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L;DR
① 婚前协议 § 1065—— 夫妻可以约定婚前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 共同所有 / 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书面有效。
② vs § 1062 法定共有—— 没有约定 → 婚后所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工资 / 奖金 / 经营收益 / 投资 / 知识产权收益等 § 1062 五项)。约定可以排除 § 1062。
③ 7 个核心条款—— (1) 财产范围定义 (2) 婚前个人财产清单 (3) 婚后所得归属 (4) 共同生活费用承担 (5) 离婚分割机制 (6) 配偶一方死亡时安排 (7) 涉外适用法。
④ 形式—— 书面 + 公证(强烈推荐)/ 律师见证 + 双方签字。涉外婚前协议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4 选择适用法。
⑤ 对外效力—— § 1065 第 3 款规定"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对第三人需要"第三人知道"才能对抗。
§ 1 · LEGAL§ 1062 + § 1063 + § 1065
《民法典》§ 1062 + § 1063 + § 1065
§ 1062 法定共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 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 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 / 奖金 / 劳务报酬 ; (二) 生产 / 经营 / 投资的收益 ;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 但是本法第 1063 条第 3 项规定的除外 ;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1063 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 (二)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 (三)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1065 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 共同所有 / 部分各自所有 / 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 · 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 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 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 · 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 2 · 7 CLAUSES婚前协议 7 个核心条款
(1) 财产范围定义
明确"婚前财产"vs"婚后所得"vs"个人特定财产"vs"共有财产"四类。
- 婚前财产: 双方各自婚前积累 (清单形式列明 — 房产 / 股权 / 存款 / 投资账户)
- 婚后所得: 视约定归个人 / 共有 / 混合
- 个人特定: 因继承 / 受赠 / 人身损害赔偿 / 个人专用品 (§ 1063)
- 共有财产: 双方明确约定的共有 + 法定共有部分
(2) 婚前个人财产清单
逐项列明 (含估值):
- 房产 (产证编号 / 地址 / 评估价值)
- 股权 (公司 / 持股比例 / 估值)
- 存款 (银行 / 账号 / 余额)
- 投资账户 (券商 / 基金 / 私募 / 信托)
- 艺术品 / 古董 / 珠宝
- 海外资产 (海外房产 / 海外账户 / 海外公司)
- 数字资产 (虚拟货币 / NFT / 数字账户)
(3) 婚后所得归属
三种模式选一:
- A 各自所有: 婚后所得归各自 —— "AA 制"
- B 共同所有: 婚后所得归共有 —— § 1062 法定模式
- C 部分共同 + 部分各自: 区分类型 —— 如工资共同 / 投资收益各自 / 经营收益共同 / 知识产权收益各自
(4) 共同生活费用承担
夫妻共同生活费用 (子女教育 / 房贷 / 日常生活 / 父母赡养) 如何分担 —— 比例式 (5/5 / 7/3 / 8/2) 或由某一方承担。
(5) 离婚分割机制
离婚时分割原则:
- 个人财产不分割—— 各自所有
- 共有财产如何分—— 按婚姻持续时间 / 贡献 / 当事人协商 / 50/50
- 特定情况—— 一方过错 (§ 1091 重婚 / 同居 / 家暴 / 虐待遗弃) 是否影响
(6) 配偶一方死亡时安排
一方死亡时配偶享有遗产份额 —— 法定继承顺位 (§ 1127)。婚前协议可约定:
- "放弃继承" (但需配偶死后明示放弃 § 1124 · 婚前约定本身只约束财产共有否定不能预约放弃继承)
- "个人财产由立遗嘱处分" —— 配偶不主张
- "配偶必留份保留" —— 在合理生活需要范围内
(7) 涉外适用法 + 管辖
涉外婚前协议(一方为外国人 / 海外资产 / 海外居住)—— 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4"夫妻财产关系 ·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 国籍国法律 / 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
§ 3 · FORM形式 + 公证
- 书面—— § 1065 第 1 款明确要求书面 · 口头无效
- 公证—— 强烈推荐 · 提高对抗第三人效力 + 防伪造
- 律师见证—— 至少一方有律师 / 两方各自有律师更佳
- 翻译—— 涉外婚前协议需提供双语版本 + 公证翻译
- 签字—— 双方每页签字 + 全程录像 + 律师在场
§ 4 · CASE典型案例
案例 1:Charman v Charman (No.4) [2007] EWCA Civ 503 —— 英国跨境婚姻判例 · 法院在配偶分割中穿透信托。婚前未签订协议 + 未排除信托资产 → 信托被打回为可分割婚姻资产。
doctrine 意义:
- 跨境婚姻必须有婚前协议 · 涉信托 / 海外资产更需要
- "信托独立于婚姻"不是绝对 —— 法院可穿透 (sham trust / nuptial settlement)
- 提前规划 · 不能等纠纷出现
案例 2:Wee Chiaw Sek Anna v Ng Li-Ann Genevieve [2013] SGCA 36 (新加坡) —— 婚姻穿透公司股权先例 · 配偶在公司股权中享有权益即使股权在另一方名下。
⚠ 灰区披露
婚前协议被胁迫 / 显失公平 / 隐匿资产 · 多重责任
① "婚前夜逼签"—— 一方婚礼前夜突然提出婚前协议 + 时间压力 + 不允许充分思考。另一方可主张§ 150 胁迫· 1 年内 (§ 152) 撤销。
② "显失公平协议"—— 一方完全放弃所有财产 + 婚姻持续后无生活保障。可主张§ 151 显失公平· 撤销。
③ "隐匿婚前资产"—— 一方在婚前协议清单中隐匿重大资产 (海外账户 / 比特币 / 离岸公司) → 另一方可主张协议因欺诈 (§ 148) 撤销 · 也可主张不诚信谈判。
④ "协议后单方处分共有"—— 即使有"婚后各自所有"协议·仍不能对配偶 50% 共有部分单方处分 (如转入信托 / 公司) → 涉§ 1092 双倍罚+ § 154 恶意串通。
⑤ "假婚前协议"—— 婚后补签声称是婚前的 · 涉§ 280 伪造证据+ § 305 伪证。
监管反制:民法典 § 1062 (法定共有) · § 1063 (个人财产) · § 1065 (约定财产制) · § 1092 (双倍罚) · § 1091 (离婚损害赔偿) · § 147—152 (能力/欺诈/胁迫/显失公平) · § 154 (恶意串通) ·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 24 · 刑法 § 280 / § 305。
案例参考:Charman v Charman · Wee Chiaw Sek Anna v Ng Li-Ann · 最高法 2024-12-12 继承典型案例 · 程某红诈骗刑事案 (假离婚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