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intention constructive trust
共同意图推定信托 · 谁真正拥有那套房
测试的步骤
第一步,是否存在共同意图(common intention):可以是明示的(双方曾就受益归属作出过约定或讨论),也可以是法院自双方整体行为过程(whole course of conduct)中推断(inferred)出来的——例如直接出资、长期分担按揭。Lloyds Bank v Rosset 早期对"推断"设了较高门槛(偏重直接财务贡献),Stack v Dowden 之后口径有所放宽。
第二步,主张人须证明自己基于该共同意图作出了损害性信赖(detrimental reliance)——即因信赖而改变处境、付出代价。
第三步,当双方意图无法查明时,Jones v Kernott 允许法院推定(impute)一个其认为公平的份额——这与"推断(infer)真实意图"不同:infer 是从证据中找出双方原本就有的意图,impute 是在查不出意图时由法院按公平归予份额。
单一登记 vs 共同登记的差异
共同登记(joint names):依 Stack v Dowden,起点是推定受益层面亦为联权(beneficial joint tenancy),即股权对半;主张偏离对半者负举证责任,须以双方共同意图或异常事实(如严格分账的财务安排)推翻该推定。
单一登记(sole name):未登记的一方须先证明自己存在某种受益权益(即先跨过"有没有份额"这一关),然后才进入"份额多少"的量化。两道门槛因此更高。
与中国家庭的关联
这套测试在涉英、涉港不动产的中国家庭中反复出现:同居购房(未婚伴侣共同生活、房只登记一人)、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登记在子女或子女配偶名下)、以及跨境家庭住宅由一方或代持名义持有的情形。
它与代持披露和婚姻财产主张直接相关:一旦发生离婚、继承或债权人追索,登记名义之外的一方往往要靠 common intention 路径主张受益份额。香港 Mo Ying v Brillex Development 即在普通法框架内处理了类似的家庭住宅受益权益争议。
第一次出现 · 关键引用
Lloyds Bank plc v Rosset [1991] 1 AC 107(推断共同意图 · 直接财务贡献门槛)
Stack v Dowden [2007] UKHL 17(共同登记 → 推定 beneficial joint tenancy)
Jones v Kernott [2011] UKSC 53(意图无法查明时 impute 公平份额)
Mo Ying v Brillex Development [2015] HKCA 220(香港 · 家庭住宅受益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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