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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 · 中国民法典 · 婚姻家庭编 · 约定财产制

《民法典》§ 1065 婚内财产协议 / PRC Civil Code § 1065 Postnup Agre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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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有承 · 主笔(合成)
审阅状态公开知识参考
最后更新2026-05-28
适用范围中国大陆境内夫妻 · 民法典 2021-01-01 之后签订的婚内协议
证据等级立法(《民法典》§ 1065 / § 1063)·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32-33
专业边界本页为公开教育内容,不构成法律、税务或婚姻协议起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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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065 条
所属编第五编 · 婚姻家庭 · 第三章 家庭关系
施行日期2021 年 1 月 1 日
关联条文§ 1062 法定共同财产 / § 1063 个人财产 / § 1064 共同债务 / § 1066 共有处分
司法解释《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32-33

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065 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 1 款确立约定财产制的三种形式与形式要件;第 2 款确立对夫妻双方的约束力;第 3 款是对第三人效力的"知道规则"——夫妻分别财产约定对外效力以债权人/第三人知道为限。

约定财产制的三种形式

§ 1065 允许的三种约定形式各有不同适用情境:

形式一:分别财产制(separate property)——婚后所得各归各自所有,婚前财产各自保有。这是中国高净值家庭最常选择的形式。优点:明确隔离各方财产,便于一方独立投资、设立信托、对外融资;继承时清晰区分各方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离婚时无需复杂分割。缺点:可能让经济较弱一方处于不利地位(尤其是全职家庭主妇)。

形式二:共同财产制(community property)——婚后所得全归共同所有,婚前财产也可约定为共同所有。这与 § 1062 法定推定基本重合,但可以扩展到婚前财产(§ 1062 不涵盖)。优点:体现"夫妻一体"价值观,处分简单。缺点:放弃了财产隔离的灵活性。

形式三:部分共有部分各自所有——例如约定"工资奖金归各自所有,投资收益归共同所有",或"房产归共同所有,公司股权归一方个人所有"。这是中国高净值家庭最实用的形式,能精细化财产边界。

第三种形式的应用例:

形式要件

§ 1065 第 1 款要求"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司法实务中,书面形式是协议成立的强制要件,口头约定不具效力。具体形式要求:

对第三人效力 · "知道规则"

§ 1065 第 3 款是这条最具实务意义的规则——婚内分别财产约定对第三人发生效力以第三人知道为限

这意味着:(a) 协议在夫妻内部100%生效;(b) 但如果夫妻一方对外负债(如向银行贷款、向公司股东负出资义务),债权人能否要求另一方共同承担债务,取决于债权人是否知道该夫妻已约定分别财产制。

司法实务认定"知道"的标准较严:

没有上述证据时,债权人可推定不知道,依 § 1062 法定共同财产规则要求双方共同清偿。这对高净值家庭传承筹划的影响是:

它通常怎么操作

典型流程:

第一步:律师方案设计——夫妻共同与家事律师讨论财产现状、未来规划、风险偏好。律师起草协议草案,明确财产范围、归属方式、生效时点、特殊条款(如对子女抚养、家庭日常生活的费用承担约定)。

第二步:双方独立审阅——理论上夫妻双方应当各自有独立律师审阅,避免一方利益冲突。但实务中,多数家庭仅由一方律师起草,另一方未单独咨询。这在未来司法审查中可能成为"显失公平"质疑的弱点。

第三步:签字与公证——双方在律师或公证员见证下签字。公证书是后续维护协议真实性的关键证据。

第四步:对外明示——根据财产范围与未来交易性质,向相关第三人(银行、税务机关、公司其他股东、未来 trustee)适当明示协议存在。

第五步:定期审视——家庭情况变化(生育、买房、企业上市、海外移居)后,协议可能需要补充修订。

在 8 家族故事中的角色

§ 1065 在赵家合成画像中是关键工具。

赵家·赵金满(山西煤焦化创始人,年营收 80 亿,2008 年与王秀芳结婚)2010 年至 2026 年间持有的"赵记煤业"股权从 30%(婚前个人财产)升至 52%(其中 22% 婚后取得,属于 § 1062 共同财产)。2026 年 4 月赵金满筹划设立 BVI 信托持有这 52% 股权,关键障碍是:婚后取得的 22% 是夫妻共有,王秀芳作为共有人对处分有同意权。

赵家律师方案:通过 § 1065 婚内协议事后明确化——夫妻签订书面协议,将赵金满婚后取得的 22% 股权明确约定为赵金满个人所有,王秀芳放弃对该股权的共同财产主张。作为对价(避免显失公平质疑),赵金满将上海、北京两套豪宅(合计市价约 RMB 1.2 亿)明确约定为王秀芳个人所有。

协议起草要点:

协议签订后,赵金满将 52% 股权转入 BVI 信托。这一安排让赵家在 2027 年 IPO 后的股权传承中获得了清晰的法律基础——王秀芳无法在赵金满身故后主张该股权为共同财产。但有风险:未来如果家庭关系破裂或赵金满身故后王秀芳反悔,§ 1065 协议的对价合理性可能被司法审查。

它跟离岸信托设立的关系

中国高净值家庭设立离岸信托时,§ 1065 协议是前置步骤的核心工具。原因:

第一,trustee 在 KYC 程序中通常会询问"信托资产是否为 settlor 独资财产"。如果资产涉及配偶共有,trustee 会要求配偶 spousal consent letter 或对应的 § 1065 协议作为前置条件。

第二,未来如果信托被中国大陆法院程序穿透或者配偶提起诉讼,§ 1065 协议是 settlor 主张"该资产为我个人所有,配偶无权主张"的最直接证据。

第三,如果信托结构中包含 distribution 给特定子女而非配偶的安排(如周家场景),§ 1065 协议可以预先明确该资金来源是 settlor 个人财产,减少配偶事后主张共同财产权的可能。

实操含义 · 什么时候触发 / 什么时候不触发

§ 1065 协议典型有效的情境

§ 1065 协议可能被质疑或部分无效的情境

常见误解

第一,以为婚内协议可以随时单方修改——错误。§ 1065 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单方不能修改,只能通过双方协商变更或法院判决撤销。

第二,以为有了 § 1065 协议就万事大吉——不对。对外效力受"知道规则"限制,对内效力受公平性审查限制,对继承程序中其他继承人的主张不一定有阻断作用。

第三,以为 § 1065 协议可以"追溯到结婚之日"——部分对。理论上可以约定追溯,但对第三人效力不能追溯——签订前已经发生的债务、已经处分的财产,债权人或交易相对人善意取得的权利不受影响。

第四,以为离婚时 § 1065 协议自动失效——错误。协议在离婚后仍然有效,作为划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的依据。

第五,以为 § 1065 协议是"婚前协议"——错误。§ 1065 涵盖婚前与婚内两种时点的财产约定。婚前签订的也属 § 1065 范围,但实务上"婚内协议"特指婚后签订的,本条目主要讨论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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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律意见

本页是公开教育性质的整理,描述《民法典》§ 1065 婚内财产协议的内容与典型应用。不是对任何具体协议起草的法律意见。§ 1065 协议的有效性高度依赖具体条款、对价安排、签订过程的程序公正性等因素,应在合格的家事律师意见下设计与签订。涉外婚姻应特别注意冲突法适用与外国法律的可能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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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6-05-28 · 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