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M retrocession / referral fee 披露条款:独立顾问是否真的独立
证据卡与可引用摘要(展开查看)
这类条款用于说明 EAM 或 adviser 是否可以从第三方收取 retrocession、referral fee、trailer fee、placement fee 或其他经济利益,以及这些利益是否披露给客户、是否返还、是否抵扣客户费用。没有这类条款,客户很难判断推荐产品是基于适配性,还是基于佣金结构。
条款通常解决什么
这类条款要回答的核心问题是:顾问推荐某个产品,究竟是因为它适合客户,还是因为产品方付了钱给顾问。它通常界定:
- 覆盖范围——披露义务是否覆盖全部第三方经济利益(retrocession、trailer fee、referral fee、placement fee、软佣金 / soft dollar、非现金利益),而不只是字面上的"佣金"。
- 披露时点与内容——是否要求事前披露、持续披露,以及披露具体金额或计算方式,而非一句"可能收取报酬"。
- 关联产品——是否允许顾问推荐自家或关联方发行的产品,以及此时的额外披露与限制。
- 返还与抵扣——客户是否有权拒绝某产品、要求把第三方利益返还(rebate)或抵扣客户应付费用。
- 冲突记录——利益冲突是否须进入 investment committee minutes 或 client report,形成可查痕迹。
- 多重收费——家办、EAM、私行与保险顾问之间是否存在对同一笔交易的层层收费。
第一,看是否定义了所有第三方利益,不只写"佣金"。第二,看是否要求事前披露、持续披露和金额或计算方式披露。第三,看是否允许关联产品。第四,看客户是否有权拒绝或要求返还。第五,看利益冲突记录是否进入 investment committee minutes 或 client report。第六,看家办、EAM、私行和保险顾问之间是否存在多重收费。
审阅要点
- "独立"二字是否名副其实:顾问自称 independent,但条款是否仍允许其收取并保留未披露的第三方报酬?
- 披露是否被埋在 general terms / 一揽子授权里,用模糊措辞("may receive remuneration from third parties")代替具体金额或计算方式?
- 是否区分"披露即可保留"与"必须返还客户"两种模式,并写清适用哪一种?
- 关联产品的推荐是否触发更高披露标准或须客户单独书面同意?
- 冲突是否进入可审计记录(委员会纪要、客户报告),还是仅靠口头说明?
- 是否覆盖软佣金、研究费用分成、活动赞助等非现金或间接利益?
高净值家庭常常同时接触私行、保险顾问、移民顾问、MFO、税务师和律师。如果没有 fee disclosure,用户可能以为自己在听"独立建议",实际上是在接受某个产品通道的销售。条款不应把第三方利益隐藏在 general terms 里。
中国家庭特别注意
中国家庭在跨境配置时往往同时面对境内私行客户经理、境外私行、保险经纪、移民与税务顾问,多方都可能从同一笔交易中分润,但披露惯例与法域要求差异很大。境外(如香港、新加坡)对中介披露第三方报酬有明确监管要求,应以当期规则为准;境内销售环节的返佣披露则常不透明,"贵宾服务""免费规划"背后可能隐含产品佣金。其次,跨境保单或基金的认购若涉及资金出境,购汇与申报义务独立于费用披露,不能因为有了披露条款就认为资金安排已合规。第三,家族成员或家办员工若同时持有顾问、经纪牌照或与产品方有关联,应作为关联交易披露,避免"自己人推荐自己人"的隐性冲突。审阅时应要求把所有第三方利益以书面、可核对的方式列出,而非接受口头承诺。
进一步复核要点
- 不应把"已签了披露条款"当作"已经没有利益冲突"——披露不消除冲突,只让冲突可见。
- 不应把顾问口头的"我们不收产品方的钱"当作合同承诺,应核对条款里第三方报酬的具体措辞。
- 认购前应先评估推荐产品是否真的适配本家族需求,而非因为"有披露所以放心"。
- 本条款涉及家办治理、关联交易与跨境监管的具体法域规则与个案事实,个案应由相关法域持牌律师/税务师按当期规则审阅,本页不替代专业判定,也不提供任何规避监管、税务或申报的操作路径。
关联阅读建议
与本条款相关的阅读方向包括:家族信托与离岸治理(受托人与顾问的独立性)、税务居民与信息透明(CRS / 税务披露)、家办治理与专业服务商(EAM 与私行的关系)、跨境资产配置与合规出境,以及条款库、文件解读、FAQ 与判例库中关于利益冲突与受信义务的相关节点。
参考来源
- MAS EAM AML/CFT information paper — https://www.mas.gov.sg/publications/monographs-or-information-paper/2022/strengthening-amlcft-practices-for-external-asset-managers
- HK SFC asset management circular 2024 — https://apps.sfc.hk/edistributionWeb/gateway/EN/circular/intermediaries/supervision/doc?refNo=24EC46
最后更新:2026-05-29 · 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