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协作项目 · 判例驱动 · 条款级深度法有承 维护 · CC BY 4.0

柱 5 · 家事继承PATH C 概念阶STOP 05 · 配偶共财穿透

配偶共同财产穿透多份文件

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 —— 无论被装进信托、保单还是公司 —— 配偶法定享有 50%。这意味着任何文件试图剥夺配偶份额都可能被法院重新分配。本站讲穿透机制(民法典 § 1062—1066 + 婚姻家庭编解释 § 73)· "配偶同意书"的实际功能(特定交易工具 · 不是主防线)· (2024) 沪 0118 民初 1093 号 父子合谋恶意串通除名案确立的实质审查思路 · 公司法 § 84 优购权对继承的影响。

阅读约 6 分钟 婚姻 + 继承 + 公司 三栏交叉

TL;DR

主规则:婚内取得的工资 / 奖金 / 经营收益 / 投资收益 / 知识产权收益(《民法典》§ 1062)是夫妻共同财产 · 配偶法定享有 50%穿透机制:即使资产被装进信托 / 保单 / 公司 · 配偶仍可能通过 ① 共同财产分割请求权(§ 1066 婚内分割 · 离婚分割)· ② 恶意串通 / 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民法典 § 154)· ③ 家事代理权外越权(§ 1060)· ④ 大额转移举证倒置(婚姻家庭编解释 § 73)等路径主张份额。(2024) 沪 0118 民初 1093 号 父子合谋恶意串通除名案:父子合谋通过股东会决议将配偶(母)除名 · 法院认定恶意串通无效 · 表明大陆法院对穿透公司架构剥夺配偶权益的安排有实质审查意识。配偶同意书的实际功能:是特定交易工具(贷款 / 担保 / 大额股权转让等场景的合规凭证)· 是主防线 —— 不能用它"一劳永逸"剥夺配偶份额。公司法 § 84 优购权:股权继承 / 离婚分割时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 这是公司架构里配偶份额执行的核心限制。居住权 §§ 366—371:可作为配偶分得居住权(而非所有权)的折中方案 · 涉老再婚情境核心工具。

主规则 · 民法典 § 1062—1066 夫妻共同财产

§ 1062 法定共同财产范围

《民法典》§ 1062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 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 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 · 奖金 · 劳务报酬;
(二) 生产 · 经营 · 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 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关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不论登记在谁名下 · 不论资金从谁的账户出 · 不论财产形态如何变化 · 原则上都是共同财产 · 配偶法定享有 50%。

§ 1063 排除:婚前个人财产 + 因身体损害赔偿 + 遗嘱明确归一方的继承或赠与 + 个人专用生活用品 + 其他个人专属财产 —— 这些进入共同财产。

§ 1065 约定财产制 · 婚前 / 婚内协议

《民法典》§ 1065

夫妻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约定财产制 —— 婚前 / 婚后 / 婚内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 共同所有 / 部分各自部分共同。这是合法"绕开"§ 1062 的方式。

§ 1066 婚内共同财产分割请求权

《民法典》§ 1066

婚内不需要离婚也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 但触发条件严格:

这是"穿透机制"在婚内的法定接入点 —— 当一方用信托 / 保单 / 公司架构转移共同财产时 · 另一方可以援引 § 1066 主张婚内分割 · 不必等到离婚或继承。

穿透路径 · 共同财产如何穿透多份文件

当婚内共同财产被装进信托 / 保单 / 公司 / 其他架构时 · 配偶可以通过多条路径主张份额:

路径 ① · 信托被认定为 nuptial settlement

Charman v Charman [2007] EWCA Civ 503(参考路径)· 民法典 § 1062 + § 1066

详见 STOP 04 · 信托 vs 遗嘱 例外 ②。婚内取得资产装入信托 · 受益人含配偶 / 子女 + 信托资产服务于家庭生活 —— 在英国上诉法院 Charman 案确立的路径下 · 婚姻法院可重新分配信托资产。大陆侧通过 § 1062 + § 1066 + § 154 恶意串通无效路径达成类似结果。

判例参考:Charman v Charman

路径 ② · 公司架构里的实质审查(除名 / 增资 / 股权转让)

(2024) 沪 0118 民初 1093 号 + 《民法典》§ 154 恶意串通无效

当婚内取得的股权被一方通过公司治理动作(股东会决议除名 / 增资稀释 / 低价转让给关联方)转移给第三方时 · 配偶可以援引恶意串通无效路径主张该等动作无效。

案例 · (2024) 沪 0118 民初 1093 号 · 上海青浦区人民法院

父子合谋恶意串通除名案 · 实质审查范本

事实:父亲与儿子合谋通过公司股东会决议 · 将母亲(妻子)从公司股东名册中除名 · 试图将婚内取得的公司股权完全转给儿子。

法院裁判:认定父子合谋构成恶意串通(《民法典》§ 154:"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 ·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除名决议无效 · 配偶(母)股权份额恢复。

doctrine 意义

来源:上海法院 2024 年公开裁判文书 · 见 判例库

路径 ③ · 大额转移举证倒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73

婚姻家庭编解释 § 73 实质上确立了大额财产转移举证倒置规则 —— 当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大额支出 / 转移时 · 该方负举证责任证明该等支出用于共同生活或经另一方同意;不能证明的 · 可能被认定为转移共同财产 · 在离婚分割时少分或不分

这对装入信托 / 保单 / 公司的大额资金移转尤其重要 —— 若一方无法证明这笔钱是"经配偶同意"的家庭安排 · 法院可能在离婚时双倍补偿另一方。

路径 ④ · 家事代理权外的越权处分

《民法典》§ 1060 家事代理权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 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 —— 但反向解读: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处分行为 · 当然约束配偶。

大额股权转让 / 信托设立 / 大额保险投保 等都属于"日常生活需要" —— 一方单独做这些动作未取得配偶同意时 · 配偶有空间主张越权无效不能对抗自己

配偶同意书 · 实际功能 · 不是主防线

配偶同意书 ≠ 永久放弃 · 是特定交易工具

详见 条款 · 配偶同意书

常见误解:很多人以为"配偶签了同意书 = 永久放弃所有权益"——这是错的

实际功能

实务边界

公司法 § 84 优购权 · 股权继承的执行限制

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2024 年版)§ 84 · 配套 § 90 股东资格继承

《公司法》§ 84 规定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 · 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这条对继承 / 离婚分割有重要影响:

这是公司架构里配偶 / 继承人份额执行的核心限制 —— 详见 柱 2 · 境内接班 PATH

居住权 § 366—371 · 配偶的折中方案

所有权 vs 居住权 · 涉老再婚的核心工具

《民法典》§ 366—371(2020 新增)

当 settlor 希望子女取得房产所有权配偶仍能住的 · 居住权是核心工具:

这是平衡子女继承权配偶居住保障的折中方案 —— 比"全部给子女"或"全部给配偶"都更具操作性。

实务问题 · 5 个常见错误

  1. 误以为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股权就完全是个人的 —— 登记名义 ≠ 实质所有 · 婚内取得的股权原则上是共同财产 · 配偶有 50% 份额
  2. 用婚内共同财产投保 + 受益人指定子女 —— 离婚 / 继承时配偶可能主张共同财产侵占 + 保费返还(与 STOP 03 ↑ 一致)
  3. 用"全权委托配偶同意书"试图永久放弃配偶权益 —— 笼统同意书部分无效 · 不能取代具体交易同意书
  4. 父子 / 母女合谋通过公司治理剥夺配偶股权 —— (2024) 沪 0118 民初 1093 号确立实质审查路径 · 大陆法院会认定恶意串通无效
  5. 未考虑 § 84 优购权 · 直接把股权写进遗嘱给配偶 —— 配偶继承股权时可能被其他股东行使优购权 · 转化为价金 · 实际未取得控制

⚠ 灰色操作 · 监管反制 · 不教 how-to · 仅披露 + 警示

"婚内转移共同财产 + 装入境内外架构"——监管 + 法院双重反制

风险等级 · 高

灰色操作:婚姻濒临危机 / 已起诉离婚的一方 · 短时间内通过下列动作试图转移共同财产:

监管反制路径

案例参考

不教 how-to · 披露目的:让读者明白"突击转移 + 复杂架构 = 安全转移"这类宣传话术成立。合法的"事前规划"(婚前协议 § 1065 + 婚内协议)才是真正的工具 · "事后转移"在大陆法律框架内非常脆弱。建议在婚姻关系稳定 + 双方知情 + 公证 / 律师见证下完成正常财产规划 · 不要用突击转移。

跨柱衔接 · 这一站连接到哪里

下一站 STOP 06 · 未成年监护 · 比遗嘱更难写的一份 —— 跨境家庭的监护文件链 · 父母同时遇难时孩子怎么办。→ 继续 STOP 06

← 返回 PATH · 柱 5 家事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