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scretionary trust
全权信托 · 本站推荐译法 / 也作"自由裁量信托" "酌情信托"
这个结构在解决什么
跟全权信托相对的是固定权益信托(fixed-interest trust)——deed 直接规定每位受益人享有固定份额。固定权益的好处是清晰,坏处是僵硬——子女年龄、家庭关系、个人需要、外部风险都会变化,固定份额无法应对。全权裁量给了受托人按情境作出最优分配的灵活性。
但全权裁量同时带来另一个意外的副产品——资产保护强度。既然受益人本人对未分配的信托财产没有确定的请求权,那受益人个人的债权人也不能通过受益人取得对信托财产的执行权。这就是 In re Esteem Settlement(2003 Jersey)的核心结论。
"全权" 的边界
全权不等于无约束。受托人即使有完全裁量权,仍然必须为受益人整体利益善意行使裁量、受信义义务约束、可被法院在滥用裁量时介入。这是 McPhail v Doulton(1971 UK House of Lords)确立的边界。
实务上的一个关键风险点:"全权"的形式独立性,会因受托人在多年运作中"100% 按设立人意愿"执行而被法院在 sham 测试下穿透(见 Rahman / Pugachev)。形式上的全权 ≠ 实质上的独立。
另一个关键时间点
Esteem 同时确立了一条重要的边界:受托人一旦作出分配决定,那一笔分配款立即转为该受益人个人财产,并立即可被其个人债权人执行。所以全权信托的资产保护不是结构免疫——是时间窗口——窗口什么时候开取决于受托人的分配节奏。
第一次出现 · 关键引用
McPhail v Doulton [1971] AC 424(House of Lords · 全权信托有效性 + 受益人确定性测试)
In re Esteem Settlement [2003] JLR 188(Jersey · 受益人期待权 vs 财产权)
相关阅读
判例 · Esteem v4 / Rahman v4 / Pugachev v4
术语 · sham trust / proprietary interest vs expectancy / letter of wishes
条款 · 受托人分配权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