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L;DR · 你只看这段也能带走
中国实行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 婚姻期间所有收入 / 财产 / 投资收益原则共有(民法典 § 1062)。家族企业股权·若持股取得 / 持股变化发生在婚姻期间·大概率属共财。
3 类财产协议·覆盖不同场景:① 婚前协议·结婚前签 · 约定婚前 + 婚后财产归属 ② 婚内财产协议·婚姻期间任何时点签 · 改变法定共财 ③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离婚时签 · 仅已累积财产分配。前两类预防·第三类处理。
3 层效力:① 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 1065 第 2 款)② 对外部债权人 / 相对人 仅在"相对人知道"该约定时有效(§ 1065 第 3 款)③ 对继承人 / 公司股东 / 持股平台合伙人 的对抗力取决于公示程度。
关键实务:① 公证是强烈建议(不是法定要件 · 但证据力+ 对外公示力显著提升)② 协议越具体越好(含具体股权 + 持股平台 + 房产 + 金融资产 列表)③ 定期更新(5—10 年一次 · 重大事件触发立即修订)④ 录像签字过程 ——对抗未来胁迫 / 伪造主张。
§ 1 · DOCTRINE民法典关键 5 条
《民法典》§ 1062(法定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含义:第(二)项"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是家族企业股权+ 投资收益的共财来源 ——婚姻期间持股取得 / 持股分红 / 持股增值·原则上是共财。
《民法典》§ 1063(个人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含义:第(一)项婚前财产是个人 + 第(三)项遗嘱 / 赠与明确仅归一方·是个人财产。但婚前财产的婚后收益·实务区分"孳息 + 自然增值"(个人)vs "投资 / 经营收益"(共财)—— 这是家族企业股权最关键的争议点。
《民法典》§ 1065(约定财产制 · 婚前 / 婚内协议)
第 1 款: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 2 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 3 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含义:协议对夫妻有约束力·但对外部债权人仅在"相对人知道"时有效 —— 这是对外对抗的硬门槛。
《民法典》§ 1066(婚内财产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民法典》§ 1092(离婚时隐匿 / 转移共财少分 / 不分)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2 · 3 类协议的对比
3 类协议覆盖 婚姻全生命周期:
- 婚前协议(Prenup)·结婚前签 · 约定婚前个人财产+ 婚后财产归属。最常用于二婚、高净值再婚、家族企业婚姻。
- 婚内财产协议(Post-nuptial)·婚姻期间任何时点签 · 改变法定共财。最常用于:① 创始人意识到股权穿透风险事后补救 ② 重大资产变更(如IPO 前·融资前·家族传承前)
-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离婚时签 · 仅已累积财产分配 ——不预防 ·处理。
§ 3 · 协议要件 · 6 个
- 书面形式· 必须书面 + 双方签字 + 多份原件留底
- 双方真实意思·不能胁迫 / 欺诈 / 显失公平 ——未来诉讼常见挑战点
- 具体明确·财产具体列出(含股权 / 持股平台 / 房产 / 金融资产 / 应付款 / 应收款)
- 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不能剥夺子女抚养权 / 抚养费义务·不能违反必留份
- 合法目的·不能是为规避债务 / 恶意转移财产 + 损害债权人
- (强烈建议) 公证·公证不是法定要件 · 但证据力+ 对外公示显著提升
§ 4 · 起草关键条款 · 10 个
- 婚前个人财产清单 · 具体到股权·账户·房产·金额
- 婚后获得· 各自工资 / 投资 / 经营收益是否共有 · 分别 vs 混合设计
- 家族企业股权归属 · 这是核心 ——明确"婚前持股"+ "婚后取得"+ "婚后增值"+ "分红"分别归谁
- 持股平台份额归属 · 如果有限合伙 LP 份额 / 信托权益 · 单独条款明确
- 房产· 登记归属 vs 实际归属 · 是否另共有
- 债务· 各自对外债务的承担· 对内分摊
- 抚养费· 不能剥夺·必须有合理安排
- 离婚补偿· 对家务较多 / 放弃职业 一方的合理补偿
- 修改 + 解除· 协议修改条件 + 解除触发
- 争议解决· 法院管辖 / 仲裁 / 调解
§ 5 · 场景
SCENARIO A · 创始人 + 二婚配偶 · 二代来自前婚
协议核心:① 创始人婚前持有家族企业股权100%归个人 ② 婚后家族企业股权变化(增发 / 减资 / 重组)·因属婚前股权的形式变更 · 仍归创始人个人 ③ 婚后分红·按月给配偶 X 元(个人财产赠与·而非共财)④ 房产 / 金融资产合理共有 ⑤ 离婚补偿条款合理·避免不公平
SCENARIO B · IPO 前的婚内财产协议
背景:创始人 + 配偶未签婚前协议 · 公司即将 IPO · 创始人股权市值大幅增值。方案:IPO 前签婚内财产协议·明确:① 截至签约日·股权对应市值X 为共有(配偶有公允份额)② IPO 后增值部分归创始人·配偶不主张 ③ 配偶因放弃 IPO 增值·获现金补偿 Y / 房产 / 其他资产
§ 6 · 风险卡婚前 / 婚内协议5 个典型风险
RISK 01
协议未公证 · 配偶否认签字 / 主张胁迫
协议未公证 + 仅1 份签字本 · 长年保存。离婚时 · 配偶否认签字 / 主张签字受胁迫 / 主张当时未充分理解。法院鉴定 + 调查证据 ——不确定。
触发条件:协议未公证 / 仅 1 份签字本 / 无签字时录像
应对:① 公证 ② 多份签字本 ③ 录像签字过程 ④ 第三方在场 ⑤ 律师独立见证
RISK 02
协议未对外公示 · § 1065 第 3 款外部债权人不受约束
夫妻签订财产协议仅家庭内部 ·未对外公示。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 · 仍可主张共有财产承担共债。协议对内有效 ·对外无对抗。
触发条件:协议仅家庭内部 / 涉及外部债权 / 债权人不知约定
应对:① 公证+ 公开(部分公证处提供公示服务)② 对外签合同时主动告知债权人有该约定 ③ 婚前协议本身可登记于部分地区婚姻登记机关
RISK 03
协议显失公平 · 法院调整或撤销
协议极端不公平 ——所有财产归一方 + 抚养费极低 / 无。未来配偶可请求法院按显失公平调整 / 撤销协议。
触发条件:协议明显倾斜 / 一方放弃大部分权益无合理对价
应对:起草时合理倾向 + 合理对价 ——不能极端 ——未来稳定性取决于当下的公平度
RISK 04
协议不具体到具体 股权 / 资产 · 争议大
协议笼统写"各自财产各自所有"·不具体到哪些股权 / 哪些账户。离婚时认定不同财产归属难。
触发条件:协议抽象·未列具体清单
应对:列详细清单 + 定期更新(5—10 年)+ 重大资产变更立即修订
RISK 05
协议未预设持股平台份额 · LP 分割失控
持股平台有限合伙 LP 份额未在协议中明确归属。离婚时 ·LP 份额被分割 · 配偶进入合伙企业成 LP · 干扰家族治理(参见 OP1.2 风险 06)。
触发条件:协议未提及持股平台 / LP 份额属性未明确
应对:协议明确持股平台所有份额(GP + LP)的归属 + 离婚处理路径
§ 7 · 灰色操作披露 ⚠
GRAY OPERATION · 仅披露 · 严禁教 how-to
灰色 1 · 婚前临时签协议背后胁迫
婚前当日或前几天突然要求签不对等的婚前协议 ——配偶已经骑虎难下·被迫签字。意图:通过时间压力制造实质胁迫。
法条:《民法典》§ 148 / § 149(受欺诈·胁迫意思不真实·可撤销)+ § 151(显失公平可撤销)
监管反制:法院实务从严审查签字时点·临婚+ 极端不对等协议可能被认定显失公平·撤销。不是有效策略 ——反而埋下未来撤销诉讼种子。
GRAY OPERATION · 仅披露 · 严禁教 how-to
灰色 2 · 用婚内协议掩盖隐匿 共财
创始人已经转移 / 隐匿夫妻共财 ——事后补签婚内协议·追认"这些财产都归创始人"·企图合法化已隐匿的财产。
法条:《民法典》§ 1092(隐匿 / 转移 共财少分 / 不分+ 离婚后再次分割)+ § 15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无效)
监管反制:法院实务从严识别事后补签 的追认性质 ——不能合法化 已隐匿的财产。一旦认定·补签协议无效·按共财分割 + 隐匿方少分 / 不分。
处罚案例: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多次离婚 + 隐匿共财案例 ——实务对事后补签识别能力较强。
§ 8 · CASES
CASE · 真功夫蔡达标潘宇海案 / 中国 / 2007—2013
夫妻 + 兄弟双重 关系缺婚前协议
蔡达标 + 妻子潘敏峰未签婚前协议 · 蔡达标持真功夫 50% · 潘敏峰持50%(含其兄潘宇海持有部分)。离婚时 · 蔡 + 前妻系 vs 潘宇海系 50/50分裂。夫妻共财+ 兄弟持股双重叠加 · 内斗激化 + 蔡达标因挪用资金 / 职务侵占被判 14 年。
启示:夫妻 + 兄弟双重关系必有婚前 + 股东 + 一致行动 + 退出 多份配套缺一不可。
CASE · Charman v Charman [2007] EWCA Civ 503 / 英国
跨境离婚+ 信托 / 股权穿透
Charman 案是英国跨境离婚里程碑判例 —— 配偶(前妻)主张通过"特殊贡献"分得家族信托财产更多份额。法院支持穿透到信托+ 家族企业股权·分给妻子。含义:跨境离婚谁的法院主管决定结果 ——中国+ 英国+ 美国 都有不同处理。
启示:境内家族配偶有境外身份 / 在境外居住 / 子女有境外身份 ——都可能引发跨境离婚诉讼 + Charman 路径穿透。婚前协议跨境有效性必评估。
§ 9 · 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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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P4.5 遗嘱 · 公证 + 法定继承
- STOP 06 夫妻共财穿透公司 · 概念基础
- 柱 1 · 配偶同意书专题 · 信托场景对应
- OP1.2 有限合伙 · LP 份额离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