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L;DR
主规则:婚内取得的工资 / 奖金 / 经营收益 / 投资收益 / 知识产权收益(《民法典》§ 1062)是夫妻共同财产 · 配偶法定享有 50%。穿透机制:即使资产被装进信托 / 保单 / 公司 · 配偶仍可能通过 ① 共同财产分割请求权(§ 1066 婚内分割 · 离婚分割)· ② 恶意串通 / 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民法典 § 154)· ③ 家事代理权外越权(§ 1060)· ④ 大额转移举证倒置(婚姻家庭编解释 § 73)等路径主张份额。(2024) 沪 0118 民初 1093 号 父子合谋恶意串通除名案:父子合谋通过股东会决议将配偶(母)除名 · 法院认定恶意串通无效 · 表明大陆法院对穿透公司架构剥夺配偶权益的安排有实质审查意识。配偶同意书的实际功能:是特定交易工具(贷款 / 担保 / 大额股权转让等场景的合规凭证)· 不是主防线 —— 不能用它"一劳永逸"剥夺配偶份额。公司法 § 84 优购权:股权继承 / 离婚分割时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 这是公司架构里配偶份额执行的核心限制。居住权 §§ 366—371:可作为配偶分得居住权(而非所有权)的折中方案 · 涉老再婚情境核心工具。
主规则 · 民法典 § 1062—1066 夫妻共同财产
§ 1062 法定共同财产范围
《民法典》§ 1062
(一) 工资 · 奖金 · 劳务报酬;
(二) 生产 · 经营 · 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 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关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不论登记在谁名下 · 不论资金从谁的账户出 · 不论财产形态如何变化 · 原则上都是共同财产 · 配偶法定享有 50%。
§ 1063 排除:婚前个人财产 + 因身体损害赔偿 + 遗嘱明确归一方的继承或赠与 + 个人专用生活用品 + 其他个人专属财产 —— 这些不进入共同财产。
§ 1065 约定财产制 · 婚前 / 婚内协议
《民法典》§ 1065
夫妻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约定财产制 —— 婚前 / 婚后 / 婚内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 共同所有 / 部分各自部分共同。这是合法"绕开"§ 1062 的方式。
- 书面要件:必须书面 · 口头无效
- 对内效力:婚内自动对夫妻双方有效
- 对外效力:仅对知道该约定的第三人有效(一般推定第三人不知 · 因此对外按法定共财处理)
- 实务落地:婚前协议 / 婚内财产协议必须公证(虽非强制但极强建议)· 协议内容必须明确具体("我所有的婚前 / 婚后财产归我个人所有"过于笼统可能部分无效)
§ 1066 婚内共同财产分割请求权
《民法典》§ 1066
婚内不需要离婚也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 但触发条件严格:
- (一) 一方有隐藏 / 转移 / 变卖 / 毁损 / 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
- (二)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 · 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这是"穿透机制"在婚内的法定接入点 —— 当一方用信托 / 保单 / 公司架构转移共同财产时 · 另一方可以援引 § 1066 主张婚内分割 · 不必等到离婚或继承。
穿透路径 · 共同财产如何穿透多份文件
当婚内共同财产被装进信托 / 保单 / 公司 / 其他架构时 · 配偶可以通过多条路径主张份额:
路径 ① · 信托被认定为 nuptial settlement
Charman v Charman [2007] EWCA Civ 503(参考路径)· 民法典 § 1062 + § 1066
详见 STOP 04 · 信托 vs 遗嘱 例外 ②。婚内取得资产装入信托 · 受益人含配偶 / 子女 + 信托资产服务于家庭生活 —— 在英国上诉法院 Charman 案确立的路径下 · 婚姻法院可重新分配信托资产。大陆侧通过 § 1062 + § 1066 + § 154 恶意串通无效路径达成类似结果。
判例参考:Charman v Charman
路径 ② · 公司架构里的实质审查(除名 / 增资 / 股权转让)
(2024) 沪 0118 民初 1093 号 + 《民法典》§ 154 恶意串通无效
当婚内取得的股权被一方通过公司治理动作(股东会决议除名 / 增资稀释 / 低价转让给关联方)转移给第三方时 · 配偶可以援引恶意串通无效路径主张该等动作无效。
案例 · (2024) 沪 0118 民初 1093 号 · 上海青浦区人民法院
父子合谋恶意串通除名案 · 实质审查范本
事实:父亲与儿子合谋通过公司股东会决议 · 将母亲(妻子)从公司股东名册中除名 · 试图将婚内取得的公司股权完全转给儿子。
法院裁判:认定父子合谋构成恶意串通(《民法典》§ 154:"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 ·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除名决议无效 · 配偶(母)股权份额恢复。
doctrine 意义:
- 大陆法院对"用公司治理动作剥夺配偶权益"安排有实质审查意识
- 不仅看形式合规(股东会决议程序合法)· 更看实质目的(是否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 类似思路可类推适用于信托 / 保单 / 章程修改等其他文件路径
来源:上海法院 2024 年公开裁判文书 · 见 判例库。
路径 ③ · 大额转移举证倒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73
婚姻家庭编解释 § 73 实质上确立了大额财产转移的举证倒置规则 —— 当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大额支出 / 转移时 · 该方负举证责任证明该等支出用于共同生活或经另一方同意;不能证明的 · 可能被认定为转移共同财产 · 在离婚分割时少分或不分。
这对装入信托 / 保单 / 公司的大额资金移转尤其重要 —— 若一方无法证明这笔钱是"经配偶同意"的家庭安排 · 法院可能在离婚时双倍补偿另一方。
路径 ④ · 家事代理权外的越权处分
《民法典》§ 1060 家事代理权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 —— 但反向解读: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处分行为 · 不当然约束配偶。
大额股权转让 / 信托设立 / 大额保险投保 等都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 —— 一方单独做这些动作未取得配偶同意时 · 配偶有空间主张越权无效或不能对抗自己。
配偶同意书 · 实际功能 · 不是主防线
配偶同意书 ≠ 永久放弃 · 是特定交易工具
详见 条款 · 配偶同意书
常见误解:很多人以为"配偶签了同意书 = 永久放弃所有权益"——这是错的。
实际功能:
- 是对特定交易(特定贷款 / 特定担保 / 特定股权转让 / 特定信托设立)的同意
- 是第三方(银行 / 受让方 / 信托公司)的合规凭证 · 防止后续被配偶以"未经我同意"主张无效
- 不是对配偶全部权益的永久放弃
- 不能用同意书绕过 § 1141 必留份 / § 1062 共同财产分割请求权
实务边界:
- 同意书必须明确同意的具体交易("同意丈夫将家庭名下 XX 公司股权转让给 XX"——而不是"同意丈夫处分一切共同财产")
- 笼统同意书可能被法院认定部分无效(违反公序良俗 + 显失公平)
- 同意书不能追溯事前已经完成的转移(即"事后追认"效力有限)
公司法 § 84 优购权 · 股权继承的执行限制
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2024 年版)§ 84 · 配套 § 90 股东资格继承
《公司法》§ 84 规定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 · 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这条对继承 / 离婚分割有重要影响:
- 继承场景:自然人股东死亡后 · 继承人按 § 90 可以继承股东资格除非章程另有规定。但分割时 · 如果继承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以外的人(包括家庭其他成员中不是股东的)· 其他股东仍可主张 § 84 优购权
- 离婚分割场景:婚内取得的股权离婚分割时 · 配偶(如不是股东)取得股权可能被其他股东援引 § 84 阻止 · 转化为价金补偿而非股权
- 实务后果:配偶 / 继承人能不能拿到股权是一回事 · 拿到什么形态的份额(股权 vs 价金)又是另一回事
这是公司架构里配偶 / 继承人份额执行的核心限制 —— 详见 柱 2 · 境内接班 PATH。
居住权 § 366—371 · 配偶的折中方案
所有权 vs 居住权 · 涉老再婚的核心工具
《民法典》§ 366—371(2020 新增)
当 settlor 希望子女取得房产所有权但配偶仍能住的 · 居住权是核心工具:
- 设立方式:通过遗嘱 / 合同设立
- 登记: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居住权登记(建议但非生效要件)
- 性质:用益物权 · 不可转让 · 一般至居住权人死亡时消灭
- 典型应用:涉老再婚 —— 老人将房产所有权遗赠给前妻子女 + 给现配偶设立居住权到死亡为止
这是平衡子女继承权与配偶居住保障的折中方案 —— 比"全部给子女"或"全部给配偶"都更具操作性。
实务问题 · 5 个常见错误
- 误以为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股权就完全是个人的 —— 登记名义 ≠ 实质所有 · 婚内取得的股权原则上是共同财产 · 配偶有 50% 份额
- 用婚内共同财产投保 + 受益人指定子女 —— 离婚 / 继承时配偶可能主张共同财产侵占 + 保费返还(与 STOP 03 ↑ 一致)
- 用"全权委托配偶同意书"试图永久放弃配偶权益 —— 笼统同意书部分无效 · 不能取代具体交易同意书
- 父子 / 母女合谋通过公司治理剥夺配偶股权 —— (2024) 沪 0118 民初 1093 号确立实质审查路径 · 大陆法院会认定恶意串通无效
- 未考虑 § 84 优购权 · 直接把股权写进遗嘱给配偶 —— 配偶继承股权时可能被其他股东行使优购权 · 转化为价金 · 实际未取得控制
⚠ 灰色操作 · 监管反制 · 不教 how-to · 仅披露 + 警示
"婚内转移共同财产 + 装入境内外架构"——监管 + 法院双重反制
风险等级 · 高
灰色操作:婚姻濒临危机 / 已起诉离婚的一方 · 短时间内通过下列动作试图转移共同财产:
- 突击低价转让股权给亲属 / 关联方("1 元转让")
- 突击大额对外赠与(给父母 / 兄弟姐妹 / 情人)
- 突击设立境内 / 境外信托 · 将共同财产装入
- 突击购买巨额保单 + 受益人不写配偶
- 突击注销公司 + 转移经营到新主体
- 突击跨境转移(蚂蚁搬家 / 借助第三方账户)
监管反制路径:
- 婚姻家庭编解释 § 73:举证倒置 · 转移方必须证明转移合理 · 不能证明的认定为转移
- 民法典 § 1066:婚内分割请求权 · 不必等离婚
- 民法典 § 1092:离婚时一方隐藏 / 转移 / 变卖 / 毁损共同财产 · 离婚分割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的可以再次起诉
- 民法典 § 15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024) 沪 0118 民初 1093 号路径)
- 债权人撤销权 § 538—539:对债权人的转移也适用 —— 配偶作为另一方共同债权人也可援引
- 跨境追索:通过 CRS 信息交换 + 海牙公约(2023-11-07)+ 民事互助安排 · 境外资产并非"永远追不回"
案例参考:
- (2024) 沪 0118 民初 1093 号 父子合谋除名案(上述 ↑)
- 2023 年起多起"离婚前突击设立境外信托被穿透"案 —— 详见 近期观察
不教 how-to · 披露目的:让读者明白"突击转移 + 复杂架构 = 安全转移"这类宣传话术不成立。合法的"事前规划"(婚前协议 § 1065 + 婚内协议)才是真正的工具 · "事后转移"在大陆法律框架内非常脆弱。建议在婚姻关系稳定 + 双方知情 + 公证 / 律师见证下完成正常财产规划 · 不要用突击转移。
跨柱衔接 · 这一站连接到哪里
柱 5 内 · 后续 stops
- STOP 06 · 未成年监护
- STOP 07 · 跨境继承执行
柱 2 · 境内接班
- PATH 2 · 境内接班
- STOP 05 · 新公司法 § 90
- STOP 06 · 夫妻共财穿透公司
- STOP 07 · 三大工具 · 章程预定
柱 1 · 信托
- PATH 1 · 信托完整
- 反穿透核心防控
- Charman 路径 · nuptial settlement
柱 4 · 海外身份
- 跨境婚姻 + 资产判定(待写)
- 境外离婚判决在大陆承认
- 非中国税务居民 + 大陆共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