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 信托 离婚 / 穿透 最后审阅 · 2026-05-27

设了信托还能离婚分吗?

能。设立信托不是离婚分割的绝对屏障——法院有两条主要穿透路径:sham trust(虚假信托)financial resources(财务资源)

Sham 路径需要证明设立时 settlor 与 trustee 都有"假装"的共同意图——Rahman、Pugachev 是代表判例,门槛较高但一旦认定,信托整体作废。Financial resources 路径不需要否定信托效力——只要法院认定 settlor 在实务上仍能从信托取得分配(trustee 历史上有求必应、letter of wishes 操控性强、protector 是配偶或近亲),就在配偶财产计算时把信托资产计入。Charman v Charman [2007] 是这条路径在英国的旗杆案,Akhmedova、Whaley 是后续应用。

对中国家族特别要注意:中国大陆离婚诉讼可能不直接承认境外信托,但配偶可以在信托所在地(如新加坡、香港、Jersey、BVI)另行起诉。同时,大陆法院在判决夫妻共同财产时,如能证明出资来源是婚后所得,仍可对境内对应价值作出判决。

关键判例

适用范围

适用
境外信托(新加坡 / 香港 / Cayman / BVI / Jersey)+ 中国大陆 / 香港 / 英国法域内提起的离婚诉讼。Settlor 仍在世且离婚发生在信托设立之后。
不适用
Settlor 已身故 → 不再是离婚分割问题,是继承问题。中国大陆境内"家族信托"(信托公司持牌产品)→ 受信托法 + 银保监规则约束,与离岸信托结构不同。Pre-nup 已就信托资产作出明确排除约定(极少见且效力待审)。

实务要点

本页是公开知识参考,不构成对个案的法律意见。离婚 + 信托是高度事实驱动的案件,结果取决于设立时间、设立目的、资金来源、控制痕迹、letter of wishes 内容等多重事实。具体案件请咨询家事 + 信托双领域执业律师。最后审阅 202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