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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 · 中国家事法 / 约定财产制

中国民法典 1065 婚内财产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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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有承 · 主笔(合成)
审阅状态公开知识参考
最后更新2026-05-28
适用范围中国大陆登记结婚的夫妻 / 跨境婚姻中涉及大陆资产的夫妻
证据等级《民法典》§ 1065 + § 1062-1063 + 最高法《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32-35
专业边界本页为公开教育内容,不构成中国家事法专业意见

术语速览

中文婚内财产协议 / 约定财产制 / 夫妻财产约定
英文PRC Civil Code Article 1065 Marital Property Agreement (Postnuptial Agreement)
法源《民法典》§ 1065(约定财产制)+ § 1062-1063(法定财产制)+ 最高法《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32-35
三种形式(1) 分别财产制(各自所有) (2) 共同财产制(全部共同) (3) 部分共有制(部分各自部分共同)
形式要件书面(强制) · 公证(增强证据力但非必要) · 双方签字
效力对内绝对有效 · 对第三人受"知道"限制

§ 1065 三种形式

§ 1065 第 1 款明确列举三种约定财产制选项:

  1. 分别财产制——婚前与婚后各自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是跨境婚姻 + 高净值家庭最常见的选择,让两人保持独立的财产边界。但实操难点是共同生活开支的处理——双方需另行约定 living expense pooling 机制。
  2. 共同财产制——婚前与婚后所有财产全部归共同所有。这种约定极少见——通常用于一方完全融入另一方家族的低净值情境。高净值家庭不会选这条路。
  3. 部分共有制——部分财产共有、部分各自所有。最灵活的选项,可自定义哪些资产共有、哪些个人。例如:婚前股权各自所有 + 婚后劳动收入共同 + 父母赠与个人所有 + 投资收益按比例分割。

形式要件 · 书面 + 双方签字

§ 1065 第 1 款明示"书面形式"是强制要件。口头协议、微信聊天截图、未签字的草稿都构成有效约定。形式上需:

公证不是生效要件——§ 1065 没有强制公证要求。但公证有以下实操优势:(a) 增强证据力(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较强证明力);(b) 防止对方事后否认签字;(c) 跨境承认便利(公证后通过 apostille 在海牙公约国家承认更顺)。建议高净值家庭无例外做公证。

对内效力 vs 对外效力

§ 1065 第 2 款明确: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是对内绝对效力——双方需要遵守约定。

对第三人(债权人)的效力受第三人知道限制。§ 1065 第 3 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这意味着:

这条规则让 § 1065 在债务隔离上的实操价值大打折扣——除非每次借款都明示通知对方债权人有此约定(这对家族企业的运营极为不便),约定对第三人的对抗力有限

跨境婚姻 · § 1065 与境外婚前协议的衔接

跨境婚姻中(一方中国大陆居民 + 一方境外居民,或夫妻分居两地),§ 1065 协议与境外婚前协议(如香港 / 英国 Radmacher 标准)的衔接是关键问题。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3: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这意味着:

在 8 家族故事中的角色

prc-civil-code-1065-postnup-agreement 在赵家合成画像中是核心结构条款。赵家是北京第二代地产家庭(详见 ILA 词条),2025 年长子赵昊(32 岁、家族地产控股公司接班人)与香港籍未婚妻陈静(28 岁、跨境投行 VP)筹备婚礼。

赵家律师在 2025 年 8 月开始设计双协议机制

第一份 · 香港婚前协议——双方约定香港法律适用,约定离婚时陈静仅获不超过 HKD 5,000 万的现金分配,分享赵家地产权益。陈静通过 Withers Hong Kong 接受 ILA,签字时点 2025 年 11 月。该协议覆盖所有境外资产(陈静自己的香港股票账户 + 赵昊将来可能在 BVI / Cayman 持有的家族信托利益)。

第二份 · 中国大陆 § 1065 协议——双方约定分别财产制,赵昊婚前持有 + 婚后家族赠与取得的中国大陆资产归赵昊个人所有,陈静婚前持有 + 婚后劳动收入归陈静个人所有。婚后共同支出从一个共同账户支付(每方按比例 50/50 补充)。公证由北京公证处出具,时点 2025 年 12 月。

这种双协议机制核心价值

2026 年 8 月学区房赠与事件后,律师补充签第三份附件协议——明确该学区房属于赵昊婚前财产之延伸 + § 1065 协议第 3 条款覆盖该房产 + 公证。这一立体结构让赵家在京港跨境婚姻中相对稳定。

协议撤销与变更

§ 1065 协议不是不可变更的。可通过双方同意变更或撤销,但变更需同样的形式(书面 + 双方签字 + 公证为佳)。单方面撤销不被支持,除非:

常见误解 · 风险提示

第一,以为口头约定有效——错。§ 1065 严格要求书面。即使一方在录像中明确表达约定,也不构成 § 1065 协议(但可作为其他证据使用)。

第二,以为公证 = 必要条件——错。公证不是生效要件,但极大提升证据力 + 跨境承认便利。

第三,以为分别财产制 = 完全债务隔离——错。§ 1065 第 3 款的第三人知道规则让债务隔离效果有限。建议高净值家庭通过专业 SPV + 信托结构而非仅依赖 § 1065 实现真正资产隔离。

第四,以为大陆 § 1065 协议在境外自动承认——错。境外法院承认大陆 § 1065 协议时,按各自冲突法判定。许多境外法庭(特别是英国家事法庭)会用其本国标准(如 Radmacher 三要件)重新评价 § 1065 协议是否充分——这是双协议机制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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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律意见 · 合规披露

本页为公开教育性质的整理,描述 § 1065 法律框架,不是对任何具体婚内协议起草的指导。婚内协议起草应在合格大陆家事律师意见下做。跨境婚姻中,应同时配置境外婚前协议(受当地标准约束)+ 大陆 § 1065 协议,并由跨境家事冲突法律师协调两份协议的边界 + 条款一致性。同时,配偶应有 ILA(详见 ILA 词条),避免 undue influence 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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