1 款确立约定财产制的三种形式与形式要件;第 2 款确立对夫妻双方的约束力;第 3 款是对第三人效力的"知道规则"——夫妻分别财产约定对外效力以债权人/第三人知道为限。
约定财产制的三种形式
§ 1065 允许的三种约定形式各有不同适用情境:
形式一:分别财产制(separate property)——婚后所得各归各自所有,婚前财产各自保有。这是中国高净值家庭最常选择的形式。优点:明确隔离各方财产,便于一方独立投资、设立信托、对外融资;继承时清晰区分各方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离婚时无需复杂分割。缺点:可能让经济较弱一方处于不利地位(尤其是全职家庭主妇)。
形式二:共同财产制(community property)——婚后所得全归共同所有,婚前财产也可约定为共同所有。这与 § 1062 法定推定基本重合,但可以扩展到婚前财产(§ 1062 不涵盖)。优点:体现"夫妻一体"价值观,处分简单。缺点:放弃了财产隔离的灵活性。
形式三:部分共有部分各自所有——例如约定"工资奖金归各自所有,投资收益归共同所有",或"房产归共同所有,公司股权归一方个人所有"。这是中国高净值家庭最实用的形式,能精细化财产边界。
第三种形式的应用例:
- "丈夫在 A 公司的全部股权归丈夫个人所有,妻子放弃对该股权的共同所有权主张;其他财产按 § 1062 法定规则处理。"——这是赵家煤矿场景的典型约定。
- "夫妻双方各自投资获得的收益归各自所有,但任何一方的工资奖金归共同所有。"——这适用于双职业高收入家庭。
- "位于上海某区某弄的房产归妻子个人所有,其他财产按 § 1062 处理。"——这是单项财产隔离协议。
形式要件
§ 1065 第 1 款要求"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司法实务中,书面形式是协议成立的强制要件,口头约定不具效力。具体形式要求:
- 双方签字——签字真实性是首要审查点。建议律师见证或公证。
- 明确具体——协议内容应明确财产范围、归属方式、生效时点。模糊条款(如"主要财产归各方")在司法实务中常被认定为"约定不明",回到 § 1062 法定推定。
- 日期清楚——协议签订日期决定协议对哪些财产生效。
- 是否需要公证——法律不强制公证,但公证能显著降低后续协议真实性争议。高净值家庭通常采用公证形式。
- 是否需要登记——婚内财产协议本身不需要婚姻登记机关备案,但对第三人效力取决于第三人是否知道(见下述)。
对第三人效力 · "知道规则"
§ 1065 第 3 款是这条最具实务意义的规则——婚内分别财产约定对第三人发生效力以第三人知道为限。
这意味着:(a) 协议在夫妻内部100%生效;(b) 但如果夫妻一方对外负债(如向银行贷款、向公司股东负出资义务),债权人能否要求另一方共同承担债务,取决于债权人是否知道该夫妻已约定分别财产制。
司法实务认定"知道"的标准较严:
- 明示告知——签订借款合同时告知银行夫妻已约定分别财产制,并附协议复印件。
- 书面声明——借款人在贷款申请中明确声明"本人在婚内已与配偶约定分别财产制"。
- 登记 / 备案——某些地区试点的"夫妻财产约定登记",但不是全国通用。
没有上述证据时,债权人可推定不知道,依 § 1062 法定共同财产规则要求双方共同清偿。这对高净值家庭传承筹划的影响是:
- 如果丈夫通过婚内协议把所有公司股权约定为个人所有,未告知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税务机关,对外效力可能不被承认。
- 设立离岸信托时,trustee 应当被明确告知夫妻有 § 1065 协议,避免未来配偶主张共同财产权。
- 对外签订重大合同(如股权转让、并购、银行融资)时,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示分别财产约定。
它通常怎么操作
典型流程:
第一步:律师方案设计——夫妻共同与家事律师讨论财产现状、未来规划、风险偏好。律师起草协议草案,明确财产范围、归属方式、生效时点、特殊条款(如对子女抚养、家庭日常生活的费用承担约定)。
第二步:双方独立审阅——理论上夫妻双方应当各自有独立律师审阅,避免一方利益冲突。但实务中,多数家庭仅由一方律师起草,另一方未单独咨询。这在未来司法审查中可能成为"显失公平"质疑的弱点。
第三步:签字与公证——双方在律师或公证员见证下签字。公证书是后续维护协议真实性的关键证据。
第四步:对外明示——根据财产范围与未来交易性质,向相关第三人(银行、税务机关、公司其他股东、未来 trustee)适当明示协议存在。
第五步:定期审视——家庭情况变化(生育、买房、企业上市、海外移居)后,协议可能需要补充修订。
在 8 家族故事中的角色
§ 1065 在赵家合成画像中是关键工具。
赵家·赵金满(山西煤焦化创始人,年营收 80 亿,2008 年与王秀芳结婚)2010 年至 2026 年间持有的"赵记煤业"股权从 30%(婚前个人财产)升至 52%(其中 22% 婚后取得,属于 § 1062 共同财产)。2026 年 4 月赵金满筹划设立 BVI 信托持有这 52% 股权,关键障碍是:婚后取得的 22% 是夫妻共有,王秀芳作为共有人对处分有同意权。
赵家律师方案:通过 § 1065 婚内协议事后明确化——夫妻签订书面协议,将赵金满婚后取得的 22% 股权明确约定为赵金满个人所有,王秀芳放弃对该股权的共同财产主张。作为对价(避免显失公平质疑),赵金满将上海、北京两套豪宅(合计市价约 RMB 1.2 亿)明确约定为王秀芳个人所有。
协议起草要点:
- 财产边界清晰——列明赵记煤业 52% 股权的具体股权凭证、登记编号,确认全部归赵金满个人所有。
- 对价合理——王秀芳获得 RMB 1.2 亿豪宅作为对价,避免"妻子完全无对价放弃 22% 股权"的显失公平质疑。22% 股权按 2026 年估值约 RMB 5-6 亿,对价的"公允性"可能在未来争议中被审视,但律师认为综合考虑王秀芳已有的家庭生活保障、子女信托受益安排等,整体安排不构成显失公平。
- 公证——在山西省公证处公证,保留视频记录。
- 对外明示——向赵记煤业其他股东、公司高管、未来 BVI trustee 明示协议存在。
协议签订后,赵金满将 52% 股权转入 BVI 信托。这一安排让赵家在 2027 年 IPO 后的股权传承中获得了清晰的法律基础——王秀芳无法在赵金满身故后主张该股权为共同财产。但有风险:未来如果家庭关系破裂或赵金满身故后王秀芳反悔,§ 1065 协议的对价合理性可能被司法审查。
它跟离岸信托设立的关系
中国高净值家庭设立离岸信托时,§ 1065 协议是前置步骤的核心工具。原因:
第一,trustee 在 KYC 程序中通常会询问"信托资产是否为 settlor 独资财产"。如果资产涉及配偶共有,trustee 会要求配偶 spousal consent letter 或对应的 § 1065 协议作为前置条件。
第二,未来如果信托被中国大陆法院程序穿透或者配偶提起诉讼,§ 1065 协议是 settlor 主张"该资产为我个人所有,配偶无权主张"的最直接证据。
第三,如果信托结构中包含 distribution 给特定子女而非配偶的安排(如周家场景),§ 1065 协议可以预先明确该资金来源是 settlor 个人财产,减少配偶事后主张共同财产权的可能。
实操含义 · 什么时候触发 / 什么时候不触发
§ 1065 协议典型有效的情境:
- 书面、签字、公证齐全。
- 内容明确具体,没有重大遗漏。
- 对价合理或夫妻在签订时经济地位相对平衡。
- 对外重大交易中明示存在。
§ 1065 协议可能被质疑或部分无效的情境:
- 一方在协议签订时缺乏独立法律咨询,且明显处于劣势(如全职主妇、健康问题、文化水平低)。
- 协议条款明显显失公平(如妻子完全放弃所有共同财产权,无任何对价)。
- 协议涉及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恶意安排(如临近破产、临近重大债务时签订)。
- 协议内容违反公序良俗(如约定一方必须放弃监护权、放弃必留份等基本人身权利)。
- 协议是在一方胁迫、欺诈下签订(依《民法典》§ 148-150 可撤销)。
常见误解
第一,以为婚内协议可以随时单方修改——错误。§ 1065 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单方不能修改,只能通过双方协商变更或法院判决撤销。
第二,以为有了 § 1065 协议就万事大吉——不对。对外效力受"知道规则"限制,对内效力受公平性审查限制,对继承程序中其他继承人的主张不一定有阻断作用。
第三,以为 § 1065 协议可以"追溯到结婚之日"——部分对。理论上可以约定追溯,但对第三人效力不能追溯——签订前已经发生的债务、已经处分的财产,债权人或交易相对人善意取得的权利不受影响。
第四,以为离婚时 § 1065 协议自动失效——错误。协议在离婚后仍然有效,作为划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的依据。
第五,以为 § 1065 协议是"婚前协议"——错误。§ 1065 涵盖婚前与婚内两种时点的财产约定。婚前签订的也属 § 1065 范围,但实务上"婚内协议"特指婚后签订的,本条目主要讨论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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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是公开教育性质的整理,描述《民法典》§ 1065 婚内财产协议的内容与典型应用。不是对任何具体协议起草的法律意见。§ 1065 协议的有效性高度依赖具体条款、对价安排、签订过程的程序公正性等因素,应在合格的家事律师意见下设计与签订。涉外婚姻应特别注意冲突法适用与外国法律的可能效力。
最后更新:2026-05-28 · 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