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设了信托还能离婚分吗?
能。设立信托不是离婚分割的绝对屏障——法院有两条主要穿透路径:sham trust(虚假信托)和 financial resources(财务资源)。
Sham 路径需要证明设立时 settlor 与 trustee 都有"假装"的共同意图——Rahman、Pugachev 是代表判例,门槛较高但一旦认定,信托整体作废。Financial resources 路径不需要否定信托效力——只要法院认定 settlor 在实务上仍能从信托取得分配(trustee 历史上有求必应、letter of wishes 操控性强、protector 是配偶或近亲),就在配偶财产计算时把信托资产计入。Charman v Charman [2007] 是这条路径在英国的旗杆案,Akhmedova、Whaley 是后续应用。
对中国家族特别要注意:中国大陆离婚诉讼可能不直接承认境外信托,但配偶可以在信托所在地(如新加坡、香港、Jersey、BVI)另行起诉。同时,大陆法院在判决夫妻共同财产时,如能证明出资来源是婚后所得,仍可对境内对应价值作出判决。
关键判例
- Charman v Charman [2007] EWCA Civ 503 · financial resources 穿透 · 英国上诉法院旗杆案
- JSC Mezhdunarodniy Promyshlenniy Bank v Pugachev [2017] EWHC 2426 · sham + alter ego · trustee 完全服从 settlor
- Akhmedov v Akhmedova [2021] EWFC 78 · 离婚 + 信托资产追索 · 史上最大金额英国离婚案之一
- Whaley v Whaley [2011] EWCA Civ 617 · 离散信托(discretionary)也可计入 financial resources
适用范围
适用
境外信托(新加坡 / 香港 / Cayman / BVI / Jersey)+ 中国大陆 / 香港 / 英国法域内提起的离婚诉讼。Settlor 仍在世且离婚发生在信托设立之后。
不适用
Settlor 已身故 → 不再是离婚分割问题,是继承问题。中国大陆境内"家族信托"(信托公司持牌产品)→ 受信托法 + 银保监规则约束,与离岸信托结构不同。Pre-nup 已就信托资产作出明确排除约定(极少见且效力待审)。
实务要点
- 设立时机:婚前设立的"分立财产"信托比婚后设立保护力强很多。婚后设立易触发 financial resources 穿透。
- Settlor 控制权:留下太多控制(自己当 protector、随时换 trustee、letter of wishes 高度操控)= 离婚法官眼里"实际上你还能拿到"。
- 资金来源:婚后所得(含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自己那一半")放进信托,仍可能在配偶财产计算时被回拉。
- 受益人结构:把自己列为受益人——离婚时一定会被翻出来;把"自己 + 子女 + 慈善"列为受益人 → 仍可能被翻。
本页是公开知识参考,不构成对个案的法律意见。离婚 + 信托是高度事实驱动的案件,结果取决于设立时间、设立目的、资金来源、控制痕迹、letter of wishes 内容等多重事实。具体案件请咨询家事 + 信托双领域执业律师。最后审阅 2026-05-27。