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1062 婚后共有 / PRC Civil Code § 1062 Community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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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062 条 |
| 所属编 | 第五编 · 婚姻家庭 · 第三章 家庭关系 |
| 施行日期 | 2021 年 1 月 1 日 |
| 关联条文 | § 1063 个人财产 / § 1064 共同债务 / § 1065 约定财产制 / § 1066 共有制下的处分权 |
| 司法解释 | 《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25-32 |
条文原文(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062 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 1063 条第(三)项的例外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即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指定财产只归夫妻一方,则不进入共同财产范围。
它通常怎么操作
§ 1062 是推定规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默认是夫妻共有,主张为个人财产的一方负举证责任。这在司法实务中以三个具体推定操作:
第一,时间推定:登记结婚之日起到离婚或一方死亡之日止取得的财产,落入推定。婚前个人财产不进入 § 1062 范围(§ 1063 第 1 项),但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增值是否进入有细分规则——见下述。
第二,性质推定:§ 1062 五项列举的财产,无论登记在谁名下,都进入共同财产推定。例如,丈夫名下的股权在婚后取得,妻子未直接出资,但该股权仍被推定为夫妻共有。
第三,处分权推定:共同财产的处分需夫妻双方同意。一方擅自处分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共同财产(如转让股权、捐赠房产、设立信托),另一方可以主张处分行为无效。这是中国大陆离岸信托设立中最常见的争议触发点。
它的真实动机与立法背景
§ 1062 写入《民法典》前,对应规则是 2001 年《婚姻法》§ 17。《民法典》§ 1062 改写时做了关键调整:
- 明确"投资收益"——旧法对"生产经营收益"表述较模糊,新法明确"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把金融投资收益(股票、基金、私募)明确纳入。这对高净值家庭意义重大。
- 保留遗嘱 / 赠与个人化例外——§ 1063 第 3 项例外让"父母在遗嘱中明确给某个子女个人财产"的安排在传承中可行。这是中国大陆家庭代际财富传递时避免婚姻稀释的核心工具。
- 统一与司法解释衔接——最高院 2020 年 12 月《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同步更新,§ 25-32 对 § 1062 各项做了细化。
立法核心动机是保护婚姻关系内财产共享原则,避免一方在婚姻期间积累的财产被认定为个人财产而对另一方不公。但同时通过 § 1063 / § 1065 留出例外路径——遗嘱指定、赠与合同指定、夫妻约定,让家庭根据自身情况选择。
在 8 家族故事中的角色
§ 1062 在赵家和吴家合成画像中扮演关键张力。
赵家·赵金满(山西某煤焦化创始人,年营收 80 亿)2008 年与王秀芳结婚时已持有"赵记煤业"30% 股权(婚前个人财产,§ 1063 第 1 项保护)。2010 年至 2026 年这 16 年间,"赵记煤业"经历股改、扩张、并购,赵金满持股从 30% 升至 52%(其中 22% 是婚后通过留存利润转股、注资、并购支付取得)。2026 年 4 月赵金满筹划设立 BVI 信托持有这 52% 股权时,问题来了——婚后取得的 22% 是明确 § 1062 共同财产,王秀芳作为共有人享有平等处分权。赵金满擅自把这 22% 设立信托,王秀芳可在 § 1066 / § 1062 第 2 款下主张处分行为无效。
关键的延伸问题是:婚前 30% 股权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增值是否进入 § 1062 共同财产?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26 明确:婚前个人财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仍为个人财产,但投资收益和经营所得属于共同财产。赵金满婚前 30% 股权在婚后的 dividend(投资收益)进入共同财产;股权本身因公司经营而产生的市价上升("自然增值")则属于个人财产。这一界分在赵家信托设立中是核心律师工作。
吴家·吴大姐与吴二姐(江浙某轻工业第二代姐妹,吴大姐持有家族企业 45% 股权、吴二姐持有 35%,2024 年父亲身故继承获得)在 2025 年筹划境内股权传承时遇到 § 1062 / § 1063 第 3 项的核心争议:父亲遗嘱中写"将企业股权传给长女吴大姐和次女吴二姐",未明确"只归一方个人所有"。依 § 1062 第 1 款第(四)项,该继承所得默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吴大姐与丈夫共有 45%、吴二姐与丈夫共有 35%)。两位姐姐意识到这意味着家族企业的 80% 实际上被两个女婿共同控制。吴二姐丈夫近年与吴二姐婚姻紧张,吴家担心未来离婚时 17.5% 股权流失。
2026 年 1 月吴家律师团队建议:(1) 协助父亲遗嘱事后司法解释认定为"只归吴大姐 / 吴二姐个人"——但父亲已身故,遗嘱已生效,事后解释难度极大;(2) 通过 § 1065 与配偶签订婚后财产协议,将该 80% 股权明确为个人财产——这需要配偶同意,吴二姐丈夫拒绝签字;(3) 部分股权通过家族信托剥离——但 § 1062 共有人同意问题仍存在。最终吴家选择"通过股东资格分割 + 公司法 § 90 内部规则"的复杂路径,这是 § 1062 推定下中国家庭传承的典型困境。
实操含义 · 什么时候触发 / 什么时候不触发
明确进入 § 1062 共同财产的情境:
- 婚后取得的工资、奖金、年终奖、股票期权(vested 后)。
- 婚后通过经营公司、投资股权、私募基金、买卖证券产生的收益。
- 婚后取得的专利权使用费、版权收益、商标许可费。
- 婚后继承财产或受赠财产,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只归一方"。
-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投资收益(如分红、利息)。
不进入 § 1062 共同财产的情境:
- 婚前个人财产本身(§ 1063 第 1 项)。
- 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1063 第 2 项)。
-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1063 第 3 项)。
-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1063 第 4 项)。
- 婚前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但孳息和投资收益除外。
- 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下的婚后所得(§ 1065)。
常见误解
第一,以为登记在谁名下就归谁——错误。§ 1062 推定基于取得时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基于登记。婚后取得的房产即使只登记在丈夫名下,仍推定为夫妻共有。
第二,以为继承财产一定是个人财产——不对。继承所得默认进入共同财产,只有遗嘱明确"只归一方"才例外。这是中国大陆家庭传承中最常被忽略的雷区。
第三,以为婚前个人财产增值都归个人——不全对。自然增值(如房屋自然涨价)归个人,投资收益和经营所得归共同。司法实务中两者界分高度依赖具体事实。
第四,以为只要不离婚就不用管 § 1062——危险错误。一方身故时,§ 1062 决定哪些财产先剥离作为另一方配偶份额(一半共有财产),剩余一半才是遗产范围。设立信托、对外投资、对外赠与时未考虑 § 1062 导致后续诉讼,是中国大陆传承诉讼的高频原因。
第五,以为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 1065)可以追溯——不对。§ 1065 约定原则上只对约定之后取得的财产生效,对约定之前已经形成的共同财产需要另行处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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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是公开教育性质的整理,描述《民法典》§ 1062 的内容与典型适用情境。不是对任何具体夫妻财产分割、股权传承或信托设立的法律意见。中国大陆夫妻财产关系的具体争议高度依赖证据(出资证明、银行流水、税务申报、登记记录)和司法解释的最新动态,应在合格的家事律师与税务师意见下处理。
最后更新:2026-05-28 · 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