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 Laam & Ors v King & Company (a firm)
[2024] HKCFI 543 · Hong Kong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 · 2024
家族信托藏在 BVI 公司后面 · 你怀疑自己是受益人 · 但受托人不给文件 · 家人也不配合。怎么办?
2024 年香港高等法院给出答案:跳过受托人 · 直接起诉当初帮家族起草信托的律师事务所。法院命令 King & Company 披露 BVI 章程 / 股东册 / 信托关系文件。
关键一步是 ——原告不必先证明自己已经是受益人。只要能合理表明"可能是" + 有合理需要查阅 · 法院就能命令处理过这些事务的专业中介(律师 / 信托公司 / 公司秘书)披露。这是 Schmidt v Rosewood 受益人查阅权的"前置"扩展。
原告怎么走到起诉律所这一步
Chan Laam 等人主张自己是某家族信托的受益人 · 但无法从直接途径取得信托文件:
- 受托人—— 受托人未积极提供
- BVI 公司—— BVI 公司由受托人持股 · 公司董事 / 章程不公开
- 其他家族成员—— 不配合提供
原告知道:King & Company律师事务所 曾经处理过 信托文件起草 + BVI 公司架构。所以原告转向起诉律师事务所,请求法院命令 律所披露:
- BVI 公司的章程 / 股东册 / 董事册
- 记录任何信托关系的文件(特别是原告作为受益人的证据)
- 处理这些事务时的客户档案 中可披露部分
法院怎么想
本案法院明确:潜在受益人有合理 申请审查权 · 不必先证明自己已经是受益人。只要有合理基础 表明可能是受益人 → 法院可审查并命令 披露。
法院仔细权衡 —— 既保护律师特权 · 又不让特权完全屏蔽 潜在受益人合法查阅权。
① 必披露:BVI 公司章程 / 股东册 / 董事册 等事实性文件 + 显示原告可能是受益人的文件
② 部分披露:客户档案中的非特权部分
③ 仍受保护:律师 - 客户沟通建议核心特权部分(如设立 时为客户起草具体 法律意见)
结果
香港高等法院命令 King & Company 分类披露相关文件。原告由此获得足够信息 · 可以启动进一步的实质性诉讼(如直接起诉受托人 / BVI 公司)。
对中国家庭意味着什么
- "信托文件不再'秘密'"—— 长期以来中资家族信托设计依赖"非受益人无从知晓" 的保密。但本案明确:"潜在 受益人"有 查阅权 · 且可跨过受托人 / BVI 公司直接起诉 律师 / 公司秘书。保密机制大幅削弱。
- "非婚生子女 / 被排除家庭成员的查阅权"—— 类似宗庆后案中的杜建英所生子女 / 王永慶案中的非婚生子女 —— 如有 合理基础认为可能 是受益人,都可申请此类披露令。家族难以 "无声排除"。
- "中介专业人士的责任范围扩大"—— 律师 / 信托公司 / 公司秘书 / 持牌注册代理 处理家族信托时,必须预期未来 可能被命令披露。这影响客户档案保管 + 文件分类等专业实务。
- "BVI / 离岸结构的'透明化'趋势"—— 结合BO 注册+ CRS 自动情报+ 司法披露三层 · 离岸结构的"隐姓埋名"功能持续 削弱。2024+ 时代的信托规划必须基于透明假设。
- "分类披露"的实务启示"—— 中介在处理客户文件时应当 主动做"特权 vs 非特权" 分类 + 保管 —— 未来披露时易于 操作 + 防止意外披露 全部内容。
- "配套 BO 注册 + CRS"—— 与OP3.4 UBO 识别+ OP8.5 监管政策变化 配套 —— 中资客户的信托结构在多重 透明化压力下,真合规是唯一 长期可行路径。
常见误读
律师 - 客户特权可以挡掉所有披露
完全错。律师 - 客户特权保护的是法律建议沟通核心内容 · 不保护事实性文件(如章程 / 股东册 / BO 登记等)。同时受益人合法查阅权可部分 覆盖客户特权。
原告必须先证明是受益人才能查阅
错。本案明确:"潜在受益人"无须先证明已是受益人。合理基础+ 合理需要 即可申请审查 + 披露令。
把信托设在 BVI 就不受香港法院管
部分错。BVI 法律适用于信托内部关系 · 但香港法律事务所位于香港 · 香港法院当然对其有管辖。跨境结构不能完全 规避本地 司法审查。
中介只是按客户指令做事 · 无披露义务
部分错。中介对客户的合同义务不 能完全屏蔽对法院 的披露义务。特别是涉及受益人合法查阅权 等第三方权益时 · 法院可命令 中介披露。
公开来源依据:本页基于香港高等法院公开判决 + Des Voeux Chambers 公开评论整理。
引用与来源
- Chan Laam & Ors v King & Company (a firm) [2024] HKCFI 543
- Hong Kong Judiciary · 公开判决数据库
- Des Voeux Chambers · "Scope and basis of right to disclosure of company and trust documents by potential beneficiary against third parties"
- Schmidt v Rosewood Trust Ltd [2003] UKPC 26 · 受益人查阅权基础
- 香港 法律执业者条例 (Cap. 159) · 律师特权
- 香港 高等法院条例 (Cap. 4) · 披露程序
本站关联
- Schmidt v Rosewood · 受益人查阅权框架
- Zhang Hong Li v DBS · 香港 anti-Bartlett
- Wahaha 娃哈哈 · 香港披露令配套
- OP3.4 · UBO 识别
- OP3.5 · 中介控制人
- OP8.5 · 监管政策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