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L;DR · 你只看这段也能带走
① 默认规则(民法典 § 106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原则上是共同财产 · 配偶法定享有 50%。不论登记在谁名下 · 不论资金从谁的账户出。
② 合法绕开(§ 1065):通过书面婚前 / 婚内协议约定财产制 —— 可约定全部 / 部分 / 婚前 / 婚后各自所有或共同所有。是最关键的预防性工具。
③ 婚内分割(§ 1066):不需要离婚也可请求分割 · 但触发条件严格(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挥霍或拒绝支付重大医疗)。是"穿透"信托 / 保单 / 公司架构的法定接入点。
④ 公司法 § 84 优购权:股权继承 / 离婚分割时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 这是公司架构里配偶份额执行的核心限制。一方设计的"老婆当大股东"安排可能因其他股东行使优购权整体瓦解。
⑤ 居住权 § 366—371(2021 民法典新工具):可作为"所有权给一人 + 居住权给另一人"的折中安排 · 涉老再婚情境核心工具—— 保障再婚配偶余生居住 + 房产所有权仍可传给前段婚姻子女。
⑥ 配偶同意书(特定交易工具 · 不是主防线):是特定贷款 / 担保 / 股权转让 / 信托设立的合规凭证 · 不是"永久放弃所有权益"。详 柱 1 配偶同意书。
⑦ 跨境穿透:Charman v Charman [2007] 英国上诉法院确立 —— 婚内取得资产装入信托 + 受益人含配偶 / 子女 + 信托资产服务于家庭生活 = 婚姻法院可重新分配信托资产。中国大陆侧通过 § 1062 + § 154 恶意串通无效达成类似结果。详 Charman 判例。
灰区警示:假离婚转移 + 虚假赠与 + 单方挥霍在民法典 § 146 / § 154 / § 1066 / § 1092 /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73 多重夹击下均无效。详见末段 ⚠ 灰区披露。
§ 1 · DOCTRINE婚姻财产法基础 · 民法典 § 1062—1066
《民法典》§ 1062 · 法定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 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 · 奖金 · 劳务报酬;
(二) 生产 · 经营 · 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 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 1063 · 个人财产排除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关键词理解:
- "婚前财产"是个人 —— 但混同后举证困难(婚前存款用于婚后投资的孳息)
- "遗嘱明确归一方"的继承是个人 —— 这是父辈给子女传承的关键工具· 但需要遗嘱明确· 法定继承默认进共财
-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 —— 父母给子女买房需明确赠与给子女一人· 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家庭共财
《民法典》§ 1065 · 约定财产制(最关键工具)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 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 · 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 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 · 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 · 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 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 · 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实务边界:
- 必须书面(口头无效)· 建议公证(非强制但极强建议)
- 对内自动对夫妻双方有效;对外仅对知道该约定的第三人有效(一般推定第三人不知)
- 实务中第三人不易证明"知道" —— 因此对外按法定共财处理
- 具体约定要明确· "我所有的婚前 / 婚后财产归我个人所有"过于笼统 → 可能部分无效
- 事后(如转移之后)约定 → 多数无效
《民法典》§ 1066 · 婚内分割请求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 一方有隐藏 · 转移 · 变卖 · 毁损 · 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 · 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这是"穿透机制"在婚内的法定接入点—— 当一方用信托 / 保单 / 公司架构转移共同财产时 · 另一方可以援引 § 1066 主张婚内分割· 不必等到离婚或继承。
§ 2 · 6 TOOLS6 类核心工具 · 配偶财产保护实操
婚前协议
§ 1065最强的预防性工具 —— 在婚前书面约定双方婚前财产 + 婚后取得财产不变为共财。中国法下婚前协议合法有效· 但实务执行率低(文化阻力 + 离婚率上升)。
婚内财产协议
§ 1065 +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71婚后才签订的约定财产制协议 —— 比婚前协议难度高· 因为已有婚姻基础 / 信任 / 已混同财产。但仍合法有效 —— 常见情境:一方创业 / 突发巨额收入 / 跨境身份变化 / 风险事件后。
居住权安排
§ 366—371 · 2021 民法典新2021 民法典新增居住权 —— 是"所有权 + 用益物权"的拆分。可以将房产所有权给一人(如前段婚姻子女)· 同时把居住权给另一人(如再婚配偶)· 配偶余生有居住保障 · 所有权仍可传给子女。
配偶对特定贷款 / 担保 / 股权转让 / 信托设立 / 大额保险投保的书面同意—— 是第三方(银行 / 受让方 / 信托公司)的合规凭证· 不是配偶"永久放弃全部权益"。
公司法 § 84 优购权对配偶份额的影响
公司法 § 84 · 新公司法 2024-07-01 生效夫妻一方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是婚内共财时 · 在离婚分割或继承分割时 · 其他股东依据公司法 § 84 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这限制了配偶/继承人直接取得股东身份的能力。
婚内股权穿透 + 公司治理实质审查
(2024) 沪 0118 民初 1093 号 + 民法典 § 154当婚内取得的股权被一方通过公司治理动作(股东会决议除名 / 增资稀释 / 低价转让给关联方)转移给第三方时 · 配偶可以援引恶意串通无效(民法典 § 154)主张该等动作无效。
§ 3 · CASE真实案例 · 实质审查范本
案例 1 · (2024) 沪 0118 民初 1093 号 · 上海青浦区人民法院
父子合谋恶意串通除名案 · 公司治理实质审查
事实:父亲与儿子合谋通过公司股东会决议 · 将母亲(妻子)从公司股东名册中除名 · 试图将婚内取得的公司股权完全转给儿子。
法院裁判:认定父子合谋构成恶意串通(《民法典》§ 154:"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 ·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除名决议无效 · 配偶(母)股权份额恢复。
doctrine 意义:
- 大陆法院对"用公司治理动作剥夺配偶权益"安排有实质审查意识
- 不仅看形式合规(股东会决议程序合法)· 更看实质目的(是否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 类似思路可类推适用于信托 / 保单 / 章程修改等其他文件路径
案例 2 · Charman v Charman [2007] EWCA Civ 503 · 英国上诉法院
婚姻穿透信托 · nuptial settlement 路径
事实:Charman 先生在 30 年婚姻期间通过保险经纪业务积累约 1.31 亿英镑财富 · 大部分装入 Dragon Holdings Trust(百慕大酌情信托)· 受益人含配偶 + 子女。婚姻破裂后配偶提起离婚财产分配诉讼。
法院裁判:上诉法院将信托资产纳入婚姻财产分配范围 —— 判定信托属于"nuptial settlement"(婚姻安排)· 婚姻法院依据《1973 婚姻诉讼法》§ 24 可重新分配。配偶最终获得约 4800 万英镑。
doctrine 意义:
- 普通法世界确立"婚内积累 + 服务于家庭 + 受益人含家庭成员"信托可能被婚姻穿透
- 大陆法系下虽无 nuptial settlement 概念 · 但同样精神可通过 § 1062 共财 + § 154 恶意串通 + § 1066 婚内分割 +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73 大额举证倒置组合实现类似结果
- 跨境家庭必读—— 不论资产装在哪个 firewall 辖区 · 婚内取得的资产受婚姻法管辖
§ 4 · 现成场景合成场景 · 涉老再婚 居住权安排
客户画像(合成):65 岁退休教授 · 第二段婚姻 · 与前妻有一子(35 岁 · 已婚 · 独立)· 与现配偶(58 岁 · 退休护士 · 第二段婚姻)结婚 5 年 · 双方均有前段婚姻子女。客户有一套北京二环房(婚前购入 · 个人财产)+ 退休金 + 储蓄。
客户希望:
- (a) 房产所有权传给儿子(前段婚姻子女)
- (b) 现配偶余生有居住保障(不能因儿子继承被赶走)
- (c) 现配偶不参与所有权但拥有居住安全感
工具组合:
- 居住权登记:客户在世时为现配偶登记终身居住权(§ 366 + 不动产登记)—— 即使房产将来传给儿子 · 配偶居住权仍优先
- 遗嘱明确:用公证遗嘱明确房产所有权给儿子 · 同时重申现配偶居住权—— 双重保险
- 婚内财产约定(§ 1065):客户与现配偶书面约定该房产仍为客户婚前个人财产· 婚后任何装修 / 维修费用不影响所有权归属(防止配偶将来主张混同共财)
- 儿子知情同意:让儿子提前知晓父亲的安排 · 接受"继承所有权但暂不能驱离继母"—— 预防遗产纠纷
- 配偶生活保障:另立信托 / 保险给配偶 · 提供居住外的生活费保障(避免居住权但无生活费的尴尬)
⚠ 灰区披露 · 不教 how-to · 揭露 + 警示
配偶财产 4 类灰色操作 · 多重无效 + 反向追责
配偶财产保护中最常见的灰色操作有 4 类 —— 每一类都触发多重无效+ 可能反向追责。
① 假离婚转移共财(约定离婚后财产归一方 · 实际仍同居)—— 最高法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明确:"意思表示虚假"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 可请求重新分割。"程某红诈骗刑事案"中假离婚转移给前妻被刑事追责 —— 财产返还+ 诈骗罪。
② 虚假赠与("赠与"子女 / 关联方但实际控制不变)—— 《民法典》§ 146 (虚假意思表示无效) + § 154 (恶意串通无效)。常见于"父亲为离婚做准备" / "怕配偶分钱"等情形。法院在婚姻 / 继承诉讼中可穿透认定为夫妻共财。
③ 单方挥霍 / 转移 / 隐藏(一方偷偷把共财消耗 / 转入海外账户 / 给情人 / 给亲属)—— 《民法典》§ 1066 婚内分割请求 + § 1092 离婚分割时"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发现可再次起诉分割。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73 大额支出举证倒置 —— 不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的视为转移。
④ 章程预设剥夺配偶权益(用公司治理动作除名 / 增资稀释 / 低价转让把配偶 squeeze out)—— § 154 恶意串通无效 + (2024) 沪 0118 民初 1093 号确立的实质审查路径。看似公司治理合规 · 实质损害配偶权益的安排 → 法院可穿透。
监管反制路径:
- 《民法典》§ 146 (虚假意思表示) · § 154 (恶意串通) · § 1066 (婚内分割) · § 1092 (转移共财双倍罚)
- 《最高法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73 (大额支出举证倒置)
- 《最高法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假离婚财产分割条款无效)
- 《刑法》§ 266 (诈骗罪 · 假离婚追责)
- 《公司法》§ 84 (优购权) · 章程实质审查((2024) 沪 0118 民初 1093 号)
- FATF / CRS 跨境资金转移 · 涉外账户难再"隐身"
案例参考:(2024) 沪 0118 民初 1093 号 父子合谋恶意串通除名案 · Charman v Charman [2007] EWCA Civ 503 婚姻穿透信托 · 程某红诈骗罪公开判决 假离婚追责。
§ 5 · NEXT STEPS下一步
- 婚前 / 婚内协议起草 → OP2.1 婚前协议实务(待写)
- 居住权登记 → OP2.6 配偶居住权 §§ 366—371(待写)
- 配偶同意书 → 柱 1 OP3.2 配偶同意
- 股权 + 公司 → 柱 2 PATH · 公司控制权(待写)+ 章程股东资格继承条款
- 婚内股权穿透 → STOP 05 配偶共财穿透
- 跨境婚姻穿透信托 → Charman 判例 + 柱 1 配偶同意
主要法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062—1066 (夫妻共同财产 + 约定财产制 + 婚内分割 + 重大事项共同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092 (转移共财双倍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46 (虚假意思表示) · § 154 (恶意串通) · § 1060 (家事代理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366—371 (居住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84 (优购权) · § 90 (股东资格继承 + 章程例外 · 2024-07-01 生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73 (大额支出举证倒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假离婚财产分割条款无效)
真实案例(诉讼留痕)
- (2024) 沪 0118 民初 1093 号 · 上海青浦区人民法院 · 父子合谋恶意串通除名案· 公司治理实质审查范本
- Charman v Charman (No.4) [2007] EWCA Civ 503 · 英国上诉法院 · 婚姻穿透信托· nuptial settlement
- Whaley v Whaley [2011] EWCA Civ 617 · 英国上诉法院 · 资产保护信托被穿透
- 程某红诈骗刑事案 · 假离婚转移共财追责 + 财产返还 + 诈骗罪
Web 来源
-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 财富传承的实务操作之保险机构支付保险金
- 德恒律师事务所 · 夫妻一方婚内大额收支涉转移隐藏共同财产行为的司法实务研究
- 大成律师事务所 · 刑民交叉实务 · 提前离婚净身出户
- 君则律师事务所 · 家事与财富传承 简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