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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线 · 财富传承 101STOP 03 · 境内 vs 境外

境内股权 vs 境外资产 · 两套规则

境内财产和境外资产不是同一套法律。境内适用《民法典》+ 《公司法》+ 家事法;境外适用对应法域的信托法 + 当地家事法。两套规则不能混着想 —— 这一站把它们的关键差别讲清楚。

阅读约 5 分钟 入门级 · 第 3 站

TL;DR

境内财产(特别是境内公司股权 / 大陆房产)适用:《民法典》§ 1062 夫妻共财 + § 1122 遗产 + 新公司法(2024)§ 90 股东资格继承 + 公司章程预定 + 不动产登记。境外资产适用:法域信托法(开曼 / BVI / 新加坡 / 香港)+ 当地家事法(婚姻 / 监护)+ 当地继承法(probate)。关键差别 5 点:① 所有权移转方式不同;② 居住权是境内独有 § 366—371;③ 章程预定是境内股权的特别工具;④ 优先购买权境内有 § 71 / 境外靠 trust deed;⑤ 跨境申报双向都有义务。跨境家庭的核心难点:两套规则同时适用 · 但互不通气

两套规则的总览

境内 · 民法典 + 公司法体系

主要法源

  • 《民法典》§ 1062 夫妻共同财产 / § 1066 婚内分割
  • 《民法典》§ 1122 遗产 / § 1133 遗嘱 / § 1141 必留份
  • 《民法典》§ 366—371 居住权(2020 新增)
  • 新公司法(2024 年版)§ 90 股东资格继承 + § 71 / 86 优先购买权
  • 《信托法》(2001)—— 但无法持有境内股权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房产权属)

覆盖资产:境内公司股权 / 境内房产 / 境内存款 / 境内金融资产 / 境内保单

境外 · 信托法 + 家事法体系

主要法源

  • 开曼 STAR Trust Act / 信托法
  • BVI VISTA Trust Act
  • 新加坡 Trustees Act + Probate & Administration Act
  • 香港 Trustee Ordinance + 婚姻法
  • 各法域家事法(如英国 MCA 1973 · 配偶财产分配)
  • 各法域继承法(probate · forced heirship)

覆盖资产:境外信托财产 / 境外房产 / 境外金融账户 / 境外公司股权

这两套体系各自独立。境内法对境外信托没有直接效力 · 境外信托法对境内股权也没有直接效力跨境家庭的资产同时被这两套体系约束 —— 任何一边出问题 · 整个安排都会受影响。

5 个关键差别

差别 ① · 所有权移转方式

境内股权移转需要:股东大会 / 董事会决议 + 工商变更登记 + 配偶同意(共同财产部分)+ 完税证明 + 公司章程允许。境外信托财产移转需要:trust deed + 设立行为 + 资产具体形态对应的所有权登记(如 SPV 股权过户)。境内"工商登记主义"与境外"信托登记 + 受托人持有"是完全不同的逻辑

差别 ② · 居住权 §§ 366—371 是境内独有

《民法典》2020 年新增的居住权制度(用益物权之一)—— 允许在他人住宅上设立"居住"权利 · 居住权人可以"居住而不持有"。这是境内法律独有的工具 —— 普通法系信托可以用 life interest 模拟类似效果 · 但结构不同。涉老再婚 / 离异家庭中 · 居住权常用来保障弱势一方的居住保障 · 而不让其取得房产所有权。

差别 ③ · 章程预定继承是境内股权的特别工具

新公司法(2024)§ 90:股东死亡后 · 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这意味着公司章程可以预先约定:

这是境内股权传承的特别工具 —— 境外信托对此没有直接对应。详 柱 2 STOP 07 三大工具

差别 ④ · 优先购买权 § 71 / § 86

境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对外转让 · 其他股东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新公司法 § 71 · 同等条件 / 30 日通知)。继承场景下也可能触发(继承人若不符合章程预定 · 其他股东可买回)。境外信托没有这一规则 · 受益人分配按 trust deed 设定 · 不涉及"优先购买"概念

差别 ⑤ · 跨境申报双向都有义务

跨境家庭同时面对:

这是跨境家庭最容易踩的合规雷 —— 任何一边漏报都可能触发处罚。详 柱 3 跨境合规

跨境家庭的核心难点

真正麻烦的不是"境内 OR 境外" —— 而是两套规则同时适用。下面 3 类典型场景:

  1. 境内企业主 + 境外信托:境内股权由企业主持有(受民法典 + 公司法约束)· 境外金融资产装入信托(受境外信托法约束)。两套资产不能用同一份遗嘱处理 · 也不能用同一个信托覆盖。
  2. 跨境婚姻:一方中国国籍 + 中国税务居民 · 另一方持境外身份 / 在境外居住。婚姻关系受双方常住地家事法影响 —— 中国《民法典》与英国 MCA 1973 / 美国 community property states 给出的夫妻财产分配规则不同
  3. 子女在境外:子女持有境外国籍 / 永居 · 父母在境内。继承事件发生时 · 子女既要在中国境内继承(受民法典约束)· 又要把资产带回自己居住地(受境外申报 + 继承登记约束)。

这 3 类场景都跨 2 柱以上 —— 单独看任何一柱都不完整。这是 STOP 07(你的下一步)会回到的判断起点。

入门读者最常有的疑问

"我可以把境内房产'装入'境外信托吗?"

境内房产权属登记不允许境外信托直接登记为权利人。常见的曲折方法是:境内房产先转让给境内 SPV(境内有限公司)· 再由 settlor 把这家 SPV 的股权通过 ODI / 37 号文转给境外 SPV · 然后境外 SPV 由信托持有。整链合规 + 税务成本高 · 多数家庭性价比不合算。

"那境内信托公司发的家族信托不就行了?"

境内信托公司的家族信托主要是资金信托(现金 / 标准化金融资产)· 不能直接持有境内非上市公司股权(监管限制)· 也不能持有境内房产(登记规则限制)。境内信托对金融资产传承有用 · 但对企业股权传承覆盖有限。

"配偶共财在境外信托还成立吗?"

这是最被忽视的一点。即使资产已装入境外信托 · 配偶仍可主张:① 境内法层面信托资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装入未经同意无效);② 境外法院层面信托是 nuptial settlement(婚姻安排 · 可重分配)。两边都能穿透

风险提示 · 2 类常见的混淆

① 把"两套规则"当成"二选一"

很多读者以为:选了境外信托 = 不受境内法约束。不是。只要 settlor 是中国税务居民 / 资产源头在境内 / 配偶在境内 —— 境内法仍能从多个角度影响信托效力。境外信托只是另一层结构 · 不是替代境内法。

② 把"法域选择"当 doctrine 解决方案

"在开曼设立信托 / 在新加坡设立信托 / 在香港设立信托" —— 销售场景常用"选哪个法域好"作为开场。但法域选择是工具问题 · 不是 doctrine 问题。先想清楚问题在哪一柱 · 再考虑法域 —— 反过来很容易被法域"挑得花眼"而忽略真正的 doctrine 边界。

跨柱衔接 · 这一站连接到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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