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L;DR · 你只看这段也能带走
有限合伙的核心法源是《合伙企业法》§ 2 / § 67 / § 68 / § 76:① GP(普通合伙人)—— 执行合伙事务·无限连带责任·实际决策权 100% ② LP(有限合伙人)—— 不得执行合伙事务(§ 67)·有限责任·享受经济利益 ③ 合伙协议·可自由约定利润分配 / 表决 / 退出等。
境内家族典型设计:创始人 / 家族办公室作 GP(持0.1%—1%)·配偶 + 子女作 LP(持99%+)·合伙企业对外持目标公司股权。决策权 vs 经济利益 分离 = 接班期间创始人仍掌控 + 二代已享受受益。
但3 个红线:① LP 不得对外签字 / 实际管理(§ 67)—— 违反失去有限责任 ② GP 必须承担无限连带 —— 实务用有限责任公司作 GP 不能彻底规避(最终仍追到实际控制人)③ 合伙企业不得从事禁止业务(§ 3)。
§ 1 · DOCTRINE《合伙企业法》的核心 6 条
《合伙企业法》§ 2(定义)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法》§ 3(不得作 GP)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含义:上市公司本身不能作 GP。如果家族持股平台母层是上市公司·需用另一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人作 GP。
《合伙企业法》§ 67(LP 不得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含义:实操中最容易违反的一条。LP 若对外签合同 / 对外发文 / 实际管理资金 · 法院可认定其实质执行·失去有限责任保护 · 变成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 68(LP 不构成执行的列举事项)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参与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四)获取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含义:列举范围的事项不构成执行 —— 但列举之外的对外签字 / 实际管理·法院从严认定。
《合伙企业法》§ 76(合伙人透明纳税)
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含义:合伙企业本身不纳所得税 —— 收入透明到合伙人层面缴税。这避免"公司 + 个人"双重征税。
§ 2 · 角色对照GP vs LP 的9 个关键差异
| 维度 | GP(普通合伙人) | LP(有限合伙人) |
|---|---|---|
| 责任 | 无限连带 | 有限(限于认缴出资额) |
| 执行权 | 独家执行合伙事务 | 不得执行(§ 67) |
| 对外代表权 | 有 | 无 |
| 决策参与 | 全部 | 仅 § 68 列举事项 |
| 典型出资比例 | 0.1%—1%(家族场景) | 99%+(家族场景) |
| 利润分配 | 合伙协议约定(常含管理费 / carry) | 合伙协议约定(按出资比例 或 不按) |
| 退出限制 | 合伙协议约定 · 通常较严 | 合伙协议约定 · 通常需 GP / 其他 LP 同意 |
| 转让限制 |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 经所有合伙人同意 | 合伙协议约定 · 较灵活 |
| 典型家族角色 | 创始人 / 家族办公室 / 接班人 | 配偶 / 子女 / 二代 |
§ 3 · DECISION POINTS设立 6 步决策
- 第 1 步 · GP 主体形式· 自然人 GP(创始人本人)vs 有限责任公司 GP(家族办公室 LLC)—— 实务更倾向LLC GP·原因:① 创始人个人风险隔离 ② 接班时LLC 内部调整 vs 合伙企业层面调整 更平滑
- 第 2 步 · LP 名单· 配偶 + 子女 + 其他直系亲属 + 可选持牌信托公司(境内信托模式)
- 第 3 步 · 合伙协议关键条款· 含利润分配 / 决策 / 退出 / 转让四个核心模块
- 第 4 步 · 工商登记 + 实缴 / 认缴· 名义认缴即可设立 · 实缴时机灵活
- 第 5 步 · 对外持股· 合伙企业作为股东持目标公司股权 · 工商仅显示合伙企业名称
- 第 6 步 · 持续治理· 每年合伙人会议 + 财务审计 + 重大变动备案
§ 4 · 合伙协议的9 个关键条款
家族持股有限合伙协议不能用VC / PE 模板· 必须自定义·至少包含:
- GP 决策权范围·明确 GP 独家决定的事项类型(投资 / 转让 / 分配 / 重大合同等)
- LP 知情权 + 监督权· LP 有年度审计报告·重大事项知情·但不得干预具体经营
- 利润分配机制·按出资比例 vs 不按出资比例 · 含GP 管理费 + carry设计
- 新合伙人进入条件·新 LP 加入需全体合伙人同意 / 仅 GP 同意 / 仅大多数 LP 同意
- LP 退出 / 强制退出·LP 死亡 / 离婚 / 失联 / 违反协议时的强制退出条款
- GP 变更·GP 死亡 / 失能时的继任 GP·这一条是接班最核心触发条款
- 份额转让限制·LP 份额对外转让需全体合伙人同意 · 内部转让较灵活
- 违约责任·LP 违反 § 67(实质执行)/ 违反协议 / 转让违规 等的责任
- 解散清算·合伙企业终止时的剩余财产分配规则
§ 5 · 场景典型家族持股平台样本
SCENARIO A · 创始人 + 配偶 + 2 子女 · 持上市公司 25%
结构:
· GP:家族办公室 LLC(创始人 100% 控制 LLC)—— 持合伙企业 1%
· LP:创始人 30% / 配偶 25% / 长子 22% / 次女 22%
· 合伙企业持上市公司 25%
决策路径:所有对外行为仅由 GP(LLC)签字 · 创始人通过 LLC 内部决策100%控制 · LP 仅享受经济利益
接班触发:合伙协议规定创始人死亡 / 失能时 · GP 自动变更为长子·而不是按 LP 持股比例多数票决定
SCENARIO B · 多代家族 · 2 个房系兄弟
结构:
· 母层 GP:家族办公室 LLC(兄弟两人各 50% 持 LLC)
· 母层 LP:A 房系合伙企业 + B 房系合伙企业 各 49.5%
· 子层 A:兄长作 GP + 其子女作 LP
· 子层 B:弟弟作 GP + 其子女作 LP
核心:每房系有独立持股 + 独立决策 · 母层合伙协议规定对外统一行动 · 内部各自独立
§ 6 · 风险卡有限合伙7 个典型风险
RISK 01
LP 实质执行 触发 § 67 · 失去有限责任
LP(家族成员)实际对外签合同 / 担任合伙企业对外代表 / 实际管理资金账户。法院认定实质执行·LP 失去有限责任保护 · 对合伙债务无限连带。
触发条件:LP 在合伙企业对外合同上签字 / 长期实际管理 / 第三方将 LP 视为代表
应对:所有对外文件仅由 GP 签 · LP 不接触资金账户 · LP 仅在§ 68 列举范围内行使权利
RISK 02
GP 无限连带 · 创始人个人破产波及家族
创始人本人直接作 GP · 合伙企业债务 → 创始人无限连带 → 创始人个人财产被执行 · 包括未注入合伙的其他个人资产。
触发条件:GP 是创始人自然人·合伙企业从事有风险业务(如对外担保 / 实业经营)
应对:用有限责任公司作 GP · 隔离创始人个人 · 但注意"实际控制人"仍可追到创始人
RISK 03
合伙协议用 VC / PE 模板 · 不适配家族场景
沿用 VC / PE 投资基金模板 · 含 management fee + carry + LP 投资期限 / 退出期限 等条款 · 不适合家族长期持股场景。家族 LP 误以为有退出期限 · 实际是跨代际持有。
触发条件:协议照搬投资基金模板 / 含投资期 + 退出期 / LP 后期希望退出但协议未约定家族场景退出机制
应对:用家族办公室专项合伙协议模板 · 不照搬投资基金模板
RISK 04
合伙企业从事禁止业务 · 违反 § 3
合伙企业本身不能从事某些需要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业务(如金融·部分外商投资受限领域)。误将合伙企业用于不适合的业务 · 工商被驳回 / 后续整改成本高。
触发条件:合伙企业经营范围超出允许范围 / 涉及金融 / 涉及受限领域
应对:合伙企业仅作持股平台 · 不作实际经营主体
RISK 05
GP 死亡 / 失能 未预设继任 · 合伙僵局
GP 是独家执行人 · 一旦 GP 死亡 / 失能不能签字 · 合伙企业所有对外行为停滞·进入法律僵局。如未在合伙协议预设继任 GP · 需通过所有合伙人重新协商—— 而二代之间未必能达成。
触发条件:GP 是创始人本人 / 合伙协议无继任条款
应对:合伙协议必须预设继任 GP+ 继任触发条件+ 临时管理人过渡机制
RISK 06
LP 离婚 · LP 份额被分割 进入合伙企业
家族成员 LP 离婚 · 配偶(非家族外人)通过离婚分得该 LP 份额的一半。前配偶进入合伙企业成LP·享有知情权+ 分红权利 · 干扰家族治理。
触发条件:LP 份额是夫妻共财 / 离婚未通过协议处理 LP 份额 / 合伙协议未禁止外部 LP 进入
应对:合伙协议规定LP 份额对外转让需全体合伙人同意+ 强制退出条款(详见 OP4.2 + OP4.4)
RISK 07
合伙企业层面所得税穿透 · 个人所得税高
合伙企业透明纳税 · 各合伙人缴个税·最高 35%(生产经营所得 · 个体工商户标准)。但如未提前规划 · 实际利润分配时意外触发高税负 · 创始人 / LP 没准备好现金流缴税。
触发条件:合伙企业大额利润分配 / LP 未准备纳税现金流
应对:每年预先预估利润 · 提前留存纳税资金 · 同时考虑区域税收优惠(如部分地区有限合伙有核定征收,但 2023 年后核定政策大幅收紧 —— 见 § 7 灰色操作)
§ 7 · 灰色操作披露 ⚠有限合伙领域的灰色操作
GRAY OPERATION · 仅披露 · 严禁教 how-to
灰色 1 · 利用"核定征收"大幅降低个税
历史上部分地区(霍尔果斯 / 西藏 / 海南 / 横琴 等)对有限合伙实施核定征收 · 综合税率低至 3—8%。家族办公室大量设立合伙企业避税。
法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2021 年第 41 号公告)—— 持有股权 / 股票 /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 / 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
监管反制:2021 年 41 号公告明确·权益性投资合伙企业一律查账征收 · 核定征收政策事实上停止。各地追缴历史核定差额。某些地区追溯5—10 年 · 多家艺人 / 主播 / 高净值个人补缴数亿·甚至移送司法。
处罚案例:2021—2022 年多名顶流主播因核定征收避税被追缴数亿 + 罚款 + 公开通报(如2021 年某主播补缴 13.41 亿·2022 年某主播补缴 6.55 亿· 见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开公告)。
GRAY OPERATION · 仅披露 · 严禁教 how-to
灰色 2 · LP "挂名"GP · 实质由 LP 控制
家族成员实际想做决策·但因责任考虑不愿做 GP · 安排"工具人"作 GP(亲戚 / 律师 / 员工)· 实质由 LP 远程指挥。
法条:《合伙企业法》§ 67(LP 不得执行)+ 《公司法》§ 192(实际控制人责任)+ 《民法典》§ 925—926(隐名委托代理责任)
监管反制:法院实务从严认定"实质执行"·常见识别:① LP 资金流向显示 LP 对资金有控制 ② LP 与第三方邮件 / 微信显示 LP 在实际决策 ③ 重大事项仅由 LP 出席 / 签字。一旦认定·LP 失去有限责任。
处罚案例: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多次涉有限合伙人实质执行失去有限责任的判决(典型如2018 年某地中院判决LP 与 GP 共同承担合伙企业债务)。
§ 8 · CASES真实案例 · 有限合伙持股
CASE · 公开样本 · A 股多个上市公司持股平台
境内主流模式 · 多个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许多 A 股上市公司家族大股东通过多层有限合伙持股 —— 如振华新材 / 欧普照明 / 步长制药 等。从上市公告披露看 · 一般结构是:① 创始人通过有限责任公司作 GP ② 家族成员作 LP ③ 合伙企业持上市公司股权。这不构成违规·是合法架构。
启示:合规合法的有限合伙持股平台是境内家族传承事实主流 · 不要把合规架构混淆为避税架构。
CASE · 山水水泥张才奎张斌案 / 中国 + 香港 / 2010—2017
员工持股 + 父子矛盾 · 合伙 / 持股平台的反向使用
山水水泥(0691.HK 香港上市)创始人张才奎建立员工持股平台 · 但未采用清晰合伙架构 · 父子矛盾(张才奎 vs 张斌)+ 员工股东分裂导致多年控制权诉讼 + 香港高院多个判决。
启示:员工持股平台 vs 家族持股平台必须分开 ·两者治理逻辑截然不同。详见 OP1.6 + 山水案完整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