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典 1062 婚后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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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速览
| 中文 | 婚后共有财产 / 夫妻法定共同财产 |
| 英文 | PRC Civil Code Article 1062 / Community Property under PRC Law |
| 法源 | 《民法典》§ 1062(共同财产正面列举)+ § 1063(个人财产正面列举)+ § 1065(婚内财产协议)+ § 1066(重大事由分割) |
| 五类共同财产 | (1)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 生产、经营、投资收益 (3) 知识产权收益 (4) 继承或受赠所得(确定为一方除外) (5) 其他应当归共同的财产 |
| 默认份额 | 不区分谁登记,离婚时原则上均等分割(§ 1087) |
| 关键时间点 | 结婚登记日起算(事实婚姻除外) / 离婚生效日终止 / 一方死亡日终止(适用继承法) |
§ 1062 五大类详解
《民法典》§ 1062 第 1 款列举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共同财产五大类:
-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任何形式的劳动收入,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年终奖、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自由职业收入、教师课酬等。退休金在最高法解释下视情况——基本养老保险金通常视为共同(已发放部分)。
- 生产、经营、投资收益——夫妻一方或双方经营的企业利润、股票交易收益、基金投资收益、不动产租金、知识产权许可收益等。关键:即使股权登记在一方名下,若以共同财产做出资或经营中产生增值,离婚时仍按共有处理。
- 知识产权收益——婚后已经取得或已可期待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注意:知识产权本身(如专利权、著作权)属一方个人,但收益归共有。最高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实际取得或者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归共有。
- 继承或受赠所得(明确赠与一方除外)——婚后继承或受赠所得财产原则上归共有,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仅赠与一方。这条规则极为重要——若父母希望仅赠与己方子女而非女婿/儿媳,必须在赠与合同中明示。
- 其他应当归共同的财产——兜底条款,包括婚后双方共同获得的彩票收益、网络平台收益、加密资产升值等。
§ 1063 个人财产 · 对照
§ 1063 列举一方个人财产五大类(与 § 1062 对照适用):
- 婚前财产——结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婚前所购置不动产(即使婚后还贷)、婚前所持股权、婚前所获继承财产。
- 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抚恤金等具有人身属性的赔偿。
-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这是 § 1062 第 (4) 项的对应。
- 专属于一方的生活用品——日用品、衣物等。
-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兜底条款。
关键边界:婚前财产不会因婚后使用而自动转化为共同财产。但婚前股权在婚后所产生的增值收益是否共有,最高法司法解释存在区分——自然增值(被动)归个人,经营性增值(一方主动投入劳动)归共有。这条边界在家族企业股权规划中极其关键。
在 8 家族故事中的角色
prc-civil-code-1062-community-property 在赵家与吴家两个合成画像中扮演核心角色。
赵家 · 婚前协议 + 婚后学区房。赵家长子赵昊与香港籍未婚妻陈静在 2025 年签香港婚前协议(详见 ILA 词条),约定离婚时陈静仅获不超过 HKD 5,000 万的现金分配。但2026 年 8 月,赵家长辈出资在北京购置一套海淀区学区房作为新婚礼物——登记在赵昊名下,购置款全部来自赵父账户。问题:该房产是否构成 § 1062 第 (4) 项的"赠与所得"?
若赵父没有在赠与合同中明示"仅赠与赵昊",则按 § 1062 第 (4) 项默认推定为夫妻共有。赵家在2026 年 9 月由家庭律师提醒后,补办一份明确的赠与合同——"赠与人赵父明确表示,本笔赠与的目的、动机及赠与意愿仅针对受赠人赵昊本人,受赠财产应属于赵昊婚前个人财产之延伸"——这条赠与合同让该学区房在 § 1063 第 (3) 项保护下归赵昊个人,而非按 § 1062 推定为共有。
这一安排有局限:北京 / 香港婚前协议可约束陈静的金钱主张,但不能在中国大陆法院对该不动产的登记权属产生绝对影响。如果陈静日后通过 § 1062 / § 1063 适用争议提起离婚分割诉讼,最终结论取决于法院如何识别赠与意愿。这是赵家故事中最微妙的法律风险。
吴家 · 股权登记一方但实质共有。吴家是浙江精密制造家庭,吴老板在 1998 年与吴太太结婚,2002 年创立"浙江精机科技"(家族企业,2026 年估值约 RMB 22 亿)。该公司股权100% 登记在吴老板个人名下,吴太太从未在工商登记上出现。但关键:吴太太自 2000 年起持续担任该公司财务总监(虽未挂职而实际履职),其工资也是公司支付——这构成 § 1062 第 (2) 项"生产、经营、投资收益"中的实质性贡献。
2024 年吴老板设立 Jersey discretionary trust,将股权 41% 置入。Trustee("Crown Trust Jersey")的法律分析师在 KYC 阶段发现:该 41% 在中国大陆法律下极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是因为吴太太登记持股,而是因为公司经营的二十多年中,吴太太的持续劳动投入在 § 1062 第 (2) 项下构成共有基础。因此 trustee 要求吴太太签 spouse's consent and waiver + 获得独立 ILA(详见 ILA)。该 consent 在中国大陆 § 1062 框架下相当于非典型的婚内财产协议(§ 1065),需考察其在大陆法院的承认度。
跨境结构中的 § 1062 适用
中国大陆离婚程序中适用 § 1062 时,对境外资产是否构成共有的判定按冲突规范:
- 不动产——位于中国大陆的不动产,按 § 1062 / § 1063 判定。位于境外的不动产,按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但如果该境外不动产的购置资金来源于大陆共同财产,中国法院仍可判令一方对另一方的购置款贡献部分作出补偿。
- 境外银行账户——按账户开立地法律。但如果资金来自大陆共同财产,仍可成为补偿基础。
- 境外公司股权——按公司注册地法律。BVI / Cayman / 开曼公司股权法律性质按注册地判定,但中国法院在分割时可考察该股权实质受益人是否为大陆居民。
- 境外信托——按信托设立地法律。但Charman类标准(详见 silent settlor 与 VISTA Trust)可让信托被认定为 nuptial settlement variation 对象。
实操含义 · 何时应签 § 1065 协议
§ 1065 婚内财产协议是改变 § 1062 默认规则的唯一正式工具(详见 PRC 民法典 § 1065 婚内财产协议)。建议触发点:
- 家族企业代际过渡——长辈赠与企业股权给子女时,应同步签 § 1065 协议明确该股权属于子女个人。
- 跨境结构置入——设立境外信托、BVI 公司持股前,签 § 1065 协议明确该资产的夫妻关系。
- 跨境婚姻——中外夫妻共同财产关系比纯境内婚姻更复杂,§ 1065 应明确双方共识。
- 二婚再婚——前段婚姻所生子女的财产权益保护,需通过 § 1065 与现任配偶达成共识。
常见误解 · 风险提示
第一,以为"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错。§ 1062 不看登记,看所得性质。婚后所得即使全部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仍按共有分割。这条规则常被新婚夫妻忽视。
第二,以为父母赠与给子女的财产自动归子女个人——错。必须在赠与合同中明示"仅赠与一方"。没有明示的赠与(特别是大额财产转账)按 § 1062 第 (4) 项推定为夫妻共有。最高法解释下,对子女购房的大额转账若没有明确赠与合同,离婚法院可能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第三,以为婚前股权所有增值都归个人——错。自然增值(被动持有产生的市值上升)归个人,但经营性增值(一方主动投入劳动产生的价值提升)归共有。家族企业股权的经营增值在 § 1062 第 (2) 项下常成为离婚分割的主要争议焦点。
第四,以为境外信托可以"自动"避开 § 1062——错。中国大陆法院在 nuptial settlement variation 类思路下,可穿透境外信托审查其实质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境外信托的"firewall"对中国大陆司法判决的执行力极为有限,但对配偶维权诉求的实质是否构成共有不能免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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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公开教育性质的整理,描述 § 1062 法律框架,不是对任何具体婚姻财产关系的法律判断。中国大陆家事法律实务中,§ 1062 / § 1063 / § 1065 的适用涉及大量个案审查(资金来源、贡献度、赠与意愿、登记时点),应在合格大陆家事律师意见下做。跨境结构中涉及多个法域的婚姻财产法时,应通过专门的家事冲突法律师分析准据法。
最后更新:2026-05-28 · 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