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柱 4 · 海外身份OP 操作阶OP5 税居OP5.1 中国 6 年

中国 6 年规则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4 号

中国 2019-01-01 起新个税法实施 · 取代原"5 年规则" → "6 年规则"。无住所个人 183 天居民 + 此前 6 年中有任 1 年累计 < 183 天 / 单次离境 > 30 天 = 境外来源境外支付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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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L;DR

中国"6 年规则"·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4 号("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 2019 年第 35 号 + 个人所得税法 § 1 + § 4:无住所个人 183 天居民 = 应申报全球收入 · 但满足"此前 6 年中任 1 年累计居住 < 183 天 或单次离境 > 30 天" → 境外来源 + 境外支付 收入免税关键 elements:① "无住所" = 因户籍 / 家庭 / 经济利益不在中国 · 中国境内无习惯性居住地(≠ 物理住所)· 多数海归 / 外籍 / 持外籍但中国户籍未销人 不一定算 "无住所";② 183 天 = 一个公历年度 1—12 月累计;③ "6 年" 起算自 2019-01-01 · 即 2019 年作为第 1 年;④ "> 30 天" 单次离境 = 离境期间不算居住天数 + 重置 6 年时钟;⑤ "境外来源 + 境外支付" 必须双满足;⑥ "境内来源" 部分 / "境内支付" 部分必须申报。对中国 HNW 实务:① 持外籍 / 永居 + 中国户籍未销 = 有住所 · 不能用 6 年规则;② 真无住所(已弃中国户籍 + 主住境外)= 可用 6 年规则;③ 移民前重组 + 6 年规划是 STOP 05 / OP0.2 时点决策核心。2024—2026 实务:① 6 年规则与 CRS 已交换的境外信息核对;② 单次离境 30 天证据保留(机票 / 入境章);③ 境外支付证据保留(境外公司 / 银行)。违反后果:未按 6 年规则申报 = 偷税 / 漏税 + 个税法 § 8 反避税框架启动。

§ 1 · 6 年规则 doctrine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 + 6 年规则法律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08-31 修订 · 2019-01-01 施行)+ 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707 号 · 2019-01-0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4 号 + 35 号

① 个税法 § 1 居民个人定义

② "住所"定义(实施条例 § 2):

③ 6 年规则 · 公告 2019 年第 34 号 节选

④ "境外来源 + 境外支付" 双条件

⑤ "单次离境 > 30 天" 重置规则

§ 2 · 5 年规则 → 6 年规则 对比

项目原 5 年规则(2018 前)新 6 年规则(2019 起)
法律基础原个税法 + 实施条例2018 修订个税法 + 2019/34 公告
时长5 年6 年(延长 1 年)
居住天数1 年内累计 90 天免征 / 1 年内累计 183 天临时183 天 / 年
重置离境单次 30 天单次 30 天(不变)
免税范围境外来源境外支付(同)境外来源境外支付
起算历史2019 重新起算

§ 3 · 真实条款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1(2018-08-31 修订)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4 号(节选)
"一、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 183 天的,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 183 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 30 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前六年的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均满 183 天且未单次离境超过 30 天的,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此前六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六个年度,自 2019 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 4 · 实操场景

场景 A · 海归回中国工作 · 全球申报触发判断

持外籍 + 中国户籍未销 + 回中国全职工作。判断:

  • 有"中国住所"?看户籍 + 家庭 + 经济利益 → 多数情况 = 有住所
  • 有住所 = 居民个人 · 全球收入应纳税 · 6 年规则不适用
  • 实务:销户籍 + 真无住所 → 可适用 6 年规则

场景 B · 香港 / 新加坡常驻人 + 中国住所有家人

本人主驻香港 · 配偶 + 子女在中国。判断:

  • 有"家庭关系"中国 → 可能被认定有住所
  • 实务:完整家庭迁出 + 经济利益迁出 → 可主张无住所

场景 C · 真无住所 · 已弃中国户籍 · 仅出差中国

已注销户籍 + 主住境外 + 偶尔出差中国累计 200 天。判断:

  • 无住所(已销户籍 + 家庭迁出)+ 累计 200 天 = 居民个人
  • 但若此前 6 年中至少 1 年累计 < 183 天 / 单次离境 > 30 天 → 境外来源境外支付免税
  • 实务策略:保持每 6 年至少 1 次 31+ 天连续离境

场景 D · 跨境数字游民 · 多国短停

数字游民 · 全年在中国 / 港 / 新 / UAE 多国停留 · 每国 < 183 天。判断:

  • 中国 < 183 天 = 中国非居民个人 · 仅境内来源应税
  • 但仍需查 DTA tie-breaker(参 OP5.5)+ CRS 报税 + 各国实际居住记录
  • 多国分布需主税居地确认(一般是停留最多 + 经济利益地)

§ 5 · 风险

6 年规则 8 大实务风险

  1. "住所" 判定错误:户籍未销 + 家人在中国 = 多数有住所 · 销售推 "无住所" 不可信
  2. "境外支付" 取证难:支付方在境外的银行流水 + 合同 + 发票完整链
  3. "境外来源" 取证难:服务提供地 / 财产坐落地 / 受益人 完整证据
  4. "30 天离境" 证据保留:机票 + 入境章 + 第三国居住证明 + 单次连续
  5. CRS 已交换:境外账户 / 公司信息 中国税局已有 · 实际情况可核对
  6. 2024 个税年度申报:3-6 月汇算清缴 · 6 年规则适用必须主动声明 + 留证
  7. 反避税 § 8 · GAAR:若安排被认定为无合理商业目的+ 主要为避税 → 被还原 + 加征 + 滞纳金
  8. 2020 上海注销户籍核查:户籍未销人享 6 年规则 = 严重违规

§ 6 · 灰色操作披露 ⚠

套路 ① · "回国全年工作但用 6 年规则免税"

灰色程度:极高 · 违 2019/34 + 偷税

销售推 "海归用 6 年规则 · 境外收入不报"。实际:

反制:① 6 年规则前提是真无住所· 户籍未销 / 家人在中国 = 多数有住所;② 真要用 6 年规则 · 先完成户籍注销 + 家庭迁出(OP6)+ 经济利益迁出;③ 不被销售 "灵活" 话术误导。

套路 ② · "每 6 年单次离境 31 天 · 永久免税"

灰色程度:中 · 形式合规但 GAAR 风险

销售推 "每 6 年安排 1 次 31 天离境 · 6 年规则永久免税"。实际:

反制:① 31 天离境必须真实居住境外· 不是形式离境;② 离境理由需可解释(工作 / 家庭 / 投资 等)· 不是单纯避税;③ 整体安排需有商业目的 · 不是单一避税;④ 大额免税 → § 8 风险高 · 找律师独立评估。

§ 7 · 真实公开案 + 政策线索

§ 8 · cross-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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