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L;DR · 5 个核心 doctrine
① 中国大陆 183 天 + 住所 + 6 年规则:《个税法》§ 1 居民个人 = 住所 OR 一纳税年度内累计 ≥ 183 天。"住所"指因户籍 / 家庭 / 经济利益关系而习惯性居住的处所·不必"实际"住。6 年规则(无住所者):连续 6 年每年 ≥ 183 天 + 未有任一年单次离境 > 30 天 → 第 7 年起全球征税·中间任一年单次离境 > 30 天 reset。② 美国 SPT + LPR + § 877A:SPT(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 · 当年 ≥ 31 天 + 加权 183 天)/ LPR(绿卡)/ 公民 = US person 全球征税。§ 877A 弃籍税:净资产 > USD 200 万 触发 mark-to-market + Form 8854。③ 英国 SRT + 2025-04 FIG 新制:SRT(Statutory Residence Test · 自动通过 / 自动不通过 + 充分联系测试)· 2025-04 起 non-dom 废止 · 改为 4-year FIG(首 4 年新居民境外收入 + CGT 免税 · 之后全球征税)。④ DTA tie-breaker(OECD MTC § 4(2)):双重居民 5 步顺序 → 永久住所 → 重要利益中心 → 习惯居所 → 国籍 → MAP(相互协商程序)。⑤ MAP 实务:OECD 2024 平均处理 27.4 月 · 76% 全部解决。中美 DTA 终止风险(2025-02 美财政部备忘录 · 详 X1):若实终止·股息预提 10%→30% + 学生 / 教师条款失效 + 失去 MAP 通道。个人 CFC § 8(2018 修订):居民个人控制低税地海外公司 · 不分配利润 → 20% 视同分配。间接转让 7 号公告(2015·替代 698):境外公司持有中国"应税财产"(不动产 / 股权 / 常设机构)· 境外股权转让被中国税务追责 · 典型上海 BVI+Cayman 案罚 4,600 万 + 1,200 万。
§ 1 · OP5 系列 11 stops 目录
本 hub · 税务居民身份规划整体
5 大 doctrine 总览 + 11 stop 目录 + 决策框架
中国大陆 183 天 + 6 年规则实操
住所标准 / 户籍 / 家庭 / 经济利益中心 · 6 年规则 reset 机制 · 移民前重组时点
美国 SPT + Green Card + § 877A 弃籍税
SPT 加权 183 天公式 · 绿卡 abandonment · Form 8854 · Covered Expatriate 测试 · 详 OP7.1
英国 SRT + 2025-04 FIG + TRF
SRT 三步判定 · 4-year FIG 新制 · TRF 临时遣返(12% / 15%)· domicile 概念在 IHT 仍保留
其他辖区税务居民判定
加拿大 ITA · 澳洲 ITAA · 日本所得税法 · 新加坡 Income Tax Act · 香港 IRO · 阿联酋 Cabinet Decision 85/2022
DTA tie-breaker · 5 步顺序
OECD MTC § 4(2) · 永久住所 / 重要利益 / 习惯居所 / 国籍 / MAP
MAP 实务(相互协商程序)
OECD 2024 平均 27.4 月·76% 解决 · 中国 MAP/APA 比 321% 亚太第二
中美 DTA 终止风险
2025-02 美财政部备忘录 · 股息 10%→30% · 学生 / 教师 / 研究员条款 · 双重居民失 MAP · 详 X1
个人 CFC § 8 + 企业 CFC § 45
2018 修订 · 居民个人控制低税地海外公司 · 20% 视同分配 · 企业 CFC 10%+50%+< 12.5% 实际税负
GAAR + 受益所有人 9 号公告 + 资本弱化 2:1
反避税框架完整 · GAAR § 47 / 9 号 / 2:1 债资比 · 详柱 3
间接转让 7 号公告
2015·替代 698 号文 · 上海 BVI+Cayman 案 4,600 万 + 1,200 万 / 山东 2014 CFC 首例
§ 2 · 5 大 doctrine 详
① 中国大陆居民个人
《个人所得税法》§ 1(2018-08-31 修订 · 2019-01-01 施行)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键:住所(《实施条例》§ 2):"因户籍 / 家庭 / 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住所判定不需要实际住·只要"应当回到"该处。6 年规则(《实施条例》§ 4):无住所个人连续 6 年每年 ≥ 183 天 + 6 年内未有任一年单次离境 > 30 天 → 第 7 年起全球征税。单次离境 > 30 天 → reset 6 年计数。
② 美国 US person
IRC § 7701(b) + § 877A · 8 USC § 1101
US person 五入口:① 公民(出生在美 + 父母传承);② LPR(Green Card);③ SPT 加权 183 天;④ partnership / fiduciary 选择性;⑤ US estate / trust。
SPT 公式:当年天数 + 上年天数 × 1/3 + 前年天数 × 1/6 ≥ 183 → 触发。例外:当年 < 31 天 / closer connection exception / treaty exception。
§ 877A 弃籍税(2008-06-17 起):Covered Expatriate 测试 ① 净资产 ≥ USD 200 万;② 过去 5 年平均所得税 ≥ USD 206K(2025);③ 未在 Form 8854 证明 5 年税务合规。触发即 mark-to-market 视同变现·扣除 USD 890K(2025)后征税。详 OP7.1。
③ 英国 SRT + 2025-04 FIG
Finance Act 2013(SRT)+ Finance (No. 2) Act 2024(non-dom 废止 + FIG)
SRT(Statutory Residence Test):① 自动通过(年 ≥ 183 天 / 家在英 / 全职 EngagedTimeline);② 自动不通过(年 < 16 天前是英居民 / < 46 天非前英居民 / 全职海外);③ 充分联系测试(5 项联系 + 天数组合)。
2025-04-06 起 FIG 新制:替代 200+ 年 domicile-based remittance basis。"合资格新居民"(到英前连续 10 年非英居民)享首 4 年境外收入 + CGT 全免税·不论是否汇入。4 年后全球征税。TRF(2025-04 至 2027-04 12% / 2027-04 至 2028-04 15%)允许历史 remittance basis 留存资金优惠遣返。
④ DTA tie-breaker · 5 步顺序
OECD Model Tax Convention § 4(2)(2017 + 2024 更新)
双重居民判定 5 步顺序:
- 永久住所(permanent home available):若仅一国有永久住所则该国 win · 双方都有则下一步
- 重要利益中心(centre of vital interests):经济 + 个人关系更密切的国家 win
- 习惯居所(habitual abode):实际居住更多的国家 win
- 国籍(nationality):仅一国国籍则该国 win
- MAP(mutual agreement procedure):两国主管当局协商决定
详 OP5.5 + 中美 DTA Article 4。
⑤ 中国反避税框架
个人 CFC § 8 / 企业 CFC § 45 / GAAR § 47 / 9 号公告 / 间接转让 7 号公告 / 资本弱化 2:1
个人 CFC § 8(2018 修订):居民个人控制设在低实际税负地区(< 12.5%)的外国公司 · 不分配利润 → 20% 视同分配。企业 CFC § 45:企业 + 直接 / 间接持股 ≥ 10% + 中方累计 ≥ 50% + 实际税负 < 12.5%。
间接转让 7 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015 年第 7 号 · 替代 2009 年 698 号文):境外公司持有中国应税财产(不动产 / 股权 / 常设机构)· 间接转让 = 直接转让境内财产 · 中国可对境外卖方征税。典型上海 BVI+Cayman 案 4,600 万 + 1,200 万(公开报道)。
§ 3 · 场景
合成画像 A · 真迁居切中国税务居民
50 岁科技公司高管 · 已退出 · 持港 CIES + 真迁居香港。希望从 T+5 年起不再是中国税务居民。
方案:① T-1 年完成移民前重组(信托设立 / 股权处置 · 详 stop-05 + OP5.1);② T0 取得港 PR + 开始建立香港事实链(租房 / 子女学校 / 银行 / 工作);③ T+1 ~ T+5 年逐步切断中国住所(注销户籍 / 主要业务转出 / 家庭迁港);④ T+6 年申请永久注销户籍 → 中国侧不再认定为中国税务居民;⑤ 期间用 DTA tie-breaker(中港 1998 DTA)处理双重居民问题。
§ 4 · 风险卡
OP5 税务居民规划 8 大风险
- "换护照 = 换税务居民"误解:身份与税务居民独立判定·拿外籍后中国侧仍可按住所认定中国税务居民
- 住所标准模糊:户籍 / 家庭 / 经济利益中心都未切·仅离境 200 天 → 仍可能被中国认定为税务居民
- 6 年规则 reset 风险:无住所个人若任一年单次离境 < 30 天连续 → reset 不成立 · 7 年起全球征税
- 美国连接 § 877A 长尾:取得绿卡 / 美籍后 · 退出需 § 877A 弃籍税
- 中美 DTA 终止风险:2025-02 备忘录 · 若实终止 · 股息 / 学生 / 教师条款失效(X1)
- 个人 CFC § 8 触发:低税地 BVI / Cayman 持股公司不分配 → 视同分配·中国侧 20% 税
- 间接转让 7 号公告:境外公司持有中国资产 · 间接转让被追责
- UK FIG 4 年窗口:到英 4 年后全球征税·短于旧 non-dom 制 · 已在英 non-dom 需 2025-04 TRF 处理
§ 5 · 灰色操作披露 ⚠
套路 ① · "拿了海外身份 = 不再中国税务居民"
销售常说"拿 X 国 PR / 护照 = 不再是中国税务居民 = 中国不征税"。实际:
- 中国《个税法》§ 1 + 《实施条例》§ 2:住所标准独立于国籍 / 永居
- 取得海外身份 + 仍有中国户籍 / 主要业务 / 家庭 → 仍可能被中国认定为中国税务居民
- 真切中国税务居民需住所标准 + 183 天双重不满足
套路 ② · "境外 BVI / Cayman 公司不申报"
销售常说"BVI / Cayman 公司利润不分配 · 中国不知道 · 不用申报"。实际:
- 个人 CFC § 8:低税地(< 12.5%)海外公司不分配 → 视同分配·20% 税
- CRS 2018-09 中国实施 → BVI / Cayman 等金融账户向中国回传
- 7 号公告:境外公司持有中国资产 · 间接转让被追责
§ 6 · 真实公开案 / 政策事件
- 上海 BVI+Cayman 间接转让案(2014 公开):上海 X 家族通过 BVI+Cayman 结构持中国境内股权·转让境外股权 · 中国税务机关 7 号公告追责·罚 4,600 万 + 1,200 万 RMB(公开行政复议数据)
- 山东 2014 个人 CFC 首例:山东某居民通过 BVI 公司持境外股权 · 不分配 · 中国税务机关引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追责 · 被认定为中国首例个人 CFC(公开行政复议数据)
- 2018-09 中国 CRS 首次回传:BVI / Cayman / 瑞士 / 新加坡 / 香港等向中国国税局首次回传中国税务居民金融账户信息
- 2025-02 美财政部中美 DTA 备忘录:暗示中美 DTA 可能终止 · 详 X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