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20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法释 [2025] 第 1 号 · 2025-01-15 通过 · 2025-02-01 施行
2023 年广州一对夫妻在男方资产规模约 5 亿(境内 + 境外混合)情况下协议离婚 · 男方承诺把境内一处别墅 + 现金 800 万给女方·女方放弃其他全部主张。2024 年女方发现男方在协议签订前 1 年内通过 BVI 公司向 Jersey trust 注入约 1.2 亿美元 + 通过香港保单注入约 3000 万美元——这些都是婚后共同财产形成。女方 2025-02 起诉撤销离婚协议 + 要求分割该笔境外信托资产 + 香港保单。2025-02-01 起施行的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 13 条恰好回答了这个问题:一方在离婚诉讼前一年内通过设立境外信托 / 受让保险等方式转移共同财产的,应认定为隐藏 / 转移共同财产 → 在分割时少分或不分。
2025 司法解释(二)是《民法典》2021 施行后最高法对婚姻家庭编的第二次系统性司法解释。它聚焦的是 2021–2024 实践中暴露的"灰色地带":彩礼返还 · 同居析产 · 婚后共同财产隐藏 / 转移 · 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 / 单方借贷 / 离婚协议撤销 · 婚前赠与房产撤销。对中国 HNW 家庭传承 + 离岸架构的核心影响是第 13 条隐藏 / 转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第 19 条离婚协议撤销情形。
条款节选 · 关键 quote
解释(二)第 13 条 · 隐藏 / 转移共同财产
在离婚诉讼期间,或者离婚诉讼前一年内,夫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行为:(一) 通过隐瞒、虚假申报等方式不如实陈述共同财产;(二) 将共同财产转移至关联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其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三)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共同财产;(四) 设立家族信托、慈善信托或者购买大额保险产品等将共同财产转移;(五) 将共同财产用于个人借贷或者明显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赠与;(六) 其他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解释(二)第 19 条 · 离婚协议撤销
当事人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解释(二)第 22 条 · 单方大额借贷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债权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适用范围
- 第 13 条:所有离婚诉讼 + 协议离婚后一年内的反悔诉讼。境内 + 境外资产均纳入审查
- 第 13 条第 (四) 项:明确点名家族信托 + 慈善信托 + 大额保险——这是该解释最具针对性的一条 · 直接堵住"婚变前突击设信托 / 买大额保险转移共同财产"的灰色路径
- 第 19 条: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反悔窗口 + 欺诈 / 胁迫 / 显失公平三类撤销事由
- 第 22 条:大额单方借贷举证责任倒置——债权人需证明用于共同生活 / 经营 / 共同意思表示
实务影响 · 中国家族 + 离岸架构
对家族信托 / 大额保单的实务影响非常直接:
- "婚变前一年"成为高危窗口:解释(二)第 13 条把"诉讼前一年内"明确为转移共同财产推定窗口 → 在这个窗口内设立家族信托 / 购买大额保单几乎必然被认定为转移共同财产
- 但不限于一年:第 13 条所列六项是"可以认定"——不是必须。法院在一年外仍可基于具体事实认定转移 · 这条与《民法典》第 1066 条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组合使用
- 配偶同意书的关键性陡升:若信托设立时已取得配偶充分知情同意(含资产范围 + 受益人安排 + 撤销权 + 主要条款的中文解释)→ 第 13 条可被预先排除。但充分是高标准——签个免责声明远远不够 → cross-link 配偶同意书
- 大额保单 + 保险金信托:解释(二)明确把"大额保险产品"列入第 13 条 → 用大额年金 / 终身寿 / 保险金信托做共同财产隔离的传统路径被切断
- 境外信托:境内法院无法直接撤销境外 Jersey / Cayman / Singapore trust → 但可以 (a) 认定配偶有权获得对应价值赔偿(向 settlor 个人主张)· (b) 通过 settlor 在境内的资产强制执行 · (c) 通过香港 / 新加坡《承认与执行外地判决条例》在境外执行(参 HK § 21M cross-border Mareva)
对家族传承设计的连锁影响
- 婚前 / 婚内设立家族信托:必须在婚姻稳定 + 配偶知情同意 + 资产来源清晰三个条件齐备时操作 · 不能在婚姻已出现裂痕时突击设立
- 资金来源链文件化:注资资金需明确区分:(a) 婚前个人财产 · (b) 婚后约定个人财产(需有配偶签字的《夫妻财产约定》)· (c) 婚后共同财产(需配偶同意分割成个人)· (d) 父母赠与(需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
- 家族企业的"投资人变更"敏感:解释(二)第 13 条第 (二) 项 "转移至关联企业" → 家族企业之间的股权倒手 / 增资 / SPV 设立都可能被视为转移
- 大额保单受益人变更:婚内变更保单受益人为父母 / 子女 / 信托 → 婚后保单价值若来自共同财产 → 配偶可主张撤销
关联条款 / 判例 cross-link
- 条款:《民法典》婚姻继承编
- 条款:配偶同意书
- 条款:防火墙条款
- 条款:HK § 21M cross-border Mareva
- 风险:婚变追索
- 风险:配偶同意不充分
- 风险:Sham Trust
附录 · 原始来源
立法 / 规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 [2025] 第 1 号 · court.gov.cn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 [2020] 第 22 号
- 《民法典》第 1062 + 1063 + 1065 + 1066 条
实务参照
-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适用问答 2025-03
- 各高级人民法院 · 2025 适用解释(二)首批判决案例汇编
- 北京 / 上海 / 广东婚姻家事审判庭 · 解释(二)实务问题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