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L;DR
① 婚内协议 § 1065—— 与婚前协议同条款。婚后任何时候可签 + 书面 + 对双方有约束力 + 对第三人需"知道"才能对抗。
② 5 大触发场景—— T1 一方接受重大继承 / 赠与 · T2 一方公司上市 / 重大投资 · T3 一方移民 / 海外资产配置 · T4 一方涉重大债务 / 经营风险 · T5 准备离婚前。
③ 婚内 vs 婚前差异—— 婚内协议追溯调整已发生的共有 → 法院会更严格审查"是否真实意愿 + 是否对一方显失公平"。建议婚内协议更详细的对价 + 公证 + 律师见证。
④ § 1066 婚内分割—— 不离婚但因配偶转移 / 隐匿 / 挥霍共有财产时 · 一方可诉请分割共有 (§ 1066 第 1 款)。这与 § 1065 约定财产制不同 —— 是司法分割。
§ 1 · LEGAL§ 1065 + § 1066
《民法典》§ 1065 + § 1066
§ 1065"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 共同所有 / 部分各自所有 / 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 · 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 106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 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 一方有隐藏 · 转移 · 变卖 · 毁损 · 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 (二)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 · 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 2 · WHEN5 大触发场景
T1 · 一方接受重大继承 / 赠与
一方接受父母重大资产继承 / 赠与· 想保留为个人财产。§ 1063 第 3 项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为个人财产 —— 关键是赠与合同 / 遗嘱中明确。补救:
- 追溯调整:婚内协议明确该笔资产为个人财产
- 父母重新办手续:让原赠与人重新出具只赠与一方的赠与合同(公证)
- 清晰区分账户:将该笔资产独立账户管理 + 不混同
T2 · 一方公司上市 / 重大投资
一方公司上市 / IPO·股权价值暴涨。婚后股权增值属共有 → 配偶可主张 50%。婚内协议可调整:
- "婚后股权增值归个人 · 但配偶有合理补偿"
- 明确"婚前股权本金归一方 / 婚后增值部分共有"
- 配套表决权信托或一致行动协议保证企业控制权
T3 · 一方移民 / 海外资产配置
跨境婚姻规划。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 24 选择适用法。建议:
- 书面选定适用法 · 双语版本
- 区分境内 vs 境外资产管辖
- 海外资产可多辖区遗嘱配套 (详 OP6)
T4 · 一方涉重大债务 / 经营风险
一方经营高风险业务·担心债务连带配偶。关键: § 1065 第 3 款"债权人知道约定的"才以个人财产清偿 —— 不知道仍为共有。
- 书面 + 公证婚内协议
- 对重大债权人明示通知+ 取得书面回执
- 关键交易让配偶签不连带承诺
T5 · 准备离婚前
夫妻关系恶化 · 准备离婚前对共有进行预先约定。法律允许但风险高:
- 易被认定"假协议真转移" · § 154 恶意串通
- 建议进入正式离婚程序 + 离婚协议 (民政局登记) / 离婚诉讼
- 不能用婚内协议规避离婚财产分割
§ 3 · § 1066婚内分割诉讼
§ 1066 提供不离婚情况下司法分割的 2 种情形:
- 第 1 项: 配偶有隐藏 / 转移 / 变卖 / 毁损 / 挥霍共有财产 / 伪造共同债务的行为
- 第 2 项: 配偶不同意支付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重大医疗费用
这是司法分割 · 不需要离婚 · 不需要双方协商一致 · 仅需要"重大理由"+ "不损害债权人利益"。
§ 4 · CASE典型案例
案例 1:上海某 2024 婚内分割案 —— 丈夫将共有资金大额转移到自己控制的离岸公司 · 并伪造商业债务凭证。妻子根据 § 1066 第 1 项诉请婚内分割。法院支持 · 同时反向追溯该转移 → 涉 § 1092 双倍罚。
doctrine 意义:
- § 1066 不需要离婚 · 是有效阻断转移工具
- 配合 § 1092 双倍罚 → 转移方承担双重不利
- 建议早发现早申请 —— 一旦转移完成追回更难
案例 2:(2024) 沪 0118 民初 1093 号 父子合谋恶意串通除名案 —— 涉及配偶共有资产被父子合谋转移。法院 § 154 (恶意串通) 认定无效。
⚠ 灰区披露
婚内协议被胁迫 / 显失公平 / 假协议真转移 · 多重责任
① "危急胁签"—— 一方在情感危机 / 怀孕 / 重病等被动状态下签字。可主张 § 150 胁迫 · 1 年内 (§ 152) 撤销。
② "显失公平"—— 一方完全放弃婚内所有资产 + 无生活保障。§ 151 可撤销。
③ "假离婚假协议"—— 夫妻为规避债务 / 限购 / 税收假离婚 + 假协议把财产全归一方。涉§ 154 恶意串通+ 程某红诈骗刑事案先例 —— 双方都可能涉刑法 § 266 诈骗罪。
④ "婚内协议规避必留份"—— 想用婚内协议把所有财产约定为对方个人 → 死后绕过给子女必留份。§ 1141 必留份是不可被规避的(详 OP8.4)。
⑤ "婚内偷偷处分"—— 即使有"各自所有"协议·一方仍不能对另一方知情之前形成的共有部分单方处分。涉§ 1092 双倍罚。
监管反制:民法典 § 1062 (法定共有) · § 1063 (个人财产) · § 1065 (约定) · § 1066 (婚内分割) · § 1092 (双倍罚) · § 147—152 (能力/欺诈/胁迫/显失公平) · § 154 (恶意串通) · § 1141 (必留份) · 刑法 § 266 (诈骗罪)。
案例参考:(2024) 沪 0118 民初 1093 号 · 程某红诈骗刑事案 · 上海 2024 婚内分割案 · Charman v Charm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