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LOSSARY 家族信托 核心结构

discretionary trust

全权信托 · 本站推荐译法 / 也作"自由裁量信托" "酌情信托"

一种信托结构——受托人对"何时、向哪一位受益人、分配多少"享有完全裁量权。受益人在受托人作出分配决定之前对信托财产不享有任何确定的请求权

这个结构在解决什么

跟全权信托相对的是固定权益信托(fixed-interest trust)——deed 直接规定每位受益人享有固定份额。固定权益的好处是清晰,坏处是僵硬——子女年龄、家庭关系、个人需要、外部风险都会变化,固定份额无法应对。全权裁量给了受托人按情境作出最优分配的灵活性。

但全权裁量同时带来另一个意外的副产品——资产保护强度。既然受益人本人对未分配的信托财产没有确定的请求权,那受益人个人的债权人也不能通过受益人取得对信托财产的执行权。这就是 In re Esteem Settlement(2003 Jersey)的核心结论。

"全权" 的边界

全权不等于无约束。受托人即使有完全裁量权,仍然必须为受益人整体利益善意行使裁量、受信义义务约束、可被法院在滥用裁量时介入。这是 McPhail v Doulton(1971 UK House of Lords)确立的边界。

实务上的一个关键风险点:"全权"的形式独立性,会因受托人在多年运作中"100% 按设立人意愿"执行而被法院在 sham 测试下穿透(见 Rahman / Pugachev)。形式上的全权 ≠ 实质上的独立。

另一个关键时间点

Esteem 同时确立了一条重要的边界:受托人一旦作出分配决定,那一笔分配款立即转为该受益人个人财产,并立即可被其个人债权人执行。所以全权信托的资产保护不是结构免疫——是时间窗口——窗口什么时候开取决于受托人的分配节奏。

第一次出现 · 关键引用

McPhail v Doulton [1971] AC 424(House of Lords · 全权信托有效性 + 受益人确定性测试)
In re Esteem Settlement [2003] JLR 188(Jersey · 受益人期待权 vs 财产权)

看到这个词时可以追问的下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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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 Esteem v4 / Rahman v4 / Pugachev v4
术语 · sham trust / proprietary interest vs expectancy / letter of wishes
条款 · 受托人分配权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