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协作项目 · 判例驱动 · 条款级深度法有承 维护 · CC BY 4.0
RISK 柱 3 · 跨境税务 严重度 · 高 营业额阈值 · 7.5 亿欧元 最后审阅 · 2026-05-27

Pillar Two 落地家办风险

OECD Pillar Two 全球最低 15% 实际税率 · 2026-06-30 首次 GIR(GloBE Information Return)申报截止 · 中国家族办公室与受控集团首次进入跨境最低税框架

过去十年中国头部家族在做"家办 + 控股集团"架构时,依赖的一个隐性假设是——把利润沉淀在低税或零税辖区(开曼 / BVI / 香港离岸利得 / 阿联酋)。这套架构在 CRS 之后依然普遍使用,因为 CRS 只穿透"信息",不穿透税基

Pillar Two 改变了这个前提。从2024 财政年度起、首次申报截止 2026-06-30,全球合并营业额超过 7.5 亿欧元的 MNE 集团,在每个司法管辖区都要达到至少 15% 的实际税率(ETR)。低于 15% 的部分被补足——补足税款由集团母公司国(IIR)或交易对手国(UTPR)征收。

多数中国客户对这件事的反应是"7.5 亿欧元门槛 · 跟我没关系"。这个判断对一部分小型家办成立,但对两类家族失效——第一类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 家族集团合并营业额超阈的(中国 A 股 + 港股相当多家族落入此列);第二类是家办控制下的运营企业合并营业额超阈但客户并未意识到家办视角下"集团"的边界。

这个风险是什么

Pillar Two(亦称 GloBE 规则 · Global Anti-Base Erosion Rules)由 OECD/G20 包容性框架于 2021 年达成共识、2023 年完成立法模板、2024 财政年度对早期采纳国生效、2026-06-30 为首次 GIR 申报截止日。三个核心机制:

触发判断 · 集团边界

关键问题不是"我家办多大",而是"合并报表上的最终母实体(UPE · Ultimate Parent Entity)"管辖下、各国 GAAP / IFRS 合并的全球合并营业额是否过去四个财政年度中至少两个年度超 7.5 亿欧元。

中国家庭常见的几种触发情境:

什么样的事实模式会触发这个风险

Pillar Two 暴露事实模式对照

✗ 高暴露事实组合
  • 家族合并营业额过去 4 年中 2 年超 7.5 亿欧元
  • UPE 在开曼 / BVI / 离岸辖区(早期 QDMTT 已生效)
  • 持有香港离岸利得资格 OPCO 或新加坡 13O/13U 持牌实体
  • 多层 SPV 转移定价历史敏感
  • 家办 + 上市公司合并集团边界不清
  • 未做过 ETR 测算 · 不知道每辖区有效税率
✓ 低暴露事实组合
  • 合并营业额稳定低于 7.5 亿欧元(且预计未来 4 年不增超)
  • 所有 OPCO 在 ≥ 15% 法定税率辖区(含中国 25%、美国 21%、欧盟多数)
  • 已完成 GloBE 范围 + ETR 全口径测算
  • 架构上无"过路低税"层(无 layering)
  • 家办与 OPCO 法律 / 报表关系清晰

实际后果

Pillar Two 触发后的实际后果不只是"多缴税"——它还会回溯地暴露架构设计逻辑。具体后果:

真实情境观察

Pillar Two GIR 2026-06-30 中国家办首次申报2026-05 · 多家咨询机构观察

2024 财政年度(2024-01-01 至 2024-12-31)是 Pillar Two 在多数早期采纳辖区的首个适用年度——GIR 申报截止 2026-06-30。截至 2026 Q1 · 至少 17 家中国头部家办 / 控股集团已通过咨询机构启动首次 GIR 测算。多数的发现是——架构上"看起来低税"的辖区实际 ETR 被多年累积的临时性差异 / 递延税资产拉低到 15% 以下,需要补足税。

香港 FIHV 2026—27 财政预算2026-02-26 · 香港特区政府

香港 2026—27 财政预算同时纳入两件事——FIHV(Family-owned Investment Holding Vehicle)扩大覆盖数字资产 / 黄金 / 大宗商品 · 同时实施香港 QDMTT(2025-08 立法 · 2025 财年生效)。家族办公室在香港仍可享受 FIHV 0% 利得税,但如该家族集团合并营业额超 7.5 亿欧元 · 香港 QDMTT 把税率补到 15%。"FIHV 0% + Pillar Two 15%" 同时存在并非冲突——这是政策设计的有意结果。

海南自贸港家办 QFLP / QDLP 2024-2026海南省 · 持续发布

海南自贸港持续推出家办 / QFLP / QDLP 政策(2024-2025 多项新规)。海南方面 15% 企业所得税优惠仍然有效——但根据 Pillar Two QDMTT 模板,中国大陆若立法 QDMTT,海南 15% 名义税率 + 实际抵免后 ETR 可能低于 15%,触发补足。中国大陆 QDMTT 立法时间表目前仍未公开(截至 2026-05)。

这个风险怎么管理(合规路径)

01
先做集团边界 + 合并营业额测算 在做任何架构调整前,首先确认什么是这个家族的"集团"。包括:上市公司 + 持股 SPV + 家办 + 受控运营企业 + PE 基金 + 家族信托(视控制程度)。把所有 OPCO 的 IFRS / 各国 GAAP 营业额按 GloBE 合并规则加总,确认是否落入 7.5 亿欧元阈值。这是后续所有动作的基础。
02
逐辖区 ETR 测算 · 不要依赖名义税率 Pillar Two 看的是实际税率(ETR),不是名义税率。即便辖区名义税率 ≥ 15%,因 R&D credit、专项扣除、加速折旧、税收激励等导致 ETR < 15% 的,依然补足。中国大陆 25% 名义税率的 OPCO 因高新企业 15% + 加速折旧 + 研发加计扣除,实际 ETR 经常落入 13%—14%——这是中国家庭最容易忽视的一类暴露。
03
识别 substance-based income exclusion GloBE 规则允许在补足税基础上扣除实质性活动收入——按本地有形资产 × 比例 + 本地工资 × 比例计算。这条规则对实体经营家族(制造业 / 实业)非常重要——做了实质安排(雇员、厂房在低税辖区)的部分,可显著降低补足税基数。但纯 SPV 持股层 + 无人无资产的辖区,这条规则不提供豁免。
04
家办 + 信托作为 UPE 时的特殊评估 若家族集团的 UPE 是家族信托(如 Cayman STAR / Jersey purpose trust 持有运营集团),需评估该信托是否被认定为 UPE。OECD 2025 Administrative Guidance 已提供初步规则,但信托作为 UPE 的具体路径在多国实操中仍有差异。这类家族应在 2026-06-30 首次申报前与 BIG4 + 当地税法律师专项评估。
05
充分使用 transitional safe harbor OECD 提供了 2024—2026 三个过渡年度的 transitional CbCR safe harbor——只要满足三项中任意一项(de minimis 营业额 / simplified ETR / routine profits)的辖区,三年内不计算 IIR / UTPR。这是给所有家族集团准备首次申报的时间窗口。但 safe harbor 自 2027 财年起逐步收紧,长期方案仍需做。

⚠ 灰色操作披露 · 不教 how-to · 仅警示

市场上销售的若干"对抗 Pillar Two" 路径(披露但不推荐):

法条与监管反制:OECD GloBE Model Rules · OECD Administrative Guidance 2024 / 2025 · OECD Anti-Fragmentation Rules · PRC 企业所得税法 第 41-48 条(转让定价反避税)· PRC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GAAR)2014 · PRC 受控外国公司规则 第 45 条。

处罚案例参考:2024-2025 期间已有海外辖区(爱尔兰 / 卢森堡 / 新加坡)公开发布 Pillar Two 合规违反或迟报罚款指引。中国大陆方面尚未发布 Pillar Two 处罚案例,但转移定价相关追溯调整(PRC 税务局 2024-2026 境外收入稽查)已多地落地。

关键认知

Pillar Two 不是个"未来风险"——它是已经在 2024 财年累积证据的风险。GIR 申报截止 2026-06-30 已经临近,未做集团边界测算 = 暴露面未知 = 后续每个选择都是盲选。这件事最大的认知误区是"我家办还没那么大 · 跟我无关"——但家办 + 上市公司 + 运营集团合并视角下落入阈值的家族远多于客户自己的判断。

以下是附录。给想看政策原文 / 相关条款 / 申报路径的读者。

附录 · 关联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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